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男生在图书馆内,给一位女生的杯子里投牛磺酸泡腾片。女生回到座位后察觉咖啡味道不对,遂没敢再喝,就把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经学校调查,发现是坐在女生附近的男生尹某某作案,在投放异物后,尹某某就坐在女生斜后方,观察女生有没有将咖啡喝下。在女生去洗手间倒咖啡时,尹某某还尾随在女生后面。 随后警方出动,找到尹某某,尹某某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 这里存在三点疑问: 第一,尹某某为什么要在女生杯子里投牛磺酸泡腾片。 此事曝出后,有记者在网上搜索了牛磺酸泡腾片,查询结果令人吃惊。原来在一些网上商城,"牛磺酸泡腾片"通常被打上催情产品的名号售卖,标签中含有"女性专用""速效"等词汇,且不少商家用词低俗。这就难免令人产生不好的联想,怀疑尹某某对女生心怀不轨。 第二,如果尹某某确实是将牛磺酸泡腾片作为春药,其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即尹某某具有实施强奸的犯罪意图,并实行了对应的强制手段。 警方可以通过调取其近段时间的网页浏览记录判断尹某某的真实意图。比如尹某某名曰恶作剧,但近期浏览的信息都是牛磺酸泡腾片能不能催情之类的内容,那么显然可以推断尹某某具有犯罪故意。 但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牛磺酸泡腾片并不会起到催情作用,因此尹某某的手段无法导致女生失去反抗能力,属于手段不能犯,故无法构成强奸罪。 第三,尹某某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由于尹某某针对的对象是女生一人,所以不会构成此罪,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牛磺酸泡腾片本身不具有毒害性,故连故意伤害罪也达不到。 有朋友可能会说,那尹某某不就是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吗? 的确有这个可能,但最终结果还是以警方通报为准。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在外面自己的茶具最好不要脱离自己的视线,以防不怀好意的人放了不该放的东西。察觉不对劲要像这位女生一样,及时向安保人员或者警察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