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以三会一层为代表、履行决策、经营和监督的农商行高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章程,充分发挥相应的作用,推动着农村商业银行各项运作机制正日趋正常化。当前是向现代化商业银行改革过渡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类风险层出不穷,能否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控制风险是第一位的工作,也是目前三会一层面前艰巨的任务。而监事会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在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监事会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商银行章程非常清晰的描述的了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但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干部、员工乃至监事会成员忽视了监事会这个本应在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发展中起关键性作用机构,认为监事会只是一个象征性监督机构,发挥不了实际防控风险的作用。 二是工作职责不清。大多数的监事会其成员为兼职,员工监事基本是中层干部,外部监事是企业法人或村镇干部,更习惯站在兼职工作者的角度,甚至看作是荣誉性、安排性的工作。特别是员工监事,他们大都在本行担任经营管理岗位职务,忙于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对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不清楚,很少能主动履行监事会的职责。部分农商行将监事会人员作为补缺,代替领导参加各种会议,或成为工会、妇联等团体的替代部门,看似忙忙碌碌,实则种的别人的田,特别是忽视了风险管理监督这个重要职能。 三是运作力度不够。由于对自身职责不清晰,加上非职工监事对农商行业务不熟悉,很少主动参与监督,即使参与也是开开会、听听报告,走一下过场而已。农商行监事会机构不健全,人员偏少,有的地方无专职人员,下设专门委员会大都为兼职或非职工监事,仅监事长一人很难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活动。以上问题的存在,很难较好的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更何谈发挥监事会在农商行经营发展和改革中的监督作用。 四是内部监督力所不逮。在内部监督方面,法人机构的监事长兼任党的纪委书记,纪委理论上有监督党委书记、董事长和行长的责任,但由于是在党委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实际上履行监督职能也受到一些限制。由于农商行的分支机构较多,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对下属机构的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但是党组织对机构的监督往往感到鞭长莫及、力所不逮,没有把监督管理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