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不仅地方官员贪污贿赂现象较为普遍,而且这一现象在中央官员中也大量存在。在北魏后期,拓跋贵族先祖的后裔与皇帝的子孙及旁系亲属都有贪迹可循。官员贪污贿赂、权钱交易、买官卖官、聚财敛财问题十分严重,导致民不聊生,民怨沸腾。 魏晋南北朝时期反贪立法制度 在北魏后期,拓跋贵族先祖的后裔与皇帝的子孙及旁系亲属都有贪迹可循,官员贪污贿赂、权钱交易、买官卖官、聚财敛财问题十分严重,导致民不聊生,民怨沸腾。 针对当时贪污贿赂、奢靡盛行的现状,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和维持社会秩序,通过吸纳和借鉴前期朝代反贪立法的教训与经验,在打击力度和整治范围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反贪立法制度。 中央派遣"使者"到地方校阅监临官员资产,若核查出非本家资产且无法说明财产来源的,将全部以赃物之名登记入册。北魏孝文帝制定了"收礼罪",官员收受钱财数额巨大的,要以"收礼罪"判处死刑,并降低入罪底线等。推行监察制度且监察内容多样化。 魏晋北朝时期,统治者大力推行监察制度,经常指派使者出巡地方,对地方官员上报的民情进行核实,并监督地方官员的施政效果。唐朝反贪立法制度 皇帝下诏令要郡守三年一巡视其下属县,会见监临官员,询问百姓疾苦、深入体察民情,审讯登录囚犯的罪状,审理可能有冤情的案件,详察地方官员的政绩优劣。 这种深入民间且监察内容多样化的监察制度,对贪官污吏起到一定的震慑和防范作用。唐朝反贪立法制度的特点立法成就极高。《唐律疏议》共三十卷,分为十二篇,律文五百零二条,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整治贪腐的立法。 其主要内容包含唐朝刑律及疏注,详尽地指出了各种贪污贿赂的罪名及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方面内容约有七十多条规定。该法律囊括了各种形式的贪污贿赂,并对它们进行了详尽的分类。 唐朝律法使我国反贪惩贪立法趋于定型并迈入新的阶段,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为以后历代反贪立法提供了范本。采用选官制度。科举制度是封建王朝以科举考试为主要手段任用、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在唐朝获得了极大发展并成型。更为重要的是,唐朝的科举考试十分重视选拔德行端正的官员。 选任官员应注重其品性的好坏,细察其善恶,如果任用善良的人,就算他能力不济也不会害人,但是若误用了恶人,则贻害无穷。唐朝的选官制度重大突破在于真正把德才兼备作为任用、选拔官员的主要标准,而不像以往朝代在官员选拔的实际操作中常常被门第高贵、世代为官的大家族所把持。 唐朝多数统治者注重对官员的教化,以期提升为官者的道德修养与职业规范,且主要把儒家纲常作为教化的内容和从政的准则。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仅仅凭借严厉的刑罚手段是难以惩治官吏腐败现象,认为通过教化官员对防止贪污贿赂现象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唐朝通过宣扬儒家的礼教,时刻警醒官员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作风,以此达到教化官员的目的,营造和培育清廉的政治氛围和社会风气。以权力制约权力。没有限制的权力势必会导致权力垄断、腐败滋生,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贪污贿赂行为的一种重要途径,这点在唐朝表现得较为突出。 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 唐朝监察机制采取自上而下、单线垂直、等级式的运作模式。君王作为最高统治者,对朝廷命官和地方官吏负有监察之职。专门设置中央监察,御史台是施行中央监察的主要监察机关。 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推行三院制,在监察对象和监察职能上各司其职。创设三院制克服了南北朝以来机构重叠、职权交叉、政出多门、人浮于事、权责不明的状况。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监察体系以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级官员的行政权,整个监察系统秩序井然,构成布局严密的监察网,对贪官污吏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晋朝以后的几个朝代规定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唐朝监察制度发展完善,形成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御史以监察百官为本分,谏官则以直言规谏为职责。 但是,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君主廉洁程度、法律文本规定、官员任用选拔、考课监察办法等诸多方面。在君主专制且人治的王朝国家中,由于缺乏限制最高权力的有效措施,所以君主个人的廉洁程度对贪污贿赂有着重要的影响。 君主廉洁程度 若君主自身不能廉洁自律,上行下效,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引发整个官场腐败滋生、奢靡成风。例如,晋朝时期的晋武帝不崇尚俭朴,不能以身作则,是导致当时社会盛行奢侈贪腐的重要原因之一。王公贵族与社会名仕争相用糖水洗锅,用蜡烛当柴烧,用绫罗绸缎做步障,用赤石脂和花椒涂墙壁,以此来炫耀财富。晋武帝不但不对这种现象予以制止或者劝诫,反而暗中帮助亲信王恺,还赏赐他珍稀的宝物,帮助他与石崇斗富,全然没有意识到当时奢靡之风的蔓延。 不仅如此,北魏君主对官吏与贵族贪污的惩治常常有失公允。北魏时期咸阳王拓跋禧,贪财好淫、追求享乐,可是皇帝对宗室成员贪贿犯罪难掩私心,多以"切诫"了事,使他们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被有效地遏制。 在唐太宗时期,为避免隋朝灭亡的覆辙,他吸取前朝的教训,十分重视"戒奢从简","上好奢靡而望下之敦朴,未之有也。"注重维持政治的清明,大力发展农业,减轻农民的赋役,国力逐步加强。 虽然唐玄宗时期政治日益败坏,但是他提出以武、韦为戒,以贞观为榜样,提倡节俭,并且广纳谏言,重用贤臣,精简冗官,节省中央开支,十分有效地稳定了社会秩序,使唐朝进入全盛时期。 可见,君主的廉洁程度与官吏贪污贿赂是相关的。魏晋南北朝奢靡之风贯穿皇室贵族,进而带动地方官吏贪污效仿,且对待皇亲国戚的贪贿犯罪法外开恩。君主带领皇亲贵族贪腐奢靡却要求官员做到清廉,这在实际中是很难做到的。 其结果必然会降低了君主的威信,且使整个统治集团陷入不利的地位。而唐太宗非常重视吏治,严格处罚官吏犯赃,就算是皇亲国戚犯罪,也要绳之以法。 由于唐朝君主重视从上至下维持政治清明,并且不宽宥皇亲国戚的犯罪,因而在反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反贪立法方面不仅善于借鉴和总结前代立法的经验和教训,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文本规定上趋于细化严谨。据《晋律》记载:"其当除名,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非以为财利者,应罚金四两以下,勿除名。"就是说,若官吏以贪图财利为目的的则被除名,以贪污罪论处;若官吏仅是为了果腹,被生活所迫,则仅处罚金即可。 从晋朝开始立法变得严谨易操作,从法律文本上明确考量和细化犯罪的主观动机,即犯罪者主观目的不同,他们所受到的惩罚也不同。与魏晋南北朝相比,唐朝对贪污贿赂的法律文本规定更加明细。从这些法律文本规定中可看出,涉及官吏犯罪惩罚区分严谨精细,对枉法与不枉法、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公罪与私罪等作出了合理的区分与相应的处罚。 《晋律》把官吏的贪污贿赂犯罪列为不可赦免的重罪,甚至与古人最为禁忌的不孝、谋杀皇亲国戚、贩卖人口等罪并列。而在《新唐书》中记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不赦免官吏贪污贿赂,在《全唐文》中也记载有规定同"十恶"一样,官员枉法受财、监临主守自盗终身不赦免。 魏晋南北朝法律文本规定 德行是唐朝选官者最为看重的。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更加强调家族等级制的高低,容易造成"任人唯亲"有失公允的局面,不利于选拔出品行廉正的官员。 另外,在九品中正制度中,正官选官时虽然有一定的标准,但十分概括、抽象,选拔标准不够规范具体化。所以中正官在选拔人才时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易导致选官过程有很大的个人随意性,容易导致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唐朝科举考试具有一整套规范系统的考试程序与标准,以及防止考生作弊的一系列考试制度,如回避制度,这就有效地避免了九品中正制所带来的营私舞弊的弊端。 前者对官吏的考察与监督主要是继承了汉朝的做法,由尚书省吏部及其下属考功司专门负责,包括上计与考课两个方面,即官吏自查和他查两个环节。考课主要涉及官员在盗贼、赋调、垦田、户口等方面是否存在贪污贿赂问题。 唐朝考课包括小考、大考及具体标注,即"四善二十七最"。小考结果决定官吏的等第,三年一次的大考结果决定官员是否升降或赏罚。"四善"是指德、慎、公、勤四字,内容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据《魏书》记载:"夫三载一考,兴于太和"。而唐朝对官吏的考课是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考核对象涉及所有官员。二是在考课品第等次上,魏晋时期先是继承汉代,考课品第分为殿、中、最三等,后来更改为九等,并为后所继承。 唐朝继承了这种九等的等第划分法,考课品第采用九品制。三是唐朝根据考课成绩设立赏罚与迁降,也始于北魏时期。北魏时期考核结果只有达到上等,朝廷才对被考官员升迁一阶。 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启示 而唐朝对考课结果的每一个等第都有相应的升降或赏罚。就是说,魏晋北朝的考课制度主要是遵循汉朝的做法,而唐朝在考课年限、品第划分、赏罚办法等方面进行变革改良,促进了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推进,加之社会转型期体制机制不健全,少数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地威胁党和国家的存亡。通过比较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的诸多举措,对当前我国推进反贪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制定严厉且合理的惩罚措施。在反贪法律中,惩罚严厉合理对有效打击贪官及预防官员贪腐具有重要的作用。唐朝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一尺绢布便会纳入法律惩治范围,对官员"馈送"也予以法律严惩。因此,当前我国在整治官员腐败问题上需制定严厉且合理的惩罚措施,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震慑那些试图以身试法的官员。 今社会,不仅要依靠法律规制贪污贿赂犯罪,同样也要依靠宣传教育引导官员自警自省。通过媒体、讲座、宣讲会、演讲比赛、图书资料等众多方式,大力推进廉政宣传教育,使各级官员从思想上、观念上、行为上树立强烈的官德意识,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