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期出游订好的机票 本以为是美好时光的开始 却因航班一再改期 不仅出游取消还引发退票纠纷…… 究竟什么情况? 请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9日,小帅(化名)做好国庆假期去大庆旅游的计划后,便通过某电商平台订购了2张机票,一张是由A航空公司执飞的从深圳飞往大庆的机票,起飞时间为9月28日;另一张是由B航空公司执飞的从大庆飞往武汉的机票,起飞时间为10月6日。 9月25日,小帅收到短信通知称,去程航班的起飞时间调整至9月30日。9月26日,小帅再次收到短信通知称,去程航班因"公司原因",起飞时间调整至10月2日。 获知出发航班再次改期,小帅立即与A航空公司客服进行沟通。经查询,A航空公司客服告知小帅9月28日及相邻日期无其他直飞航班,9月28日可改签航班均为中转航班,但相比原旅程增加约5个小时,且中转期间需要在北京滞留约5小时。 由于无法接受近10小时的中转时间,也无法接受将出发时间推迟到10月2日,小帅决定取消出行。在办理退票手续时,去程的票款全额退回,但对于回程的票款,某电商平台以不符合申请全额退款规则为由,仅退回票款594元,收取565元退票费。 小帅认为,回程机票的取消是因A航空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应由A航空公司承担,故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小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告A航空公司执飞的机票,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被告因自身原因,一再取消原定飞行计划,将出发时间一再推迟到9月30日、10月2日,已属违约。 本案中,被告将航班延期到10月2日,变相压缩原告的国庆假期,势必给原告后续行程安排和国庆度假计划造成影响,原告不接受改期并无不妥。被告虽然也为原告提供了9月28日中转北京的航班方案,但相比原旅程增加约5小时,且被告未向原告阐明中转期间滞留北京的服务保障措施(如休息、餐饮等),原告不愿接受此中转方案,合法合情合理。 鉴于当时正是国庆前夕,临时选择其他出行方式存在购票难问题,在前述中转、延期等方案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取消前往大庆的行程,这也直接导致其原定10月6日从大庆至武汉的行程取消、航班机票退票,此后果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原告在取消大庆至武汉行程后,产生退票手续费565元,系由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退票费56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收到判决书即主动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鹏法君说法 法律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尽管航空运输行业相对较为特殊,但是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产生航班延误、取消时,同样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并采取妥善的安置、改签、退票等补救措施。在旅客不接受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免除航空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