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主动辞职后领到了失业保险金,请问该如何申请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题主命题,主动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领取失业金是有欺诈行为,不合法!那么,题主命题,主动辞职了,竟然领到了失业保险金了,是怎么回事?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领取失业金需要到当地社保局报备的手续。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三、失业求职登记表。
根据上述程序,说明,你自愿辞职,能领取到失业金,不是一方行为,而是,单位HR主管人员和你个人共同行为,导致的。上述第一条中需要填写的内容中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分为:
1、终止合同;
2、解除合同;
3、辞退;
4、其他。
没有自愿辞职这一项,因为只是对于符合领取失业金为对象制定的表格。这个表格是由HR主管填写的。上述第二条,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中有:
1、失业原因;
2、有无求职要求;
3、是否进行求职登记。释解1、失业原因的填写,是由单位HR主管人员填写的,说明填写的是非自愿辞职。向设保局提供了虚假信息!
释解2、有无求职要求,是个人填写的,填写的是有;
释解3、是否进行求职登记,是由个人填写的,填写的是有。结论:
主动辞职了,竟然还领到了失业保险金,你知道怎么领到的吗?
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单位HR人员与主动辞职人员共谋,没有向人社局提供真实情况;
二、单位领导对主动辞职人员比较赏识,不想让你辞职,你辞职了,特意向社保局申报不实信息,给你办理了领取失业金手续。上述两种情况,辞职人员领取了失业金可能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一、单位向当地社保局虚报辞职人员离职原因。有欺诈行为;二、单位为辞职人员非法申领失业金,就是视为单位辞退的员工。如果主动辞职人员要求单位给与经济补偿,单位是需要根据主动辞职人员工作年限,依法给与经济补偿的。所以,题主命题有误,不符合常理!!!
主动辞职了竟然还领到了失业保险金,你知道怎么领到的吗?对于主动辞职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虽然属于主动离职但如果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也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社保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离职;三是有重新就业的意愿,办理失业登记。这三个条件基本上是要求同时满足,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这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的意愿这两个条件以后,那么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就比较关键了。
一般我们理解的非本人意愿离职,从广义上来理解,就是离职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是非本人意愿的表达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让自己走路,这肯定不属于本人意愿,在这种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无可争议的,也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二是本人主动离职。可能有人认为本人主动离职也是本人意愿的正式表现,其实很多员工虽然是本人主动离职,但主动离职并不完全是本人意愿的表现,很多时候本人离职也是非本人意愿的表现。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离职的,就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中,每一条都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比如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是劳动条件非常恶劣,劳动环境有害身体健康;比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甚至长时间拖欠劳动报酬,虽然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采取各种手段对劳动者进行威胁恐吓等。
当然如果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动离职的,由于用人单位本身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这还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是可以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主张经济赔偿金这是完全可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其他条款离职的,都是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但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才能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都是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的。
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以外,在其他情形下自己主动离职,要想办理失业保险金,就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当然这种情形在职场的实际操作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判断一个人在用人单位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社保部门认定的标准就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书。如果在离职证明书写明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可以判断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就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只要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所以个别单位在操作中,对于一些对单位有贡献的员工,或是过去比较受到用人单位器重的员工,由于和用人单位关系比较好,虽然是主动离职,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承诺帮助办理失业保险金。而办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是起主导作用的,这种主导作用的关键点就是离职证明。当然严格说来,用人单位有一定的风险,实际上这也是这一种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主动辞职竟然领到了失业保险金其实在职场中还是很多的。虽然是主动辞职,但是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也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符合条件的。当然如果和用人单位联合作假的行为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属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这是违法社保法的,如果被发现肯定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万万不能的。
失业金关系到社保局,必须的。你说的失业保险金不明白什么事。不论你辞职还是单位让你滚蛋的,关系到社保局给你24个月的失业金,想自投保都不够,社保局做的无本卖买,失业金国家统一政策。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主动辞职以后竟然还领到了失业保险金,你知道是怎么领的吗?准确点讲应该是失业补助金,我们这个失业补助金的本质和失业保险金,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失业补助金确实是包括了自己主动辞职,这部分人群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待遇待遇的领取时间,最长只有6个月的期限,所以说你领取完成,这6个月以后就不再享受任何的待遇了。
虽然说你是主动辞职,但是你只要正常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且自己也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在这半年之内没有任何参加社保的情形,那么对于自己来说都可以享受失业补助金,只不过失业补助金比起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会打一个8折,也就是说相当于失业保险金的80左右。相对会比较低一些,但是作为主动辞职的人也确实可以享受。
所以我认为这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当然作为我们个人来讲,其实最好的方式还是要通过自身去寻找一份工作单位,通过新的工作单位就可以正常去参加你的各项社保待遇,包括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这对于自己来说才是最好的选择,在没有找到工作单位之前,我们可以享受这个失业补助金,当你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由新的工作单位来交纳社保,其实失业补助金也会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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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就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了吗?大错特错,有些情况下,即便主动辞职,也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我们对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一般限定在被动离职,比如公司破产、经营不善、业务调整而将员工开除、辞退,这些被动失业的职工才有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其实这一认识是绝对片面的,从基于《社会保险法》的角度来讲,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主动辞职,也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失业人员的一种临时性保障,发放标准一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虽然不高,但作为失业期间的临时性生活保障是完全够用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另一大好处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在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前提下,依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所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也就是说,领取生活保障的同时,还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更足,吸引力是足够大的。
那么主动离职能否申领失业保险金呢?有些人可能会斩钉截铁地说:不能!事实真的如此?
从《社会保险法》的角度来讲,但凡是申领失业保险金,均需要同时满足3个基本的条件,即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从这三个基本条件来看,满足了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并到社保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如果是被开除、辞退,那么通过申领审核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从另一方面来讲,既然是主动辞职,那么必然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也就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但现实情况真的如此吗?
其实并不是,《社保法》只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些情况下,看似是自动辞职,但归根结底的原因也是非本人意愿,举个例子讲,有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有些用人单位无理扣押职工的身份证件或资历证件、有些用人单位支付的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用人单位将职工置于高危岗位却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克扣或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有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有些用人单位以胁迫或威胁的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等等,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得已提出离职,非不属于辞退、开除、优化的情况,但本质上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只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也是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对于以上用人单位明显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离职后可以带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相应的身份证件去尝试申领失业保险金,但是社保部门会进行相应的审核,这时候就需要你拿出切实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材料来,比如用人单位该缴纳的社保却没给你缴纳,无限期的拖延、拖欠,但又不主动辞退你,这时就需要拿出你的参保记录,证明自己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在先而自己无奈之下才主动离职。只要拿出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可以通过失业保险金领取审核的。
当然,以上说的是特殊情况,如果主动离职的原因是不符合自己的职业规划、不满足当前的薪资待遇、被新的单位录用、认为工作压力较大、上班路途较远、想改行或创业、家庭需要照顾等等这些自身主观原因而提出离职,那么就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也就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了。
综上所述,有些职工之所以在主动离职后依然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主动离职并非是本人意愿,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在先,职工不得已才做出离职的行为,这种情况也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只要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成功申领到失业保险金是完全没问题的。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虽然上述特殊情况下的主动离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千万不要与用人单位串通一气,比如明明是自己主观原因上的主动离职,但为了符合领取条件而让用人单位开具辞退证明,这种行为是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轻则责令退还已领的失业保险金,重则以骗保行为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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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如果理解这三个条件呢?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也就是说在失业之前,失业保险已经累计参保12个月以上,才有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如果之前有领取过失业金,如有6个月的领取期限,但是领了两个月的失业金之后从新找到工作了,交上社保之后失业金就会自动停止。重新工作8个月后又失业了,很显然这次没有达到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但是因为上一次还有4个月的失业金没有领取,所以这次可以领取上一次剩下的4个月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除了本人主动辞职,其他原因都可以领取失业金,只要你满足领取条件。如单位破产、重组、提前解散、裁员、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是要到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到社区服务中心的社会保障专员处办理申请登记(不过现在很多都支持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金从次月开始发放。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一年计一个月待遇;
2、缴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计一个月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如老李失业钱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则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失业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发放。如工资最低工资2100,每月可以领取失业金2100801680元。
失业金领取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在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三个。
第一,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失业保险的交费长短关系着领取失业金的长短,一般来说满一年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同时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比如代缴医疗保险,丧葬、抚恤待遇等等。交费五年可以享受一年的失业金待遇,十年以上可以享受两年。
第二,非本人意愿失业。
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职工失业,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等几类情况。
第三,有求职意愿。
如果我们不去街道办事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话,那么就不能领取失业金。这一点条件最容易满足。
所以主动离职这个是不是自己去街道办办理了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了,然后之前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是不是就给他发放了失业保险!
去年四月份我从温州辞职回来,大概是九月底的时候,温州同事打电话给我说好多辞职的同事拿到了失业保险,她让我试试。
于是我按照她说的,把微信打开,点击支付城市服务电子社保卡卡面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然后它就会让你填表申领。
我当时也是抱着试试的心态去填表,没想到大概过了半个月后,我的申领过了,他发信息说每个月可以发432块钱到我的社保卡,一直发放半年,从十一月份开始。
就这样,我从去年的十一月份低到今年的三月底每个月都拿到了432块钱,要不是我的社保卡取消了,我就会把那个收款明细给你们看一下,卡打不开看不了。
你好,我想你可能混淆了一个概念。是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的区别。
主动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是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的申请条件可以是主动失业,但它只能申请一次,一次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助。
如果累计缴纳社保费用的年限超过一年,一个月大概可以收到945元左右。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低于一年的,单月领取金额大概20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