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过去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他的人体器官必须在枪决后才能摘取。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中国对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经家属同意捐献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能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从司法实践来看,利用死刑犯的尸体或者人体器官,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即将被执行的死刑犯应该自愿提出申请。有一些良知未泯的犯人,确实愿意用自己死后的器官回报社会,以此表达悔罪之意。有关科研单位、医学院校需要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和人体器官的,必须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过去,我们检察官在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时,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必须要查验是否有死刑犯的自愿申请,还要查验有关科研单位、医学院校是否持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许可的文件。 记得有一次,在刑场上,我们有个非常顶真的检察官发现有关单位没有带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的文件,坚决制止他们摘除人体器官。最后,这些人只好悻悻而归。 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单位准备利用死刑犯器官的,事先要对犯人抽血化验,看器官捐献者是否有不适合捐献的疾病。 在刑场上,有关单位会派辆救护车随同行刑车队前进。死刑执行后,经过法医验明犯人确已死亡。有关医护人员会迅速将尸体抬进救护车,进行摘除器官手术(绝大多数是利用肾脏)。这个过程往往在几分钟内就会完成。随后,救护车拉响警笛,风驰电掣般的离开。手术后的尸体,会移交给赶到现场的殡葬车,拖到殡仪馆火化。 因为死囚器官真菌感染率和细菌感染率高,同时国际社会担忧,死囚犯在被囚禁的环境下很难保证选择自愿捐献器官。 因此,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 死刑犯人捐献器官和正常人捐献都必须是死后才能捐献的,红十字会真对捐献器官就是这样规定,任何人不能违纪此条令,何况死刑犯?死后法院还验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