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网络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承包商。《美团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网络配送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负责骑手招聘、面试、签订相应用工合同/协议、日常管理、发放薪资/报酬;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王某经案涉网络公司招聘,通过App注册并签署上述协议后成为全职专送骑手,被安排至指定站点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网络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按接送订单数量计算配送费用,并进行考核,通过一定方式向王某付款。2020年6月4日,王某在外卖配送途中不慎滑倒受伤。王某请求确认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从而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对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要坚持包容审慎、"双维护"的态度,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以保护用工市场的流通性、用工灵活性,也要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以更好地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案中,王某经网络公司招聘,通过美团App注册成为全职专送骑手,在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评价考核等方面接受网络配送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王某对网络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王某的劳动报酬虽非由网络公司直接发放,但从该工作中获取劳动报酬,本质上并不改变其依附于网络公司的性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