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编的观点: 1。首先你可以和老板沟通协商一下,为员工缴纳社保对公司有什么好处?让老板自愿为员工买社保才是上策:(1)。公司给员工买社保是大势所趋;二是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对稳定员工队伍有好处,让员工有归属感;三是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可以把工伤等等风险转移给政府,公司的人头风险可以降为最低,至于多发的2000元现金,不该拿还是不要拿,拿了不该拿的,与情理不合。 2。道理讲不通,再讲法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与员工签署协议,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和责任,对于不缴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依法给予处罚。(2)。用人单位让职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签订的协议无效,依然要按照规定给予缴费。(3)。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二。关于缴纳社保相关的法律条款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答百姓疑惑,追踪社会热点,敬请关注头条号全民普法宣传真实案例分享 杨光(男,化名)经营一家小餐馆,由于员工工作流动性很强,缴纳社保成本也很高,杨光决定给每个员工2000元补贴,以此要求员工放弃社保。2017年3月,厨师长由于操作不当将手严重烫伤,杨光本打算想给几千块钱慰问金解决此事,不料厨师提起劳动仲裁,杨光不但补缴纳了拖欠社保,而且给了2万多元赔偿。社保是国家强制的,放弃无效 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缴纳的,即使员工放弃,也不能免除企业义务。老板行为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很多中小企业以补贴形式规避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员工都会以企业不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 发生工伤时候,由于没有上社保无法报销,员工会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老板有苦难言。员工可以反悔,要求补缴社保 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局投诉,企业会遭受一定处罚而且形成不良记录。 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明确禁止的。因为公司给员工上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不能随意的放弃及或者替代,所以即便是员工自愿要求不上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也不能答应员工的请求,更不能以为签署了这样的放弃协议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也许我这样说,用人单位会觉得有点冤枉,因为在现实当中确实有许多单位在这样操作,很多都是员工也自认为不上保险还可以拿到一份补偿现金这样挺好,但是其实这样的风险很大。 因为上保险是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就是不能商量的事情,是不能随意被放弃的。 不论员工认为上保险是好还是不好,单位都应当给你上,如果你不上,单位应当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会承担不上保险的法律后果。而且在现实当中很多员工在签署了这样协议之后又反悔了,反而又找单位要求给其上保险而去申请劳动仲裁。而往往这种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败诉,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千万不要图一时的省事,或者小便宜而给自己制造更大的麻烦。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老板让员工签订自动放弃社保的协议,并且多发2000元的现金,这样的做法可以吗?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一个无效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就要依法给自己的员工交纳社保,任何愉悦于法律之上的协议和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所以说你们老板即使这样做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然每个月多发2000元的现金,几乎是包括了个人和企业单位所承担的所有的一个社保的费用。那么既然老板愿意承担这笔费用,何不给员工交纳社保待遇呢?这样的话作为老板来讲,他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全符合这个交纳社保的一个义务。 所以说我觉得既然愿意多发这2000块钱,倒不如直接去给员工交纳社保,这样一来的话员工既享受到了社保待遇,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也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利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不要只看眼前的利益,虽然说每个月可能会多2000元,但是如果说自己没有参加社保,对于今后的退休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不可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员工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员工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员工可以此为理由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老板让员工签订协议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并且每个月多发2000元的现金,这样的做法可行吗?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就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说缴纳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属于一个法定的责任,那么不给员工交纳社保,相当于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说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但实际上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协议它都是无效的协议,所以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如果员工自行去申请,主张来为自己来交纳社保,那么作为企业单位就要无条件的去执行这样的一个风险,所以企业单位的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那么一定要按照正规的要求给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相应的社保。 作为员工来讲,那么享受社保的待遇也是员工的权利。一方面累计缴费年限将直接决定自己今后养老金待遇的高低。另一方面自己正常参保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可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自己在这期间应当所享受到的,不应该放弃这部分的社保福利待遇。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不请自来。笔者会用真实案例来告诉题主,这个做法是行不通的,会有很大的风险。 笔者的一个亲戚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作坊,雇佣了20多人,由于都是外地工人,都不希望缴纳社保,他们联合一起找到笔者亲戚,要求不缴纳社保,多发给他们500块就可以了。笔者亲戚心也软,认为他们出来打工都不容易,就同意了他们的要求。两年后,其中有一人离职,去劳动部门状告笔者亲戚不给他们缴纳社保,结果就是劳动部门要求给这个人补缴这两年的社保。这个也没办法,最后所有的社保都补缴了,后面招的人也偶读按规定缴纳社保了。后面再有工人要求不缴纳社保,笔者亲戚都不同意了,做不得好人。 根据这个例子,题主需要自己斟酌,一旦有人反悔,一告一个准。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咨询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老板让员工签协议自动放弃缴社保,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能免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要向员工额外支付经济赔偿,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添加关注,私信我们。 点击我的头像,关注北京得众法律,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你这是个伪命题。老板是不会做亏本买卖的,补偿个200有可能。 小才给大家先普及一下劳动法,根据劳动法即使是个人签字资源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国家也是不承认的,也就是说员工自愿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员工赢得的权益,社保的好处想必大家都知道在这里小才就不细述了。 面对想用2000元买断员工参保的无良企业,小才建议大家可以这么做: 如果你觉得这个公司待遇还可以,那就按照公司的规定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然后该好好工作就好好工作,在工作期间一定要收集一点可以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等到你合同到期或者退休时直接去劳动仲裁申请诉讼,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即可。如果这个企业在你工作期间还克扣工资你还可以申请索要赔偿。 小才的方法其实不是很光明正大,但是对付无良企业这招确实最有效的。 感谢关注!更多精彩分享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