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有区别吗?当然是有区别的。 第一,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区别。 1983年,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的合同工还处于用工的试点阶段,所以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收了部分合同工。这些合同工和固定的区别主要有这么几点: 一是固定工的来源和渠道。83年要成为一个正式工人是比较难的,一般必须是城市户籍的人,二是技工学校分配的毕业生,三是城镇户籍退伍军人安置,四是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招录,五是农村户籍的老人退休后儿女进行顶替。只有这几个渠道才能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式工。 二是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一般不经过劳动局的招工程序,由劳动局下达指导性的计划,企业自行招录,统一签订劳动部门制发的劳动合同,不转户口关系,合同工实际是一种临时用工的形式。 第二,合同制工人不计算为正式工龄。 合同工不计算为国家规定的正式工龄,而固定工是要计算国家规定的正式工龄。只有计算为国家正式工龄的人员,在纳入社保缴费之前的工作年限,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因为不属于固定工人,即使在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一般也很难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当时并没有养老保险的概念,而合同制工人也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式编制,所以这部分人应该是比较吃亏的。 第三,退休有差别吗? 当然有差别。固定工在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合同工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本身就是巨大的差别。在计算退休金时,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加上缴费年限,合并后的工作年限比合同工的退休工龄长,养老金肯定比较高。而合同工由于在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前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时,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工龄比固定工要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有过渡性养老金,合同工由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综上所述,合同工和固定工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1994年劳动合法实施以后,从制度上取消了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所有工人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所有人的工龄都是以缴费年限来计算退休工龄,所以工龄的概念已逐步被退休工龄所取代。 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基本没有区别,只有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略有区别。 1982年2月,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布了《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部分省市部分国营企业开始试点劳动合同制。1983年2月22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说,1983年劳动局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最早的一批。为什么说,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没有区别呢? 1986年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国营企业全面推行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后,国营企业内部确实有一段时期存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并存的状态,不过,从1992年2月25日劳动部发布《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之后,原来国营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界限开始被打破,企业所有人员全部统一变成劳动合同制职工,从92年开始,企业再没有什么合同工和固定工之分,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趋向统一。 而到1994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后,在所有企业所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所有人员的都改称为就业人员,各项待遇完全统一。 从以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演变过程就可以看出,实际上,从1992年开始,就已经不存在合同工与固定工的区别了。那么,合同工和固定工退休有啥区别吗? 有些人可能会问,既然你上面说了合同工和固定工已经没有区别,且各项待遇完全一致,按理说,退休后计算养老金待遇也应该完全一致才对? 问得非常好,也说得对,从养老金计算政策来说,确实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候,由于合同工在各地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而固定工在此之前大都没有实际缴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因此产生了合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固定工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区别。 不过,虽然有此区别,但并不影响合同工与固定工同样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根据各地社保规定,只要合同工在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即使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只有实际缴费的,其之前工作年限与固定工同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 只不过,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平均缴费指数时,固定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大都是按照1.0来计算,而合同工是按照本人实际缴费水平的平均数来计算。 你是1983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工,假如你所在省市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账户,这样的话,你1983年至1995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可以计算为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并以此计算你的过渡性养老金。假如你1983年-1995年的平均缴费水平是120%,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平均缴费指数的时候,会直接按照这个1.2进行计算。而如果你不是合同工,是固定工的话,就会按照视同缴费年限1.0进行计算,这个就是合同工和固定工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候的唯一区别所在。总结 总之,合同工和固定工从各项法律法规来说,已经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因为历史原因,在具体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时候,存在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间的确定缴费指数上面的局部区别,而这已经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了。 感谢您的阅读!华子社保常年提供免费社保咨询,欢迎关注!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有区别吗?退休时会有区别吗?那么这个合同工和固定工应该来讲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所谓的固定工就是我们以前通常所讲的正式员工,那么这个正式员工的社保的认定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给予认定的,合同工其实它不能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只能够认定自己的一个实际缴费年限,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要依法的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的时候,也就是说你在1983年左右参加工作,那么之前,如果没有给你交纳实际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的话,那么很可能对你来说就没有这个缴费年限。 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工和固定工的一个区别,当然如果说你的这个视同缴费年限能够被认定,也就是你们当地的社保机构给予认定的话,那么你也可以完全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过一般情况下合同工都是需要实际的来缴纳社保待遇的,因为有些地区大,其实在80年代末也有缴纳社保的一个先例,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些用工形式,那么都是需要缴纳社保待遇的,在1992年以后,无论是所有的用工形式都要依法正常的缴纳社保,所以说92年之前认定的是视同缴费年限,有些合同工是无法认定,但是有些合同工是可以认定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保叔想说,合同工和固定工是不一样的,用工性质不一样,退休也是有区别的,至于工龄如何计算?具体请看保叔分析! 问:如何才能每天收到这样的社保知识? 答: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一、合同工和固定工的区别 1、固定工 固定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的正式工,不包含临时工。一般包含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分配到单位的军人。 固定工在当地开展社保缴纳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被国家所承认的,即固定工未缴交社保的工龄可以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2、合同工 合同工就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 劳动法实施后, 由企业自行招录职工(不用经过劳动局审批),招工企业与职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制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只有缴交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才可以计入退休工龄计算中。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会先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推动,所以有个别地方,比如福建省厦门市,1983年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了。 题主所说的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应该就是属于先行试点地区了。二、退休的区别 养老金计算公式=(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知道,养老金的计算跟缴费年限也就是俗称的工龄息息相关。相关参数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 因为原固定工在当地开展社保缴纳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是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而合同工则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所以相比于合同工,固定工在计算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后的缴费年限比合同工要长,所以养老金也会相对更高。 大家好,我是保叔,如果还有疑问,私信保叔。欢迎点赞!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合同工和固定工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拿今天的话来讲就是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别。因为83年之前没有建立正式的一个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所以说这种固定形式的用工属于正式编制,那么他们都可以享受一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反之,如果是合同制,是非正式员工,那么虽然说在1992年之前没有正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是这个时候是不能够认定自己的一个视同缴费年限的,所以说必须要按照自己的一个实际缴费年限,才能够确定自己养老保险的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所以说合同制员工和所谓的固定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主要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会有一个很大的区别。 那么作为固定工来讲,只要是自己在1992年之前有着相关的工作年限,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招工表,每一年工资的变更表等相关的档案,那么就可以在办理退休的时候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作为合同工来讲,必须在1992年之前有实际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才可以认定自己的一个工龄,如果说没有实际的参保年限,那么就不能够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1983年以后各单位招工有了合同制和固定工之说,也就是当时如果是大中专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业的,身份继续是固定工。合同工也是经过劳动局审批指标后进入企业工作,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当时的固定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合同工除缴纳养老保险外,发工资时扣个人养老保险部分。但是当时合同工也有补贴发放。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1992年底。记得1993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996年1月有个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合同工、固定工缴纳保险政策相同。大家应该都有一个小红本,养老保险手册,那里面记录着每个月缴费基数,单位已交金额,个人已交金额。 对于退休时是否有区别,我是这么认为的:因为当时的固定工比合同工在工资政策上要高一点点,也就是缴费基数要高,到了2001年以后是按照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评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现在的退休政策合同工和固定工是,如果在参加工作前有临时工记载,合同工必须是在招工本单位才可以接续工龄,固定工只要档案招工表中有临时工记载,退休时劳动行政审批部门就可以认定接续工龄。 这是我从事劳资以来了解的政策,对于同等年龄、同等工龄、同等缴费基数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是没有区别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全民劳动合同制的政策,本人有一定的发言权。本市自1986年10月作为第一批试点,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本人有幸招工进入一家地方国营企业,在当时还是相当体面的工作。和原来之前的固定工比较,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似乎没有多大区别,作为首批改制的员工,自然成为企业的生力军。与固定工当时的不同之处,就是需要和企业签订定期的劳动合同,并按月缴纳极小部分的养老保险金,也算是心安理得。随着国家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环境保护,我们厂成为本市第一家试点单位,由于资不抵债,于1993年宣告破产。由此产生的善后工作原企业的固定工与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在分流、再就业等方面的差别凸显出来,原固定工属于再分配,到其他国营企业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择业,自谋出路;未再分配的固定工给与最优惠的待遇,男工50周岁、女工45周岁准予退休。自1996年社保系统建立个人账户后,个人养老保险社会化,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固定工的概念基本淡出社会,员工双向选择,养老保险社会化政策得到全面推行。( 由于当时国家在企业改革的处于探索阶段,各个地区的处理解决方式有所不同,本人评论仅供参 考,以下图片来自网络) 我就是85年通过劳动局招用的合同工,根据我切身体会,可以眀确的告诉你:83年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没有区别,退休也没有区别。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合同制是当时用工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由原来固定工的终身制,变为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彻底打破"铁饭碗"的一种用工形式。 当时,企业内部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用工并存,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种用工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但由于处在改革初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还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合同制工人的待遇与固定工是一样的。 而且,没有特殊情况,合同制工人也可一直工作到退休,跟固定工也没什么区别。 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部分企业试点实施全员合同制,即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固定工不再存在,彻底的成为历史。 在社会保险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和固定工一样,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退休年龄上,也是同样的规定,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 总之,83年之前的合同工和固定工,由于工资待遇一样,没有特殊情况也可一直工作到退休,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的计算也是一样的,因此,基本上没有区别。 我是【职场江湖道】,欢迎关注、评论和点赞! 没有区别,此时间段企业招工制改革,新进工人均为合同制工人,退休金有区别,和全民所有制一样,多交多得,少交少得,长交多得。不过八三年后地方国企,集体企业多数逐年倒闭,民营企业占据大部分社会市场,工人又有了新的身份,员工和企业以合同制形式存在关系。退休金仍然是多交多得,少交少得。 据题意分析,这问题要从二个方面来谈。首先,83年劳动局所招的合同工和之前也是通过劳动局所招的国企固定工是二个不同年代的用工制,故名称上具有区别。且固定工企业无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可解聘固定工。 而合同工恰得其反,根据合同条例员工违例或合同到期企业和员工双方可作选择,或续聘或解聘或自动离职。最终86年后至目前,事实上企业过去年代的固定工与以后招聘的合同工均统一为劳动合同制性质的企业员工。 其次,退休有区别吗?应该说结算方法有所不同。固定工在90年代初社保金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由财政补贴,不计入个人账户,但计算养老金时其中纳入过渡性方法计算,是有利不吃亏的。 而合同制员工86年所缴养老保险虽然所交额较低(社保金制度改革前),但在90年代初改革后对于合同工之前年月所交养老保险额,只能计入个人账户内,而不似固定工那样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待,退休后的区别就在于此。以上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