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点点右上方的"关注" ,后续我们会为您带来更多有趣的内容,方便您及时阅读,感谢您的支持。引言: 古往今来,女性地位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程和人类解放程度的重要标尺 ,人们对于女性地位的探讨从未停止。 在关于女性地位的探讨中,人们普遍关注到了随着婚姻家庭关系发展而产生的女性地位变迁史。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作为一种人类基本的社会规范与人类社会的进步相生相伴,这一点在元朝时期体现的淋漓尽致。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 元朝统治者在"祖述变通"的思想指导下,以"各依本俗"、"酌古准今"为变革理论,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其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独具民族特色。 它以大量习惯法和判例法为表现形式,在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赘婿婚、收继婚、"和离" 离婚制度和改嫁等方面,内容创新且富有积极意义,展现了元朝的社会风貌,揭示了元朝社会的某些特征。 一:元代婚姻制度产生的背景 作为传统文化中直接关系人口增长和国家存续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文化与统治阶层的政策导向是存在必然关联的;在蒙汉文化并存的元代,婚姻制度也较此前有了明显不同。 从政策导向上看,"蒙汉结合"的治国方针是左右元代婚姻制度走向的直接原因。 "蒙汉结合"的治国方针是建立在"以蒙为主、蒙汉二元"文化基础上的一种"怀柔"政策。 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组建的大一统王朝,元朝在建立之初并不受中原百姓欢迎;为改变这一情况,统治阶层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主动吸纳了大量汉文化元素,以此加速蒙汉文化融合,让国家尽快稳定下来。 据《元史》记载,忽必烈于至元八年公布了一项新的婚姻法规定,即: "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从中不难看出,在"跨族"婚姻已经广泛出现的情况下,元朝政府并没有采取强制禁止的手段,而是因势利导,在确保蒙古族地位的同时给予他族百姓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 这种"蒙汉结合"的婚姻制度不仅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蒙古贵族的婚姻特权,也让处于社会底层的汉人能够延续汉族婚姻传统;它协调了不同阶层的婚姻制度,带动了元朝人口增长。 从文化层面看,元代婚姻制度的"复杂性"受蒙汉文化融合的直接影响。 元朝建立后,随着大量蒙古、色目人涌入江南并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中原文化与游牧文化之间的交流也变得愈发频繁了。 在此之前,中原地区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基础上的夫权文化,女性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必须严格遵循礼数规定行事;而蒙古、色目人的婚姻传统则是围绕"一夫多妻制"展开的"掠夺"文化,即女性虽然享有更多自由,但也随时可能沦为"权利客体"被他人抢走。 两种截然不同的婚姻文化在政策约束下适用于不同阶层,但二者的"交融"也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随着时间推移,元代的婚姻制度开始向着多种形态并存的方向发展,即蒙古贵族逐步采纳了汉人的嫁娶流程,而汉人也部分接纳了蒙古族特殊的婚姻形式。 总的来说,元代独特而复杂的婚姻制度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关系的;随着各阶层往来的日益密切,婚姻文化也部分改变了当时女性所处的社会地位。 二:蒙古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喜"与"悲" 纵观蒙古婚姻制度,不难发现女性的社会地位是随着政治氛围跟文化风向而不断改变的。 在政局稳定、经济富足的时期,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会"水涨船高",被给予更多的重视。 草原文化中自由开放的一面让蒙古人对女性怀有一种看重之心;这使得他们并不以"盲婚哑嫁"为荣,反而更向往带点规矩的"自由恋爱"。一如政局稳定、经济富足时期流行的聘娶婚,就代表了蒙古文化中积极向上的一面。 据《蒙古秘史》中记载: 铁木真与孛儿帖结婚,乃是夫妻二人都各自认可,同时男方在上门求亲,定亲,乃至为了看重女方多次求亲的礼节都一一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聘娶婚中"许婚筵"这个环节与现代婚礼中的婚宴仪式十分类似; 从《元朝秘史》的记载来看,早在铁木真与孛儿帖成亲之前,商昆等人就提出过要去吃二人喜酒的事;而吃喜酒的场合就是在"良辰吉日"举办的许婚筵。 相较于成亲前对结婚对象一无所知的"包办婚姻",聘娶婚无疑让女性有了更多了解未婚夫婿的机会;仅从聘娶婚中对送嫁流程和嫁妆的相关规定就不难看出,这种婚姻制度充分保障了女子的婚后地位,让女子能够获得夫家的足够重视。 虽然聘娶婚向我们展示了元代婚姻制度中积极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蒙古婚姻文化中野蛮黑暗的一面同样延续了下来,并给当时的女性带来了沉重的苦难。 "抢夺婚"是蒙古文化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在部落冲突频繁,族内人口稀少的时期,战争中的获胜者往往会将女性与粮食一起当作"战利品"带回本族领地,而部族首领和在战争中表现优异的将士则有权将这些女子"据为己有"。 《蒙古秘史》中关于抢夺婚的记载不计其数;从成吉思汗在收复部落战争中曾将答亦儿.兀孙的妻子赏赐给了自己部下的举动中也不难看出,强抢女性并不触及蒙古人的道德底线。 如果说"抢夺婚"的"受害者"大多是婚姻观更开放,能平静接受被抢夺命运的蒙古女子,那么"收继婚"则是中原贵族女性的噩梦了。 收继婚是一种 "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的蒙古传统婚俗。与注重忠诚,强调从一而终的汉人不同,在人口有限且适龄女子稀少的情况下,蒙古贵族往往会迎娶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的继母或姑嫂。 在当时的人们看来,这种婚姻制度更接近于一种财产继承仪式;因为只有接任了父兄权柄的继任者才有权接收前者的"后宫",这些女性所象征的财产才是她们真正的价值所在。 不可否认的是,收继婚是建立在否认女性独立人格,将其作为附属商品的基础上而存在的;这种婚俗严重冲击了汉人的传统礼义观,让不少出塞和亲的公主都感到屈辱万分。 从蒙古族的婚姻文化中不难看出,蒙古女性的"喜"与"悲"是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共同作用的产物;这种婚姻文化的实质仍然是以保障部族利益为第一优先的。 三、从文化融合看元朝婚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元朝建立后,愈发庞大的疆域和更复杂的人口组成让适用于关外时期的蒙族婚姻制度不再适用于当下了;为了让婚姻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统治需要,元朝政府也在试错中不断调整,最终找到了有助于协调民族矛盾的新"婚姻法"。 立国伊始,基于习惯衍生而来的蒙古法成为了元朝政府第一个尝试的方向。然而,由于多数中原百姓都对蒙古法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毫不了解,经常发生触犯法律的情况,所以这版法律很快就引起了民众的反抗和不满。 眼见社会形势日益动荡,统治集团内部又在"变法"问题上争论不休;忽必烈当机立断,选择支持"祖述变通,正在今日"的变法派,将唐宋以来的中原文明与蒙古文化进行了有机结合,让法律制度开始向着规范、务实的方向发展。 忽必烈 公元1271年,元朝给予婚姻法律地位,先后颁布了《嫁娶聘财体例》和《婚姻礼制》;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得为婚、服内禁婚、对婚龄和婚姻制度规矩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法规内容来看: 元朝政府将蒙古人与其他阶层人士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不同规定;在尽量确保各阶层都能享有一定"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婚姻流程和公平性的约束。 区分对待蒙古人与其他阶层人士的婚姻制度,既是为了避免社会动荡,也是为了在最大限度上巩固蒙古贵族的特权。 对元朝政府来说,南人对"一夫多妻制"的盲目照搬不仅对传统的财产继承制造成了冲击,也让官方不得不花更多精力去解决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 由于商周时期流传下来的嫡长子继承制与蒙古文化中的强者继承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很难在实际应用中调和矛盾;所以法律干脆明文规定非蒙古人不得一夫多妻,汉人多妻者需休掉一些,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改妻为妾,同时规定妾不享有妻在宗法中的地位。 婚姻制度方面,元代婚姻法明确规定同姓禁婚,服内禁婚,女性须年满十五岁方可结婚;而即便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适龄男女也需严格遵守相应的嫁娶流程。 从《嫁娶聘财体例》的内容来看: 元朝统治者将流行于蒙古族内部的"聘娶婚"制度推广到了全国范围,这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权明显增加,而女性买卖、强取豪夺的情况也因此大幅减少。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婚姻权利,元朝将宋时期民间自成习俗的婚书也纳入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了婚姻中女子的嫁妆,聘礼的规格;这项规定使婚姻在内容和形式上更为规范化,较之唐宋更具有契约性。 除此之外,元朝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良贱为婚的法律效力。这使得处于奴隶地位的妇女可以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这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元初"婚姻法"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婚姻权益,让汉族女子也能获得更自由开放的婚姻,但这并不能改变蒙古婚姻文化中"男性为尊"的思想。 从元代"婚姻法"允许男性以"七出"、"三不弃"等理由主动休妻的举动中不难看出,元朝统治者对儒家文化中的一些礼制规定还是十分认同的。这种认同既是出于巩固统治的思想需要,也说明女性在当时的社会地位并没有真正上升到与男性平等的高度。 在《婚姻礼制》订立后的几十年中,元朝政府也对向相关法规进行过修改,总体修改风向是从宽松到严格限制;这种改变从侧面反映了传统儒家文化对蒙古文化的冲击和"汉族化"进程中婚姻制度向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总体来看,元代建立的婚姻制度体系是元朝统治者将蒙古婚姻制度"扬弃式"融入中原文化的一次成功尝试;这种尝试充分保留了蒙古文化中对女性尊重肯定的一面,赋予了女性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尊重,让女性成为了婚姻关系中拥有独立自主经济能力的个体。 结语: 元代婚姻制度作为元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一方面是受中原地区汉人传统婚制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受蒙古族婚制的影响。 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从而使得元代婚制既具有中原汉人婚制的传统特征,又呈现出蒙古族统治下元朝社会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 虽然元代的婚姻制度仍然是统治者平衡各民族关系,巩固中央政权的政治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的婚姻文化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这种发展肯定了女性存在的意义,将中原与蒙古婚俗中积极的一面进行了结合,让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 参考文献 《蒙古秘史》 《汉代婚姻制度》 《中国通史》 《元代社会生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