引言 奴隶制度之下的封建王朝,人们被分为三六九等。 贵者高高在上,掌控着大量社会资源。 而贱者则被踩在脚下,尊严、人权、地位都化作乞求生存的累赘。 这些社会底层边缘人群被统称为奴婢。 奴婢出现的时间已经不可考了,不过早在秦汉时期,他们就已经成为了贵族乃至一些平民家中的必需品。 奴婢的出现是中国社会进入奴隶制的标志之一,这些人不仅是贵族的所有物,也是当时国家的固定制度。私家奴婢到底是人还是物 秦汉时期,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奴婢。 根据用途的不同,这些奴婢被分为官奴婢和私家奴婢。 官奴婢大多是触犯律法被没籍的罪犯,除为皇室服务之外,他们还负责从事手工业等的劳动工作。 而私家奴婢基本上是被一些富商或者有身份的贵族购买而来,所以他们的地位相较于官奴婢更为卑贱。 秦汉时期,私家奴婢具有半人半物的性质。 他们既是主人家家主管理之下的一员,又是可以与金钱等价交换的物品。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提到: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这段话前还有一封守的名词。 根据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他们认为封为查封犯罪之人的所有产业,守则是看守他的家属。 这里的臣妾便是指向罪犯家的私家奴婢。 从秦简中不难看出,私家奴婢与家室、妻、子以及衣物牲畜并列,足够说明了秦汉时期的他们既是家属又是财物。 秦汉时期的奴婢虽然地位低下,但其毕竟是活生生的人,即便具备财物属性,也还是有所不同的。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文中的人与奴妾都是作为家人的概念而存在的。 如果一家之主杀了奴婢,那么这件事是由家族内部来处理的,不会上升到律法层面。 也就是说,虽然私家奴婢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当做家人看待的,但是和生活在家中的其他人地位还是相差悬殊。 其实奴婢虽然地位低贱,但也不乏逆天改命的存在。 大名鼎鼎的汉朝大将军卫青便是代表。 卫青的出身非常低贱且难以启齿。 他是父亲郑季与平阳侯府妾私通所生。 卫青年轻时的身份被称为侯家人,即平阳侯府的家奴。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记载,曾经有人为卫青相面,认为他面容华贵,将来必定官至封侯。 卫青却回答相面之人说:人奴之生,得毋笞骂即足矣,安得封侯事乎! 从这段记载来看,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想要摆脱奴婢的身份,获得更高的待遇堪比登天,这也在侧面反映了当时奴婢地位是何等的卑贱。 不过,秦汉时期的奴婢虽然地位低下,但却能入主人家的户籍。赋税之下,人人平等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公元前375年,秦献公制定为户籍相伍的条令,正式确定户籍制度。 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将户籍制度推行至全国郡县。 《商君书去强》中提到: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 生著死削正是户籍制度的关键核心,直到现在还被沿用。 至于奴婢入主人家户籍的证据,则出现在里耶秦简中。 其中记载了一户人家的五类人口级别,第一栏是家主,第二、三栏是妻子和孩子,第四栏是女儿,第五栏便是家中的奴婢。 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虽然在一些出土竹简中有所体现,但是因为时代久远,加之竹简本身记录也不尽完备,所以很多关于户籍的信息并不清晰。 目的不同,户籍也被分为多类。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便有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等户籍类别。 如果将其中的宅园户籍理解成财产,将年细籍理解成家族成员的年龄、性别等信息。 那么,作为半人半物的奴婢就应该纳入这两个户籍中。 奴婢为什么一定要入籍呢? 这是因为他们虽然是供人驱使的下等人,但从大局上看,他们同样也是国家控制的人口。 国家将他们编入户籍,主要是为了了解全国私家奴婢的数量以及各种基本信息,以便对他们进行管理。 《汉书地理志》中记载,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户口总数为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 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中,也包含了当时私家奴婢在内。 国家掌握私家奴婢的数量,除了便于管理之外,还有扩大赋税和徭役的收派对象的目的。 秦汉时期,国家赋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田租、口算和徭役,徭役中包含兵役。 奴婢作为主家的依附人口,无需缴纳田租,但需要缴纳口算和徭役,特别是口算。 《汉书惠帝纪》记载惠帝六年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后有人在此言旁标注: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为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由此可见,汉朝的奴婢不仅要缴纳口算,还要两倍上交。 仅从赋税这一点便可以知晓,秦汉时期的奴婢不仅要服侍主人,还要为国家贡献自己的经济所得。 而对于国家来说,他们是赋税的重要组成,是国家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环。 秦汉时期,社会奴婢数量与日俱增,由此人口基数庞大的奴婢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成员之一,影响着邦国安定。 随着封建体制的完善,统治者开始重视对奴婢的管理,并赋予其一定的人身保障权。 奴婢人权诞生之初 前面提到,古代奴婢具有人与物的双重属性。 作为国家征税的对象,当权者需要设置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但作为财产,主人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基于此,针对奴婢的管理制度自然也就不同于一般的百姓。 奴婢作为主人的所有物,必须完全听从其命令,并需要全力维护主人的威严。 前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曾规定: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这便明确了家长对于奴婢有绝对的权威。 秦朝律法对于家长伤害奴婢的罪行持纵容的态度。 打杀奴婢属于家罪范畴,可以自行解决。 从另一方面而言,奴隶主对家奴有处置权,即生死握在其手。 汉朝承袭秦朝的律法,对于奴婢控告主人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与惩罚。 《二年律令告律》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汉朝对于奴婢告主的行为非常抵触。 相关律法的实行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家长对于奴婢的绝对所有权。 但汉朝相对于秦朝来说,对于奴婢人身权的保护还是有所进步。 同时期的《二年律令贼律》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也就是说,汉朝的奴婢不再是那个被人任意欺凌的存在,也逐渐有了人权,至少生死权得到了法律保护。 这样一来,奴婢的生杀大权不再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物的属性,从而使之与庶民的社会地位相近。 两者之间的界限也渐渐变得模糊起来。 至此,奴婢的地位可谓是有了质的飞跃。 但即便如此,剥削依旧是封建社会的本质,他们依旧摆脱不了其悲剧性人生。结语 奴隶时期的奴婢制度是人类探索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贵族为了满足自己的残酷手段。 社会不断在进步,历史也化为云烟,关于私家奴婢已经成为过去的泡影。 而过去不可追,立足当下,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让文明健康发展,共创美好平等的社会。 参考资料: 《睡虎地秦简》 《张家山汉简》 《史记》 《二年律令》 《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