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都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人文司法理念在死刑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光芒。 注射执行死刑实际上就是安乐死,采用药物对死刑犯进行深度麻醉,这种药剂能在短时间内震慑心脏和大脑,强制心脏骤停、大脑死亡,死刑犯在不知不觉、无声无息中沉睡,一般注射后不到二分钟,死刑犯就会永远睡去。 死刑犯是否死亡,需要进行医学分析判断,医学经验不能够代替科学判断,所以采用医学仪器进行客观分析认定就成为必然。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注射执行车上进行执行,因为执行车不仅机动灵活,而且上面配备有执行床、心电和脑部感应装置,能够满足执行条件,便于进行执行工作。 因为注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是由法医进行注射工作,法警协助法医进行注射。执行法官确认各部门人员已经就位,征询临场监督检察官意见后,适时宣布开始执行工作。法医按照程序注射之后,死刑犯就会缓缓睡去,待死刑犯没有生理表象特征后,法医就会通过观看心电和脑部感应显示屏,判断认定死刑犯是否已经心脏停止跳动脑部死亡,确定之后就会依法宣告死刑犯已经死亡,并现场在死刑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 同时,临场监督检察官对死刑执行任务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行任务的合法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死刑犯亲属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罪犯骨灰,所以尸体不能由罪犯亲属领取,而是依法进行火化。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火化,一般执行任务都是在殡仪馆内进行。罪犯死亡后,殡仪馆工作人员就会将尸体从执行车上转移至运尸推车,然后运至焚尸炉,执行法官和临场监督检察官全程跟随,亲眼目睹罪犯尸体被投放至焚尸炉,现场执行任务结束,执行法官和临场监督检察官在执行死刑笔录上签字确认。 死刑执行工作责任重大,程序复杂,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死刑执行工作。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它是弥足珍贵的,但是任何人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危害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否则法律将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轻则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重则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直至生命。 法律是神圣、公平的,不容任何人侵犯,无论你是男性,还是女性;不管你是老人,还是青年人;无论你是庙堂之上的高官,还是江湖之远的百姓;也不管你是腰缠万贯的富翁,还是一贫如洗的穷人,法律一视同仁,公平公正,不会区别对待。所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明,你我共同的责任!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