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碰到光棍这个词的时候,一般会联想到光棍节,也就是双11的购物狂欢节,但其实光棍这个词的意义,并不算是褒义。光棍一词,最早可追溯到元朝时期的杂剧中,后来逐渐得到了更大范围的传播。 在明朝的律法当中,就有关于光棍的法律条文,而在清朝时期,由于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因此清朝的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其中光棍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长,加上清朝时期的自然灾害非常的多,这些光棍就会对社会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清政府的统治,因此清朝时期,出台了不少处罚光棍的相关法律。 一、光棍一词的来源 对于光棍一词,如果从字面意思上直接解释,就是一根非常光亮的棍子,但是这种解释很大程度上就曲解了光棍这个词,我们应该把关注点放在棍字上,而光字只是为了用来修饰棍这个字的,棍的原意是指棍棒。 而有一些学者对于棍的用法,甚至会有一些带贬义的倾向,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的《郡侯蒋少穆公祖去思颂》一文中记载:昔之打棍谙论者,今则绳趋尺步,意思就是说有一些没有事情做的少年,常常手拿棍棒、棍木等工具聚集在一起打斗,或者以此对普通民众进行勒索、威胁、恐吓等行为,而这些人就被一些人称为打棍。 这些人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非常大的冲击,甚至有些普通民众被他们威胁的,不敢出家门,也不敢进行农业的生产活动,普通百姓经常被他们骚扰,如果一些民众反抗,他们还会遭到殴打,严重的会有生命的危险。 而在明朝时期,光棍一词的含义则继承了元朝,除此之外,还加上了单身汉这个意思,可能是因为光棍就是用来形容无依无靠的人,因此这种人也没有家室,因此,光棍也就被用来形容单身汉了。 而到了清朝时期,光棍的意思又有了不同的解释,清代的文人对光棍一词的解释,通常是以敲诈勒索的方式来进行生活的匪徒、流氓。 二、清朝针对光棍数量大增采取的措施 随着人口的增长,光棍数量急剧增加,但是经济条件并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发展,同时清朝时期自然灾害频发,粮食产量减少,人们的生活压力特别的大,大量的农田无法进行耕作,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无业游民,而这些人就是俗称的光棍,整天只能以敲诈的方式来维持生活,不然就会因为没有钱买食物而饿死。 清朝的老百姓非常害怕,他们通过威胁或者殴打的方式来向自己索要钱财,导致大量的人不敢从事农业生产,农业产量因此而减少,从而破坏了清朝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清朝统治者对光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惩罚措施,以此来处理光棍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清代的法律基本沿袭了明朝所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光棍设有的严厉惩罚条例,也被清朝的统治者所习承。 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近边充军 犯罪了的光棍都会被发配边疆去充军,这条就是继承了前朝明代的条例。明清时期惩治光棍的措施,只有名字上略有不同,以及具体内容上的一些细小的差别,其他的大体都是相同的。 而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之上,又添加了两条惩罚光棍的法律措施,清律又分别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乾隆五年(1740年),新增两条惩治光棍的条例,其一: 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帖。若有光棍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 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清朝的统治者对于惩罚光棍的力度是非常大的,从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这一句话就可以看出,因为在清朝的其他律法当中,如果有地方官员包庇,也只是给予较为轻微的处罚,甚至只是口头警告,并没有实质性的措施,现在对于包庇光棍犯罪的官员,就直接被处以同样的罪行,一律送往边疆充军,可见清朝官府的态度是非常严肃的。 最重要的是,顺治十三年(1656年)清律新增一条光棍例,什么是光棍例? 光棍例就是指如果有恶棍设法去敲诈勒索官员或者普通民众,或者是以书信的方式及语言威胁,又或者以殴打他人的方式取得钱财,主犯会立刻处以死刑,其他一起作案的人,处以40大板的惩罚再发配充军,每三个月还要被打100鞭。 从此可以看出,光棍例的颁布,区分了首从犯,根据身份不同以及所犯罪的大小来进行论处。 清朝统治者对加强基层管理制度的设置也是非常的完善,将犯人的审判权力,下放给下级官府,因此官员拥有更多的权力去治理光棍犯罪。官府规定,如果有光棍以敲诈勒索的方式去获取钱财,那么当地官府通过以奖励的方式,让其他人对其进行举报,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更多的人站出来去举报光棍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朝廷还制定了有关官员对于光棍治理的考核制度,如果考核不过关,那么当地的官员就会受到处罚,严重的,甚至也会被发配边疆去充军。如果有包庇光棍的犯罪行为的官员,那么这些官员就会和犯罪的光棍一样,处以同样的惩罚,甚至还会被处以死刑。三、清朝光棍处理措施暴露的一些问题 虽然清朝对光棍的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光棍的犯罪有了限制,光棍的犯罪事例逐渐减少,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光棍的犯罪条例虽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光棍犯罪条件的范围不太明确,一些审案的官员,难以对光棍所犯的罪进行准确的把握,不知道采取哪一款法律,来对光棍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一是因为光棍的犯罪行为的概括,还不是特别的准确,使得犯罪行为难以被认定,难免会发生歧义。 二是因为犯罪主体光棍一词属于技术性构成要素,因此,需要官员对其含义进行解释,因此受关个人主义判断的影响非常大,有时官员被贿赂之后,往往会有重罪轻罚事情的出现。 又由于惩罚的力度非常的大,使得一些光棍在犯罪之后变得更加的残忍,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安仁县刘丹听闻该县拨运仓谷,便邀铺兵陈念章书写匿名传单,纠集县民聚众阻运,虽其始终并未出场,仍照光棍例治罪。可见惩罚的力度大,有可能会导致光棍的犯罪行为更加的残忍,本来只是轻微的犯罪,却被严厉的措施来惩罚,就会进一步加剧人们的犯罪逆反心理,清朝社会的秩序,非但稳定得不到维护,还有可能进一步的造成更大的破坏。 清朝法律对于光棍犯罪行为的量刑程度不准确,有时光棍只是犯了一些小事,却会被处以严厉的惩罚,使得光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手段更加的残忍。数量一旦变多就会产生民变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甚至还会出现大规模的伤亡情况,从而使社会更加的不稳定。 由于清朝官员的俸禄较少,而且清朝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物价的提高,让一些官员的俸禄不足以支撑他去购买,因此一些官员通过对光棍犯罪行为的减刑来获得不法的钱财。结语 光棍一词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口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受制于经济的发展,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是的,清朝的一些普通民众,无法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其他事业的发展而变成了无业的游民。 因为没有收入,从而以敲诈勒索其他民众来获得钱财以此来供自己的生存,或者收受他人的钱财为他人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这样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非常大的冲击,清朝所颁布的光棍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光棍的犯罪行为有所限制,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四库全书》 《清末教案》 《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 《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