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女导演王一淳举报欢喜传媒税收事件,以为这又是一个泛泛的娱乐圈吃瓜事而已。仔细研究,发现王一淳女士的愤怒和举报正当而节制。王一淳的举报并非报复或带着某种恶意,而是税务处理结果关系着王一淳自身的重要税收权益。纵观涉税人欢喜传媒在处理本次税务争议事项上的表现,实令人大跌眼镜!〔涉税人全称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系香港欢喜影视投资公司(欢喜传媒01003。HK)的全资三级子公司〕 一、涉税事项梳理 通过王一淳的自述、两审法院判决书和媒体采访信息,梳理涉税事项如下: 2020年1月,欢喜传媒与河南静深影业有限公司(王宁持股100的个人有限公司,王一淳自称其实际创办)签订《承制协议》,约定欢喜传媒委托静深影业完成影片前期开发及承制工作,欢喜传媒对影片摄制投资比例为100。 2020年5月,欢喜传媒向静深影业支付40制作费即551万元,静深影业开具55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1009号二审判决:确认双方的承制协议于2020年7月2日解除;静深影业返还欢喜传媒投资款5051799。52元及赔偿损失等合计583。88万元。 2021年10月,静深影业按判决向欢喜传媒累计支付561万元。 2021年底,税务机关向静深影业下发通知书,责令静深影业就收到的551万元投资款补缴企业所得税近百万元。 2022年2月28日,欢喜传媒向王一淳发送短信:欢喜传媒决定依法退税,本案执行案款的冲红退税金额为5051799。52元。 截至2022年6月13日,欢喜传媒尚未进行任何冲红退税操作。 2022年6月13日,王一淳通过微博发布其向天津市税务局举报欢喜传媒虚假抵扣的偷税问题。 二、双方的涉税分歧 王一淳认为: 1。关于冲红退税金额:静深影业已向欢喜传媒累计支付561万元,则欢喜传媒应按原投资款和开票金额551万元冲红; 2。欢喜传媒至今未开始冲红退税流程,导致静深影业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近百万元。 3。欢喜传媒应明确冲红退税的时间节点。 欢喜传媒认为,应按终审法院认定的退还款505。18万元退票冲红。但至今一直尚未有行动。 三、何谓冲红、退税? 王一淳在举报事项中屡次提到的冲红、退税字眼,所谓冲红、退税,指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原蓝字发票上的销项税额,从而达到销售方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使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红字发票)的情形,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为负数,从而用以冲抵原来开具的蓝字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原来开具的发票是蓝色故称蓝字发票)。 红字发票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文件中。 王一淳提到,没有任何人与其沟通冲红退税的流程。 冲红、退税的具体流程是: 1。欢喜传媒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静深影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静深影业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因此,本案冲红退税,首先需欢喜传媒发起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上传程序,静深影业才可进行开具冲红和退税。 三、退税、冲红的金额505万还是551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可知,因销货部分退回的,应开具相应部分的红字发票。 从法院判决看,欢喜传媒支付了551万元,但静深影业只需返还其中的505余万元(判决583万元包括505余万返回款和其他费用)。 静深影业退还和支付案款合计561万元,其中505万元属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销货部分退回,应按退回的505余万开具红字发票。 四、欢喜传媒应处理红字发票的时间节点 王一淳那么生气,是因欢喜传媒对其置之不理,从2021年10月返还款项,至今已8个月。 依法欢喜传媒应何时处理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在次月的15日内。合同被判决解除之日,即可确认为税法上的销货退回;至迟从欢喜传媒实际收到505万元之日,就应于次月15日内进行相关事项的申报纳税,包括红字发票所代表的进项税额的申报和转出。 因此,欢喜传媒至迟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进行红字发票相关事项的处理。 五、拖延处理的后果 欢喜传媒拖延处理红字发票申报纳税事项,将给双方均带来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对静深影业产生的影响(作为个人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实际也是对王一淳个人的影响): 1。2020年5月缴纳的增值税一直得不到冲抵退还; 2。发票所载收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现税务机关称需要发票冲红才能解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对此观点本人不敢苟同。企业所得税主要追求实质课税,现静深影业已退还部分收入,且具有法院关于合同解除的判决书和执行凭证,因此收入调减可予确认。 对欢喜传媒产生的后果: 1。不按期将505万成本转出,企业所得税成本虚列; 2。不按期将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 3。上述明知而不按期申报纳税行为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直接作偷税处理。 六、王一淳下一步该怎么办? 向税务机关泛泛举报不一定达到应有效果,应明确列明上述对静深影业的利害关系、影响和欢喜传媒的偷税定性原因、依据和后果,以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和具体稽查方向。 在税务机关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关于举报事项可能存在的不作为问题,另有本人文章叙述),静深影业可向法院提起损失赔偿之诉: 1。税款损失505万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 2。资金占用损失505万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发票开具之日返还505万元日期)贷款利率 加油,王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