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有很多种,且听我一一道来主动离职 之前有说法,主动离职没有补偿,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实际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给我续签合同,主动辞职是无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签订的,可以按未签合同处理的,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被动离职 1)被裁员了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如果你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2年不满6个月,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果是2年整6个月或者2年6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在试用期内被裁员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被裁员,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要被裁员,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派遣员工被裁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公司需要遵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要求你所服务的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过程你们并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你们所服务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们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4)因为犯错被辞退的经济补偿 首先,对于比较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要注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5)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无须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让他们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如果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4)被公司调岗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员工不顺眼,就调整岗位让他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另外,还有竞业禁止条款这种补偿,不展开。法律支持来自劳动法专家苗其巍。 觉得不错,关注一下【职场小蘑菇】,谢谢。 HR老司机来答一发。 有不少企业想要辞退某位员工,但又想要节省人力成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想出了各种逼迫员工辞职的阴招,的确很无赖。这个时候,作为劳动者就需要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被迫离职 如果遇到被逼迫辞职的情况,首先要看一下哪些情况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被迫辞职的。根据法律规定,下面这些情形一般被认为员工的辞职是被迫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如果遇到上面这些情况员工被迫离职,这就算是公司逼迫员工离职。 但是,企业逼迫员工辞职所采取的手段,却往往比上面法律提到的更加隐晦,总是变相逼迫员工主动离职,包括: 第一种:随意调岗 在未经过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调到比现在更累、环境更差或者奖金更少的岗位,要求劳动者如果不愿意就辞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不知情企业更改劳动合同条款,也同样视为强行调岗。 第二种:恶意降薪 企业以不正当理由降低员工工资,比如员工的业绩没有达到规定就降低工资,甚至工资直接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这种情况属于恶意降薪! 第三种:规章制度不合法 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合法的,最常见的是违章罚款,比如迟到一次罚款扣3天工资,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就自动离职,甚至强行逼捐等。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那如果用人单位是非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呢?继续往下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先说这么多吧,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职场HR干货。 薪人薪事百万HR联盟,最真诚的HR老司机。薪人薪事,极致好用的人力资源系统。 谢邀,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解答,以下回答来自上啥班用户互动留言 新员工也好还是老员工也罢,只要有劳动合同在身,作为企业或者是公司来说,是不能够主动逼迫员工离职的,如果说是员工自己选择离职或者是说员工做了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事情,触碰了公司的红线,那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是可以要求员工走人不需要任何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如果说员工工作做的好好的,而公司主动提出辞退老员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必须有所补偿的。 老员工被逼离职,就相当于公司裁员,那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如果员工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2年不满6个月,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果是2年整6个月或者2年6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我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这方面是非常的注重的,所以说在员工不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没有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公司选择主动裁员的话,老员工是可以根据上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获得相应的权益和补偿的。 现在老板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厉害,所以不敢轻易的辞退员工了,特别是老员工,毕竟经济补偿金或和违法辞退的赔偿金,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公司都会采用变相辞退的方式,也就是说公司不主动辞退你,而是逼迫你自己离职,从精神上打压你,在工作中套路你。很多朋友要么就是承受不住,自己辞职,要么就是被套路,导致拿不到补偿。那么遇到老员工被逼离职,到底如何才能拿到赔偿?又有哪些赔偿呢? 一、被公司逼着离职,要注意这些,才有可能拿到补偿! 1、自己肯定不能写辞职书,这没什么好说的,如果你写了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辞职书,那除了离职工资等,什么补偿也拿不到。 2、肯定不能签公司任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旦签了,也没什么好说的。 3、一切以盖公章书面的材料为准,不要相信公司口头的说法。特别是公司口头说辞退你,你不用来上班了,那么必须要有书面盖章的辞退或不让上班的东西,否则,坚持去上班。如果你亲信口头的辞退,真的不来上班,到时候公司又以你连续旷工为由来辞退你。 4、必须要能承受住公司的各种套路和折磨。 5、寻找可以被迫离职的突破点,比如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等等。 二、公司逼迫老员工离职,有哪些赔偿呢? 如果没有以上这些情况,那么就要多录音、或其他取证证明公司辞退你,或者不提供劳动条件。 1、大部分情况下,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N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你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突破点,那么也是N的经济补偿金。 4、离职工资、加班费、社保、公积金,如果有问题,也一样可以主张。 总的来说,在被公司逼迫离职时,一定要沉住气,不要着急,否则很容易中套路,导致你一分钱补偿也拿不到,你只需要记住,这个时候公司比你着急就行! 怎么个被逼法,老员工有没有过公司规定试用期?是你自愿走?还是公司让你走? 首先要识别原因,自愿走肯定没补偿, 公司让你走 需要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即劳动者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赔偿。 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则应当支付二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现在各大企业对于年龄较大的员工,都希望采取逼退制度让其离职。这样省下一笔可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这里面,员工需要做的,尽量不要在员工守则和公司制度上签字,平时日常不要违反公司制度,如有违反不要在处罚决定书签字。 最核心的,您是否有用,是否提高自己自身的劳动竞争能力。作为一个真正有才华的人不会考虑这样的问题。换位思考,您是老板是否会聘用自己这样的员工,你所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心问题: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为首要。世界上没有绝对的铁饭碗。但经验和学识是绝对不可替代的。 最后,如果以上都行不通,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离职。 只有具备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无论已经工作多长时间的职工,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但因劳动者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2017新劳动合同法解析:内容量过大耐心阅读。 2017新版劳动合同范本1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二、工作岗位: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担任工作。 三、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元,该收入由构成。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3)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3)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 (2)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 (3)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4)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3)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七、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4。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5。试用期内,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计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八、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3。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九、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一切规章条款,尽职尽责、服从领导,与公司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如有违反或不能按期达标者,被甲方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辞聘亦无异议。 十、乙方应严守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本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机密,违反《保密制度》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理。 十一、乙方因工作绩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者,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协议,甲方亦不负任何责任。十二、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动请求解聘时,一经核准,应立即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十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在不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辞职,甲方无异议;但乙方辞职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表现作出是否批准乙方转正的书面决定,若批准,则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2017新版劳动合同范本2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技能: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签订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 A。文化知识:。B。身体状况:。C。劳动技能:。D。工作能力:。E。团队精神:。F。其他:。 第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发布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我深有体会,我曾在一家中外合资的企业打工十年,十年外资合作期满转为个人承包,改制成民营企业,我们这些老员工,虽然与老板有十年交情,但老板还是逼我们走,老板抹不开面子,让老板嫂故意刁难我们,无缘无故发脾气,瞪眼睛,并故意招收新员工,降低我们的计件工资,本来每月有一千五百元薪酬,并不算太高,车间增加了两名员工,设备不增加,业务量不增加,我们只好轮休,从满勤,到每月只干二十天,到最后每月只干十五天。我们终于明白老板是逼我们辞职,又不愿补偿我们。我们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合同上注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老板解聘我们肯定违约,必须赔偿我们的损失。毕竟我们与老板在一起工作十几年,象哥们儿一样,干脆,主动辞职吧!主动辞职,还能留下一点尊严,被老板赶出去,太没面子了。 辞职信递上去以后,老板假装再三挽留,最后结清了所有计件工资,返还了我们五佰元合同押金。由于是我们主动辞职,没有任何补偿和赔偿。现在,这家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厂房破败,老板最终目的是想占有厂里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这个问题本身就是矛盾的,被逼怎么会有赔偿呢?会逼你提交个辞职信,然后算主动离职,主动离职没补偿。 01。先理解下啥叫被逼就是公司想出各种办法恶心你,就是不提裁员,让你有一天自己走。之前见过几次,公司裁员又没钱,就让各部门领导找员工谈话,大概意思是:你自己走吧,这样离职证明不会写被辞退,否则就写。这完全是骗法盲的招数,负责谈话的部门领导才是最让人恶心的,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是谈话被员工录音,然后说我就是强烈要求写上被辞退,你赔钱吧!再然后就去了仲裁。故事中提到的两个人算是我前同事,那个部门领导不久后被逼离职,没有赔偿,告公司的员工在一年之后拿到了相应赔偿。在我看来后者其实付出了更大代价。02。员工可以维权,不考虑成本能拿到点儿钱很多时候,员工并非为了那点儿钱,而是咽不下这口气,于是走向仲裁,走向法庭如果不考虑时间成本,那么遇到这种事情时告公司确实可以最终拿到一些钱。你可能会说:没事!我反正有时间,就跟公司耗着可以哒,这样成功的我也见过。03。遇到这种事情我会怎么办20年职场打拼,我确实遇到过类似情况。不用公司恶心,看到势头不对我会第一时间主动离职。因为我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非常宝贵,不能在这种事情上浪费,赔偿的那几个钱,找到一份新工作几个月就赚回来了,还少死很多脑细胞。03。认知升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还有几条不贴了)注意第二条,意思是公司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忍不住恶心辞职的,那就没有补偿。我的观点始终是别叫劲儿,尤其是在当今维权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当然,作为员工因为受到不公平待遇去靠公司是你的权力,权衡利弊之后做出决定就可以了我们早晚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欢迎关注,让我们用更全面的视角认识周围的世界 您好!学点法律知识,很有必要,点击关注本头条号:合胜法律说(官方头条号),带你了解更多好玩、实用的法律知识!如遇法律问题也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网页搜索联系方式),做你身边的法律顾问,你合法权益的护航者。 员工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那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给离职员工一定的补偿呢?接下来由合胜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有哪些规定2017最新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新劳动法解雇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