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案例,也是一个极其经典的案例。 这个案子是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就是当年著名的"疯女人"案,这个"疯女人"是一个仅有12岁的小女孩。"嗷嗷疯女人"只是这个小女孩的网名。 一、这个案件区、市、省法院不敢审,推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极其复杂 当警察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后,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但奇怪的事情发生了,鞍山市下属的一个区法院接到案件之后,区法院是不敢审,所以区法院直接把这个难题交给了鞍山市中院;中院在接到这个案件之后,也犹豫了,直言中院也搞不定这个案子,所以中院又把这个案子网上报,报给辽宁省最高院;辽宁省最高院也想着凭什么要自己背这个黑锅,直言这个案件太复杂了,也不敢审。辽宁省高院又把这个案件推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再到辽宁队高院,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案件都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实在没有办法再推了,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办法最终只好下发司法解释。 二、12岁"嗷嗷疯女人"谎称自己19岁,40天之内与8名男士发生关系 这位还未满13岁的少女,虽然年龄上还是未成年人,但是身体上已经是大人的模样,看起来都已经非常成熟了。 虽然她仅有12岁,但她已经长到了1.65米高,并且身体较为丰满,属于早熟的类型。据犯罪嫌疑人诉说:"跟她发生关系的时候,这个女孩就称自己已经年满18岁了,并且已经今年(2003年)已经19岁了。" 确实如此,如果仅从身体的长势上看,这个"疯女人"确实是"成年"了。 "疯女人"不仅身体上显得成熟,在思想上也尤为成熟,当年的网络刚刚兴起,她也在网页上直接发帖,找当地的男人发生关系,在短短的40天之内,居然与8名男性发生了关系。 三、这名女孩的身世悲凉,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性格偏激,缺乏爱护与关怀 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之后,随即找到了这名女孩,并且了解了她的身世。 原来这名小女孩的身世是比较惨的,在她四岁的时候,她的父母就已经离异了,她是在单亲家庭长大的。 父母离异之后,她再也没有见过她的母亲,所以她四岁之后就一直缺乏母爱。不仅缺乏母爱,就连父爱她也未能真正感受到。 她的父亲在离异之后,就南下打工,一年到头回家的次数也仅有1-2次,父亲总算是回到家也是作短暂的停留,再说当年的手机电话并没有普及,一年到头也只是匆匆地见上一面,这个小女孩也没有切身感受到来自父亲的爱。 她只是跟着年迈的老奶奶一起生活,老奶奶也已经是年老了,哪里还有什么太多力气去管教自己的孙女。 所以这个女孩向警方诉说:"自己根本就没有家,我是一个没有人要的孩子。" 四、成谜网络世界,网络就是自己的"家",警方向她询问案件的时候,她直言警察多管闲事 网络在当地兴起之后,这个小女孩也经常到网吧上网,以此来寻找她自己的"家"的感觉,她说只有在网络上还有家的感觉,她在虚拟的网络上找到了温馨,找到了依靠。 80后或者90初出生的人应该知道,在2000年初的时候,网吧是一个非常新鲜的事物,我们当时在学校读书,每天晚上都会偷偷摸摸地从宿舍楼爬下来到网吧上网,到了网吧也就是晚点小游戏,最主要的是逛论坛,发帖瞎聊,不过当时的贴子都是很有含金量的。 当时的网吧基本都是黑网吧,不用身份证,网吧的老板也是靠我们学生赚钱的。 这名女孩也是一样,彻底沉迷了上网,无心学习,她在网上发帖直言自己想开车,引来了无数年轻人围观,那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都是年轻人,甚至有一名是高中生。 这样的贴子不仅大胆露骨,大胆邀约,正如她的网名一样"嗷嗷疯女人"。有些男孩甚至吓得再也不敢与她交流,当然也有大胆的男孩也向往着与她交往。其中有一个晚上这个女孩甚至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甚至有时候与两名男网友同睡一床。 当警方询问这名女孩,为什么要发这样的帖子,女孩直说自己就是喜欢做这样的事(发生性关系),并骂警方多管闲事,警察不应该管自己的事情。 五、这名女孩自愿与男网友发生关系,大胆承认,并且津津乐道 这名女孩让警方始料未及的是,她说自己完全是自愿与这些男网友发生关系的。表示是自己谎报了年龄,说自己成年了,并且表示自己也享受其中。 她不仅跟警方承认了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还一口气说出了与7名男网友发生关系的经过,没有任何的掩饰,也没有受害人那种惊慌失措,反而是津津乐道。并且表示与这些网友有些发生了一次关系,有些甚至发生了好几次关系。 这个案件迅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非常重视这个案件,8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落网。 六、法院层层上报,最高法院给出了司法解释:不认为犯罪 地方法院根本就不敢审,案件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内容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最终法院认为,这8名犯罪嫌疑人确实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并且双方都是自愿的行为,所以这8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七、司法解释引起争议,罗翔解释其中的缘由 该司法解释称:"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罗翔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在刑法学界倒没有什么,只是在很多地方,在其他法学界、法律界,甚至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很多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尤其有一个机构。表示了最强烈的反应,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增加了大量的工作。 接着罗翔又说道,"因为所有人被抓都会说,知道还是不知道啊,都说不知道,所以在高检院的强烈反对下,2003年8月,最高法院下发紧急通知,暂停该司法解释执行。十年之后的2013年,最高法院下发达整理司法解释通知,宣布该司法解释被废除,理由是与现行刑法相悖。所以,这似乎就使得有些同学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奸淫幼女不需要明知对方是奸淫,这显然是错误的。罗翔表示,2003年的这个司法解释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不管它有效还是无效。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奸淫又需不需要明知对方是幼女呢,因为只要是故意犯罪,就必须要明知对方是幼女。至于这个明知,它包括两个明知,一个叫自认明知,一个叫推定明知。所以高检院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你说你不知道,你就不知道呀,要用证据来进行推定。" 罗翔举例,比如说上海是有一个经典的案件。这个男的跟一个小姑娘发生关系,这个小姑娘人高马大,一看就是个大孩子,但他客观上只有13岁,男的都问了,这个女的小妹妹多大呀,说我18了,但是戴着一条红领巾,大家都知道红领巾是什么的标志,小朋友的标志嘛,所以你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