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被邻居厕所熏晕,要求改造遭拒原本有沟,为何不用?
邻里之间,守望相助,是很多人向往的和谐生活状态,特别是人口稠密的城镇老社区,大家因为祖辈的关系而聚集在一处居住,相互的房屋都是唇齿相依,犬牙交错,跟农村或规范小区还是有一定差别的,那么,在这样的居住环境下,一旦遇上相邻权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呢?被邻居厕所熏晕
周刚和李强是多年的街坊邻居,在安康市一个偏远街道的老旧社区居住,其实像这样的社区,还是存在于一些城市之中的。其实这样的社区,一般居住的都是老街坊,大多数还沾亲带故,在很多人看起来,带有很重的人情味儿。
但这样的社区邻里关系还是很不好处理的,毕竟现在人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各家都有各家的算盘,而且对自家老房屋的依赖性越强,对居住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就越严格,因此产生纠纷也是家常便饭。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周刚和李强的祖辈们关系都很好,当初在兴建街道的时候,为了解决排水问题,从街头挖了一条水沟,经过前面四家后院之后再到周刚家,最后从周家的厢房通过,然后到周家院子中间拐了90度的弯道才通到街上的公共下水道,但当初说好仅仅作为下水之用,不能作为排泄厕所粪便用途。
虽然仅仅作为下水之用,但脑补一下,这样的排水沟还是会散发出异味的。不过老一辈人没有那么多讲究,再说都十分讲信义,同意的事情基本上不会变卦,所以这样的状态一直维持了很多年,大家也都没有任何异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2016年的时候,社区对所属街道路段进行改造,并对公共下水道进行了扩建,街上各家都把排水沟改为暗道集中排放到下水道中,此前修建的排水沟被弃用。
可是到了2020年,李强因新建了一个厕所,为了图方便,李强直接将厕所下水排放到此前废弃的水沟当中,由于通水能力差,加上裸露在外,一时之间,臭气熏天,让周刚家人隔三差五呕吐晕厥,苦不堪言。要求改造被拒绝
这样的日子肯定是没法过的,你想想,原来排下水都会发出浓重的异味,何况是排厕所的粪便水,这得有多大的承受力啊。更为恼火的是,此后水沟还被异物堵塞,导致浸水把周刚家的厢房的墙面、地面损毁无法使用。
饶是如此,本着远亲不如近邻的原则,周刚还是希望能够和平解决,于是多次找到李强,要求李强私下将厕所下水问题解决了。但周刚还是把人性想得太简单,不找则已,找了反而给自己添堵。
面对周刚的善意,李强丝毫没有觉得自身做法欠妥,反而认为,这条水沟是几十年前修建的老水沟,并非自己新建,而其把厕所连在排水沟中并没有问题,因此并不同意改建厕所下水道。
这样的答复让周刚十分哑然,这不是不讲道理吗?任谁也知道,在裸露的排水沟排放厕所下水是不文明的行为,何况还从自家经过,这是严重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己好心私下协商处理,没想到李强是这种态度。
因为对李强十分恼怒,周刚不免口吐芬芳,双方遂发生争执,甚至惊动了居委会和派出所。在将两人情绪安抚之后,当地司法所介入进行调解。但李强依然不为所动,并对调解人员表现出抗拒。那么,面对这种状况,周刚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如何维护相邻权?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从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知,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一旦相邻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排除妨害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就是涉及到排水的问题,但排水分为自然水流和人工排水,从本案水沟的历史成因和事实来看,属于人工排水。
人工排水,相邻一方使用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要允许相邻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一方排水损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赔偿损失等。
本案还涉及到环保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据此,相邻一方在生产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有害物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遇上相邻权纠纷,能够自行协商当然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应尽快到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映,利用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如果邻居依然顽固不化,可以考虑诉讼手段要求排除妨害索赔损失。
为切实减少双方诉累,司法所工作人员并未放弃调解,面对李强坚持己见的错误做法进行了耐心说理说法,逐步提高李强对邻里关系法律法规的认知。最终在2022年7月初,李强同意改建厕所下水,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故此,在对自家房屋进行改造或扩建时,绝不能只顾自己,这不仅是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矛盾引发诉讼,法律肯定会支持受到侵害的一方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