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公务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保证除非本人向报告原单位并经单位允许之外,不得从事兼职取酬活动,这肯定有非常充分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根据。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介绍一下《公务员法》的法律规定 。必须非常明确强调的是:无论是在职的公务员,还是已经退休的公务员,都要严格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例外。早在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其第七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也就是说:通过辞职彻底离开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在重新就业时,未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的,禁止其在辞职之后的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这就是很明确的从业限制。其目的就是防止以权谋私或者防止其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影响力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8年12月进行重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七条对辞去公职和退休公务员的继续从业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做出了极为明确的限制,属于彻底禁止的行为。 与《暂行条例》相比,这个法律规定就更为严格,彻底地禁止此类行为。其特征是:1、适用于两类人 ,一类是已经辞去公职的前公务员,另一类是退休的公务员;2、禁止从业的时间长度 ,又细分为两类情形,原为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三年之内;其他公务员为两年之内。3、禁止的行为是两个"不得" ,一类是不得实际任职 ,具体是不得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 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 任职 , 限定的范围 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组织 ;另一类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即:不得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的营利性活动 。这个范围就相当地宽泛了。总之,实际任职和从事营利性活动,都在严格禁止之列。4、明确地规定违反了从业限制的惩戒性措施: 1)同级组织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责令接收单位 清退任职的退休公务员 ;3)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接收单位处以 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显然,这个法律禁令所涉及的范围,与公务员在职期间从事的具体业务工作紧密相关,肯定因人而异,因所任职务而异,从而严格地禁止退休的公务员利用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谋取非法利益,彻底地砍断了可能存在的期权式受贿的隐秘途径。 其次,介绍一下党政纪处分法规对违反从业禁令的规定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 1、党纪处分 。退休公务员不遵守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定,肯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是党员身份的,就应该按照具体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最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也就是说:此类问题,肯定不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政务处分。 退休公务员违反从业限制,也是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有两个规定,目前都是有效实施的:1) 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是已退休的公务员,应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就必须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 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也就是说,退休公务员和在职公务员,在法定要求上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退休公务员可以立案调查,不再下达处分决定,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还是必须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即:按照政策规定,降低或者直接取消基本养老金这个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让违纪违法的退休公务员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要说明的是:同一个违纪行为,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分档次不一致时,肯定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再次,介绍一下中组部关于退休公务员从业限制的政策规定 。作为公务员事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中组部于2013年10月1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号) 中做了明确规定,见以下截图。 很明显,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1) 在退休后的三年之内 ,拟到本地区、业务范围之内 的,一律执行两个"不得",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2) 退休三年之内,拟去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之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并征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兼职(任职)。3 、在 退休后的三年之后,拟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还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并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 总之,这个规定仅适用于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当然是重点监督对象,在重申了法律的两"不得"规定,又明确了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之外拟任职的,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任职。退休三年之后,就没有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了,但仍然要经过原单位的审批,不允许自行其是。 最后 回答其中提出的问题: 体制内人员退休被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有国家相关的规定吗 ?通过以上介绍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 如果本人为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准备去孩子所在的城市从事兼职活动并领取报酬的,事实上应该确实属于本人职务管辖范围之外或者业务范围之外的,在如实向本人所生单位报告并取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之后,是可以任职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因此,本人应该主动地向单位咨询、报告,在得到批准后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对此不必过于焦虑。显然,如果单位不予批准,不去即可,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特殊的监管部门是有的, 公务员退休后二次就业有明文规定,2—3年内不得与最后履职的行业有利害关系。这是为了防止在职在位时搞利益输送,退休以后变相收取报酬,故意去钻贪腐的空子。题主的问题是体制内人员,包括了各类财政供养人员,这些人与公务员要多好几倍,有许多专业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不再使用是极大浪费。我们正在研究延迟退休,目的的并不是少发多少退休金,而是经济发展己遇到人力资源瓶颈。退休后二次就业,在国际上早已成为通行惯例。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制订出一套可行办法,符合政策又充满人性,让年轻型老年人发挥特长,另谋一份职业,即老有所用又增长收入。这才是善政良政,群众绝对拥护。 应该有。有些工作退休后是不给兼职干的,这是国家规定的。 有一定限制,尤其是可能导致不能依法公正履职的。比如法官退休当律师,建委的退休去房地产公司当顾问,虽然已经没有职权,但是可能对在职人员有影响力,比如提拔过的老部下什么的。去外地,尤其是以前管理服务范围以外的一般不影响,但是要走流程告知单位。 松据国家相关规定,部分监管部门人员退休后也有限制。但如果从事与本人原工作无关的应该没有什么要求吧,比如完全不是一个行业的。 《签署不从事本行承诺书合法》 (原创回答)并非所有体制内人员退休时,被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的,而是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的退休人员而硬性规定的。 所谓行业,例如公检法,有关行业主管领导,按各地要求签署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承诺书。如果检察院的干部从事律师工作,主管工业的县领导担当企业顾问,管矿山的出任矿山副职等,都有可能利用原积务关系,内外勾结,以权谋私,产生腐败现象。 签署承诺书,实质上是党和国家保护干部的廉政政策,防止他们退休后利用原有资源,挂个虚职,躺平也能赚大钱,临老晚节不保。 所以,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廉政措施行之有效。 确实有这个规定,具体的可以查询《公务员法》。但是,你描述的情况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离职、退休后,普通公务员两年内,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得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之所以规定两年和三年的时限,以及不能与原工作业务相关,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务员离职和退休后,利用以前的权力和人脉关系获利,这种行为也是腐败,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题主说的,退休后,想到儿子所在的城市找一份适合的工作,挣点钱补贴孩子买房。只要找的这份工作跟退休前的业务工作没有关系(不是原业务工作关联企业,以及其它形式的利益输送),就不受法律和承诺书的限制。 还真有。包括领导干部退休后兼职限制、行业管理部门人员退休后在原行业兼职限制、特殊部门人员退休兼职限制等等。老同志、学习不够啊! 当然要签署啊?你退休了,出去干违法乱纪的事情,然后硬说我不知道怎么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