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国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区别?
我认为,现在已没有所谓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的区分法了,这种区分方法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以前的说法。
现在,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时过境迁,时移世移,已被有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制员工,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法定称谓所彻底颠覆与根本替代。老皇历应该而且必须翻开新的一页了。
根据陈述,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也就是下岗离职后成为了一名真正的社会失业人员。由于前述的用工制度改革与员工身份转换,过去的身份定位状况,以及习惯称谓均已不复存在,应统称为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无疑了。
根据国家关闭破产企业的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发给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的基础上,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也可执行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并按规定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规定。提前退休时间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总而言之,对于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它单位自行招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没商量。职工在关闭破产之前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有效,可以与以后重新在单位就业,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所形成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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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国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区别?现在已经没有国家固定的概念,即使是比较资深央企,也取消了国家固定工这个称呼,说穿了其实都是劳动合同制工人。
我国劳动合同制起源于1986年,从1986年开始参加工作,并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到现在为止已经超过34年,大都步入即将退休的行列。而与劳动合同制相比,同期进入企业工作的还有毕业分配的大学生或是中专生,但是当时的大学生、中专生被分配到企业以后,是属于干部身份,而不是属于工人身份,以工人身份进入企业的还有技校毕业生。
企业改制以后,一般重组方对于原企业的职工,都是按照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不会再有买断工龄的说法。由于是属于全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这部分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的规定来办理,即在企业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仍然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本人工资的平均工资来作为标准。虽然没有国家固定工,但是除了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外,有的企业还有部分临时合同制工人,只要属于这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其享受的经济补偿待遇都是一样的,执行的政策也是一样的,不会再分为国家固定工还是劳动合同制工。
如果要说差别,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工龄和在岗时的工资不一样的,所以在具体补偿标准的计算方面差别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补偿标准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来作为依据,在岗时工作高的人,补偿的标准就会高,在岗时工资低的补偿标准就会低。假如老职工由于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比较长,月工资达到了1万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有可能超过1万元,那么他每月的补偿标准就会超过1万元;相反如果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只有5000元的人员,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不会超过5000元,所以补偿标准也可能会在5000元以内。
除了补偿标准以外,还有就是工龄的因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在单位工作一年,按照一个月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工龄长的人比工龄短的人,这个差距也是比较大的。过去的正式工,从参加工作以来就一直在企业工作,工龄是比较长的,但部分合同制工人,有的是最近几年才到企业工作的,所以得到补偿的月份就可以能比较少。只要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标准工资没有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没有最高补偿12年的规定,而是有多少年就算多少个月。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是从2018年开始才开始生效执行的,对于2008年1月之前参加工的职工,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需要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来办理。
对于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规定,原国家劳动部以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即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精神,其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差不多的,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像你们单位这种改制重组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方式来处理,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也是没有最高12个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最高12个月的规定只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综上所述,单位改制下岗的职工,不再有国家正式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区别,都是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在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规定进行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离职前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的人员,最高补偿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超过12个月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固定工享受过渡养老金,合同工没有!
第一,为什么说国营固定工可以享受过渡养老金?
这是因为所谓国营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用工产物。他们是经过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指令性计划批准招收安置的人员。具体有四种来源:一是上山下乡知青年;二是参军入伍复转军人;三是大中专毕业生;四是子女顶替接班人员。他们档案中不但有招工审批登记表,而且还有地区以上劳动局发的固定工调配证,这是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重要标志。
而这些人又是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才退休,因此他们就能够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因为他们在实行社保制度之前没法缴费,考虑到他们为企业和国家作出的贡献,为了保证他们养老金不受影响,国家将他们这段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并规定按1。3的比例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第二,为什么说国营合同制工人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按说都是国企买断下岗的职工,为什么固定工就有过渡性养老金?而合同工就没有呢?这是由于合同工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的国营合同工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时开始产生的。换句话说,它是企业落实用人自主权的产物。上面我讲到了国营固定工是计划经济的用工产物,当时的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的招工审批是政府行为。
而国营合同工是80年代中期,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形式提出用工意向,劳动部门只下达指导性计划,由企业自行招工而成,属企业行为。他们的用工特点是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招工之日起就与企业共同担缴纳劳动保险责任。缴费比例是本人月工资的15,其中个人交3,企业交12,用劳动手册记载管理,一直到当地实行社保制度后,经统账结合并入个人账户。因此,虽然当时工资低,缴费比较少,但这也算实际缴费,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我认为同样是国企改制下岗的职工,但由于固定工和合同工的用工性质不同,区别主要在于固定工属于计划经济产物,是政府指令性计划招收安置人员,因此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的那段工龄被国家视同为缴费年限,有过渡性养老金;而合同工则属于政府指导性计划,企业落实用人自主权自行招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后,共同承担劳动保险缴纳责任,并且那段时间的实际缴费,后来在实行社保制度时己经并入个人账了,就不存在过渡养老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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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国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会有什么区别呢?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的区别。所谓的合同制员工只要签订的也是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都是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并且在失业以后也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这个补偿标准也不能够有任何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严格来讲,所谓的固定工也好还是合同制员工都是一视同仁,没有任何的区别,补偿标准是根据你所在工作单位期间所获得工资性的待遇来进行补偿的,那么你的工资标准越高,实际上你的补偿标准也就越高,因为它会根据你的全额工资然后来进行补偿,所以说一个人是5000块钱的工资,另外一个人是1万块钱的工资,这二者之间就有一个很明显的差距。
同时还要考虑你们的工作年限,因为不同的工作年限他的补偿标准也是不相同的,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越长那么补偿的标准也就越高,比如说每工作一年是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补偿一次类推,当然如果说有的人工作了30年,但是有的人可能只工作了10年,那么这两个人之间的补偿也是有所不同的,其实跟所谓的固定工也好还是劳动合同工也好,没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既然自己面临的结果都是相同的,也就是都下岗失业了,所以说都要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拿多少钱就应该享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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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国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区别?
说实在的,国企改制,确实让一部分员工受到了不小的影响,特别是60后和70后,是国企改制受影响最大的群体,他们在国企改革的大声浪中,要么一次性买断,要么息保,要么提前退休。总之,他们的养老问题,除提前退休者之外,都面临不小的压力。特别是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员工,在拿了很少的一笔钱后,此前的工龄也就全部一笔勾销了,成为真正的社会人。
成为社会人后,有一部分人在原企业工作,但身份由原来的固定工转变成合同工。固定工由于各种保障都有,因此,他们只要企业效益还可以,就能够享受这些福利。合同工则必须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范围内的许多福利,都要比原来的固定工要少。特别是改制后的企业,为了减少负担,更为了侵占员工的利益,都会用各种手段逼员工主动辞职,就可以将原来政府部门在转让企业时要求受让者接受的员工合同保证金。因为,员工主动辞职,保证金不退。只有企业辞退员工,保证金才会发给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良的企业主会用各种手段逼员工辞职的。
所以,各地监管机构,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对员工负责,防止企业无故辞退员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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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国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区别?
企业改制之前在1990年前后即1987年开始国企内招工的一批职工大多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开始试行养老金缴费制度,那时的国企固定职工还没有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沒有开始实施养老金缴费。那时国有企业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大概当时国家打算从这批人开始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改革和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当时他们交的养老保险费很少,个人缴费比例只有个人工资基数的4,1992年国务院正式下文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各地先后实行了缴费制度,并于1992年至1996年建立了养老金个人账户。2000年后全国性的企业体制改革,除国有大型央企和个别企业,如:电力、烟草、盐业、水务等垄断型企业没有改制外,其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纷纷进行了改制。企业改制是把原有国企(含集体企业)以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和破产改制的形式出售给私人成立民营企业。人员的安置是以退休、内退、买断型式进行安置: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及具有30年工龄人员可以内退;不够退休和内退条件的实行买断。题主所问的改制中的原国企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在改制中和买断下岗后有没有什么区别?改制时两种不同类型职工是沒有区别的,买断费的计算是以工资计算的,固定工工龄长买断费多些,29年工龄一般一万多点(30年工龄可以内退)合同制工人一般工龄在15年左右,买断费几千元不等。对于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购买:买断工龄之前的工作年限,单位没有交齐社保的一律由单位补齐,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工龄一律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至下岗这段时间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下岗以后政策也是一事同仁没有区别。两种人员都是:如果没有重新参加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都是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购买养老保险至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计算也没有什么区别。要说区别就是固定工参加工作早,视同缴费年限比合同制工人长,交的养老金费用要少些。
没区别,按劳动法算帐走人。有用的留下,没用的年纪大的统统交给社会自谋出路。
没区别,响应国家号召,全员下岗,按照工作年限每年补偿300500,就没有工作了,下岗职工没有任何归处,在城市找不到工作,去农村国家没有给他们土地,这些人真的可怜
国家对企业改革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减员增效,把一些人员视为包袱,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把这些人员当做包袱从岗位上裁减了下来,有一部分实行了工龄买断,这些人员原来的职工有固定工身份、国家干部身份、全民合同制身份等性质。从下岗失业时开始不管是什么身份,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不要想着自己原来的身份或企业的性质。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从实际上看是一种无限责任公司,对员工负的责任是从员工进企业开始一直到火葬场把烟冒了才算结束。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类性质的企业必将成为历史,所有员工的身份性质也必将发生变化,尽早把企业推向市场,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这种竞争的形势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同时就业形势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自由、自主,选择性更强。不论下岗失业前属于什么身份的职工,在下岗失业之后走上新的工作岗位时是以自己的能力来确定的,当然不排除有一部分人员走上了更好的工作岗位。现在社会上的所有劳动者,其实就两种,一种是有单位缴纳包括统筹在内的各种费用,可以理解为单位在册员工。另一种就是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统筹等费用,可以理解为灵活就业人员。
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
首先说命运都是一样的,只曲别对待而已,固定工看似好象心里获得安慰,而合同工就直白多了终止合同没什么可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