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里会有很多,更多的体现在花大价钱召开的人身上。 举个例子,我有一个朋友有一天突然接到一家食品公司的电话,说是看到了他的简历,很符合他们公司的一个岗位,让他过去面试,他很不可思议,因为他之前根本就没有接触过食品行业,甚至都没有干过连锁。 我的那位朋友正好准备跳槽,于是就稀里糊涂的过去了,甚至不知道自己面的是什么岗位。 面试很快就结束了,一轮HR,一轮是营销总裁,面的岗位是营销总裁的助理。他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关键是,这个营销总裁明明有一个助理,而且工资不到7000,但是他们给我这个朋友反而开了高工资,27000一个月。 这个工资让我朋友觉得天上掉馅饼了,于是就辞职过去了。 结果过去之后,营销总裁直接让他写一个新品牌的上市计划书,并且让他不用参与其他任何品牌的事情,以营销总裁助理的身份来开发新品类。 这哥们虽然没干过食品,但之前负责过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于是就埋头苦干,中间甚至熬了几个通宵,半个月后计划书做出来了,结果被退了回来,理由很简单,没有具体实施的细节,什么细节呢? 比如,开第一家店,这个店从找店铺到租下店铺,如何装修,如何上样,上样怎么摆放,价格签怎么打印,注意事项有哪些,等等。 于是他才知道,人家要的计划书是要细到手把手的教你一步一步怎么去做。 于是他就开始进行修改,快2个月过去了,他的方案终于完成了,word文档超过100页,字数十多万,有做了1000多页的PPT,当我知道的时候,我除了惊讶就没有其他的了,据他所说,他中间跟营销总裁自己其他部门负责人对过很多轮,这是最终稿,很多负责人都表示没有问题了。 那天周五下班前,他跟营销总裁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做了10分钟左右的上市回报后,营销总裁就告诉他下周一要跟董事会做投资汇报,他很开心,周末在家里好好准备了两天。 结果周一到了公司之后,除了早上刚来的时候见到营销总裁,之后一直到下午4点左右才见到营销总裁。 营销总裁回来之后,就把他叫道了办公室,问他最近怎么样?他说还可以,说了一些自己的感受等,结果这个营销总裁就说了,跟他合作很累,因为他不懂连锁,有很多东西都要教他,他很诧异,就问他什么意思?对方告诉他,说这次就不合作了,如果以后有机会再合作,然后就让他去办离职。 我去,这是什么操作啊,于是他一下子就发现了问题了,马德,这是碰到骗方案的了啊,但是他还是试用期,公司有权认定他不符合要求而开除他,而且不用承担赔偿。 后来他在办离职的时候才发现,第二天将是他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3个月后,有一天下班,他没有坐地铁,走路去一个地方,结果看到一个熟悉的品牌,进入一看,结果满腔愤怒,这家店就是他搞得那一套,除了开店的地方不同外,其他完全一样,见鬼了吧。 后来我们聊天的时候,他告诉我,那个时候他真的有股冲动,想上去把店给砸了。 后来,这个品牌在上海开了5家直营以外,现在已经开放了加盟连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现在的确有很多民营企业打着高薪招聘的借口,花上2到3个月的工资去骗取对他有用的东西,然后到了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把你一脚踢开。 如此不要脸的做法让人非常恼火。所以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会砸到你的头上,如果遇到跨行的公司HR直接找到了你,并且主动开高薪让你过去,那么其中肯定有猫腻,不是骗方案就是骗思路和经验,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想想清楚,不要轻易上当。 谢邀。 你好,我也是做人事工作的,关于这个事请,我觉得公司辞退员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原因很简单,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临近下班的时候,公司人事才告知员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才决定对试用期员工做辞退处理。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公司是故意在使用廉价劳动力。 如果你公司真觉得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行,无法胜任工作,那按道理应该早点对员工做辞退处理,不可能等到员工即将转正的时候予以辞退,这违反常理。 尤其是那些试用期比较长的公司,如三个月试用期或六个月试用期的公司,员工如果真的不胜任工作,头一个月甚至第一周试用就完全可以确定员工的能力到底行不行,根本用不着等干满试用期的时候才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所以,公司于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以工作能力不行为由辞退员工显然站不住脚,是没有道理的,公司的目的是不纯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更为关键的是,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原因很简单,人事仅仅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员工试用期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但缺乏明确的考核,公司是拿不出对应的证据资料的,所以这种辞退是不合法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并不等于公司可以随时、随意的利用该法律条款欺凌试用期的员工,因为你公司要辞退人,就必须拿出白纸黑字铁板钉钉的证据出来才行,拿不出证据,仅仅凭借口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也是我为什么说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不合法,道理就在这里。 退一万步说,就算员工真的工作能力不行,无法胜任岗位,但是你公司方面没有收集员工能力不行的具体证据和表现,没有对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确定,就仅仅让人事以员工工作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辞退员工,在流程和证据方面都是错的,所以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还是不合法。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公司这种辞退员工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对员工支付赔偿金的。由于员工还处于试用期,时间很短,所以公司顶多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员工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当然在现实中,很少有员工因为这种情况去劳动维权,所以基本上都是很委屈的离开。这样的公司如果经常这样做,那它的口碑非常差,而且这种公司往往都是一些小微私企,极度缺乏规范的管理,所以在这样的公司里面也没啥发展,员工早点离开也是一件好事,免得耽搁了自己。当员工被公司故意这样辞退的时候,就可以这样来想,起码心里会舒服点。 公司的这种做法,虽然与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对方相悖,但总算在试用期内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如果工资能按照约定的金额结清,对员工重新找工作来说,应该影响不大。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社保问题。正常情况下,试用合格转正的员工,在办理社保时,都会从入职的那个月开始缴纳。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员工也应该享受公司的社保待遇,只是工资比转正后低20左右。所以,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员工,不应该主动放飞梦想自己该得的权益。 另外,试用期员工也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超过了一个月,那你就应该主张从第二月开始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 试用期是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通常来说,只要员工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和遵章守纪,公司是不会故意不给你转正的。因为公司天生要用人,若你能顺利完成工作创造价值,要是再有发展潜力,公司当然会求之不得。 当然,也不排除有的公司,在某些低门槛的岗位,通知不断的招聘试用新员工而节省用人成本的;或者是某些高精尖的岗位,通过一个月的高薪试用,来套取方案或解决某个问题的。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公司,离开也许是一种幸运,因为谁愿意把自己托付给一个没有诚心正意的公司呢? 很多人看到这种问题,就先入为主了:肯定是被公司坑拉!被压榨劳动力拉!被割韭菜了!其实有时候并不是这样的。 我自己就是做HR的,之前也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通知其工作能力不行要辞退他,当然考核结果都是有的,流程也是正常规范的。那为什么等到他最后一天才通知他呢?因为公司还想给他机会,还愿意等到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宣布他被判死刑。 那个员工,是在产品部做数据的,就是拉拉数据,简单统算,给其他部门相关的数据支持,到点通报销售情况,没什么技术含量,无非就是要细心,不能忘事,计算公式不懂就多问问或者上网查查。但她吧,爱拖拉,细心差点,要点什么数据得三催四请才拿得到,偶尔数据出点小错,其他倒没什么大问题。 所以他领导想着罪不至死吧,刚毕业不久的小姑娘,还是多给点机会吧。在她试用期剩下1,2个星期那会,愈发严重,领导还专门找她谈过一次,她态度诚恳,说会改的,目前很需要一份工作需要一份收入。 谈完后好了几天,又开始死灰复燃了,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然后我们基本决定放弃她了,一边把招聘启事重新挂起来,一边让她继续做着(不然辞退了没人干活),等她最后一天试用期了,给她亮出了她的试用期考核表,通知她办理离职手续。 因为之前做这个工作的老员工还在公司,而且数据专员的工作比较简单,所以不存在要等新人来交接完工作才可以走的问题,于是果然辞退了她。 当然,我觉得公司最好还是不要这么操作,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员工本人,但总归不合情理。最好还是能提前3天以上通知比较好。 见过很多公司,利用新员工试用期人工成本低的特点,一波一波的辞旧迎新,就像题主说的,在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他,又开始重新招,等他们试用到期又辞退又招,反反复复。不得不说,这样的公司吃相真心太难看。是毫无远见,鼠目寸光的小微企业行为,不值得我们去求职,当然,这个就要求我们提前做做功课了,多找资料多观察多探听。 总的来说,作为公司的话,尽量还是不要这么耽误员工了,也不要舍不得这点沉没成本,就像谈恋爱一样,不合适早点断,对彼此都好。作为员工的话,在入职前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进入这样的公司当小白鼠。 感谢阅读,公司资深HR,不妨添加对我的关注,有什么职场问题方便随时交流! 从情上来讲,这家公司太不近人情,试用期最后一天临下班的时候才通知,我们可以谴责这家企业的做法不道德,但最关键的是法上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两个关键的节点:一是时间上,试用期最后一天口头通知员工,是否违法?二是以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员工,是否违法? 理清了这两个关键节点,证明企业存在违法情况下,员工才可以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01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样的? 在试用期内,企业想要单方面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有三种方式: 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过失性解除:试用期内,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行为。 非过失性解除:非员工过失。 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过失性解除,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非过失性解除,一方面需要存在非过失性解除的事项,另外一方面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 再回到提问者所说的问题上来,人事告知你的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要辞退你,这属于非过失性解除。企业想要单方面解除同你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简单地说一句,你的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这类话就可以辞退你。 我们来看一下合法操作是怎么样的? 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非过失性解除之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在这点上,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和试用期间是一样的。 企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需要举证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比如有合法、合理、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量化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员工的业绩报表等。 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企业需要出示培训证明或调整岗位证明。 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需要举证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证明。 提问者所说的,人事告知你的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要辞退你,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于非过失性解除之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除了需要满足上面所说的解除条件外,还需要按照一定的解除程序: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待通知金)。 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 提问者所说,试用期最后一天临下班,人事口头通知,显然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程序。 综上所述:企业想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过失性解除之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满足解除条件、按照解除程序来操作,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提问者所说的,企业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告知你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要辞退你,既不满足解除条件,又没有按照解除程序,属于违法解除。 02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我们上面的分析,企业既不满足解除条件,又没有按照解除程序,属于违法解除。那么你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分以下三步走: 相关准备 先协商后仲裁,不管是协商还是仲裁,都需要做一些相关的准备。 准备一: 你需要仔细看一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者员工手册,上面是否有约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书或员工手册上有约定此项,且你在此上面签过你的名字,那么企业举证你试用期考核不通过情况下,企业可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同你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金。 准备二: 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没有同你签过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你没有拿回劳动合同,为了便于最后一步的仲裁,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发生的劳动关系。 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作服、名片、登记表、考勤记录、同事证词等等。 准备三: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仲裁流程,关于法律法规我在上面基本上已经分析、解读到了,关于仲裁流程,可以询问当地的仲裁机构。 协商为先 最好的解决方法当然是协商,你好我好大家好,毕竟仲裁要走法律流程,比较耗费时间。 在提问者所说的这个问题上,企业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可能是老板或者HR不懂法;有可能是知法犯法,以为员工不懂法,用这种方式直接辞退员工。 不管企业是懂法还是不懂法,只要你懂法就行了。在这事上,你可以主动出击,找HR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劳动合同法》向对方试压。 有一点要注意,当你提出:企业要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总要拿出书面证据证明吧!对方也许会拿出准备好的绩效考核书,比如说你人际沟通能力不足、工作主动性较差等等这些主观性考核。 千万不要被对方唬住了,很多考核指标如工作责任性不强、缺乏团队精神、沟通能力不足等定性考核指标,是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也不能依此解除同你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办发〔1994〕289)中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事项,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补偿。 仲裁之路 协商不成或者企业未按照协商约定履行,那么就走上仲裁之路。 有哪些权益可以申请呢? 当月工资 待通知金,即1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算,半个月工资) 社会保险,如果你的企业在试用期内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双倍工资,如果你所在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同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03结语 不管企业老板或者HR是懂法还是假装不懂法,关键是你要懂法,知道《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企业一意孤行,那就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我是若拉,致力于职场高效成长,欢迎点赞、评论、转发,记得关注我,让我们一起职场中升职加薪! 看见题主的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公司做得有一点过份啊,在试用期最后一天临下班前被人事告知不符合岗位要求,这换作是谁,都会很懊恼气愤,这不仅不符合常理,还违反了一定的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虽然没有规定说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提前告知员工辞退与录用情况,但是人性化的公司通过一定的考核,如果发现你不符合岗位要求,一般来说都会及时与你进行协商与沟通,提前告知辞退事宜,而不是像上述公司一样在试用期结束的最后的一天告诉员工,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所以按照劳动法要求规定,试用期期间辞退人员应该按照员工在该单位不满半年的工龄支付员工半月工资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一般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单位如果不赔偿,就走劳动仲裁的途径。 所以我觉得在被告知了试用期不过的伙伴们,一定要去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啊! 问清楚:凭啥辞退我?理由什么?考核机制又是什么?考核记录又是怎么样的?辞退了就得有补偿金,不要吃哑巴亏。实际案例我之前有个同学就是毕业之后直接签了一个公司,试用期为36月。她属于审计部门,每天几乎都要加班加点,并且还经常面临出差,同学经常感觉很累,并且每天都在工作,领导事儿还多,但是想写自己工作那么认真,最后肯定能被录用。并且她想提前转正,于是在这个月月初就提前了转正申请,却被领导打了回来。领导的回复是:公司虽然说的是36月转正,但是全体员工都是半年才转正的,所以申请不通过。这话的意思就是必须得干够半年才转正呗,之前吹嘘的什么表现优异提前转正都是招聘时骗人的话。但是同学还是想咬咬牙,坚持干够6个月转正,但是却在前几天被人事部告知她不符合岗位要求,就将她辞退了,她当时也是一脸懵逼,不知所云,心想:还辞退我,我早就不想干了呢!于是走得很洒脱,重新又换了一份工作。 最后她才告诉我换工作了,我问她有没有索赔经济补偿金,她却连这个是什么都不知道。 所以我想提醒很多刚进入职场的应届生一定要多去了解一下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向像上述的案例一样,公司强制要求试用期半年,本来就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辞退了员工必须按照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如果你不知道,很有可能就被公司给套住了,当了廉价劳动力不说,吃了哑巴亏,还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与精力!总结 最后还是想说:在选择工作的时候,一定得提前去了解工作的相关事情:转正期限、转正与试用待遇、五险一金等等这些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特别是应届生别不好意思问,别扭扭捏捏说将就这样吧,不然只有一步步入坑。我是闫如鱼,职场小姑娘,欢迎关注我,见证职场小白的成长路,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就我的看法,我觉得你这家公司是想低成本使用劳动力。 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只有一个,反复的使用试用期员工,用低成本的试用期员工来满足日常用工的需要。为什么说使用试用期员工是低成本的操作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试用期员工工资一般来说都是打8折,同等工资情况下,使用试用期员工可以少支付20的工资。 第二,很多小公司不是按规定一入职就给员工缴存社保公积金,通常是在试用期之后给员工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保公积金,如果员工试用期没通过,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不给员工补缴社保公积金,这样就能省下一大笔。 第三,很多公司的福利政策是不针对试用期员工的,比如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餐费、交通费等,所以使用试用期员工就避免了使用这些成本。 鉴于使用试用期员工这么多好处,很多一些小公司或用工不正规的公司就会用这些的方法来欺压劳动者,这是很常见的事情,我觉得你所在的这家公司至少是有这种倾向的,可以去访问一下老员工或者以前已经离职的人,应该能证明这一观点。 其实不用访问大体也能知道,因为如果一个公司要辞退试用期员工,不会赶在员工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而且就算要辞退,也一定会有对应的考核制度,不会无缘无故到最后一天才说你不符合岗位要求。 这个时候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给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和理由,而且要给你书面辞退的原因并且经过双方签字确认,虽然说这个事情最后可能是徒劳的,但是你要表明一种态度,你也不是那么随意好欺负的,要让公司知道你也是知道一点劳动法的,也或许因为你的这样一个态度公司就收回了辞退的决定,这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敢这样做的公司好多都是欺软怕硬的,哪怕最后公司还是要辞退,至少也要让公司赔点补偿金。 总之,不要被公司牵着鼻子走,你也需要表明你的态度,要公司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春风HR,专注分享人力资源和职场信息,如果对你有一点帮助,欢迎点赞转发支持。 黑心企业坑人之举!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而不择手段,钻营法律的空档。作为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任其宰割。 所以,普通劳动者如果不幸遇上这种企业,还是要冷静应对,抓住企业的漏洞来极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一、为什么企业人事会在题主试用期最后一天告知,无法胜任而被辞退? 按照企业通行的做法是,员工如果无法胜任工作,那么就应该马上予以辞退,而不是等到试用期最后一天的时候再告诉对方。 如果员工真的无法胜任工作,却还让他继续工作到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这不是在玩弄劳动者吗? 很明显的企业并不是因为员工无法胜任,而是想使用廉价的劳动力,从而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题主的遭遇应该是被用人单位玩弄了! 因为在试用期,员工的薪资待遇通常只有80,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 有些企业就不断的使用试用期的员工,在员工试用期将满的时候再予以辞退,理由就是员工无法胜任该项工作。因此企业在员工试用期最后一天告知其无法胜任工作,是赤裸裸的变相使用廉价劳动力的行为。二、面对企业的这种行为,员工又该怎么来处理和应对? 像题主这种遭遇,可以按这样一些方法来处理解决。1、要求公司拿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的具体证据和材料。 通常来说,公司说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员工无法胜任的事实。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了一些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是在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公司说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必须要以事实材料为根据。不能仅仅单靠人事的一句,无法胜任工作就企图将试用期员工辞退掉。 所以没有具体的事实材料和依据,辞退试用期员工其实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而员工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拿出证明自己无法胜任工作的具体材料和证据。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拿出有力的事实证据和材料,也无法证明试用期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而就此来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那么员工是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2、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试用期员工,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员工在试用期时与用人单位通常也会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没有出现什么失误,给公司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给予员工转正处理,从而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而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使用廉价的劳动力,降低公司的用人成本。常常会选择钻取法律的空档,在试用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将其辞退,理由就是其无法胜任工作。尽管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这种权利,但是它需要有具体的事实证据和材料,足以证明试用期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否则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拿出自己无法胜任的事实材料和证据。只要公司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则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执意要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可以当地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支付经济赔偿金。 当然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给予裁决处理。3、员工也可以选择直接走人。 如果员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可能在这种公司里难以继续工作下去。 所以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试用期通常时间比较短,给我们造成的损失相对来说也并不大,选择直接走人,也许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毕竟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等方式,需要耗费劳动者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影响我们下一段求职工作,给我们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只要我们损失不大的情况之下,最好还是直接走人的好。当然在下一段求职工作中,也应该擦亮自己的双眼,避免自己再次陷入到试用期满被辞退的坑中。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视职场】青云计划获奖者,优质职场创作者,一个有着20年职场生涯的老司机,专注分享职场知识,解决职场困惑,建构职场关系!分享职场知识,快乐职场人生,感谢你点、评、分、转、收!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试用期最后一天临下班被人事告知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被辞退。公司这样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法理的,题主应当尽可能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公司提出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那就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首先,在招聘或签到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要明确他们的录用条件。其次,用人单位要有严格且持续的考核,来证明员工不符合用人要求。否则,劳动者与用人公司对簿公堂,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极高。 所以,对于试用期最后一天临下班告知不符合公司录用规定的公司行为,题主有权说不,并提出自己需要赔偿的的合理诉求。Lily有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起初去一家公司的时候和老板约定试用期1个月,而他在第一天上班便被老板和人事主管布置各类工作任务,朋友给予了反对意见,后在工作第三天后老板肯定了他的工作成果,即意味着对工作能力有了初步判断。而后的一个月也没有遇到任何不顺心之处,可是再第三个月发第二个月工资的时候,却仍只给发试用期工资,和老板沟通,老板则表示他并没有说过试用期一个月的事情,并声称朋友仍在试用期,还表示要辞退他。 朋友最后意识,这不过是老板压低工资的手段,对于在试用期未通过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必然要求HR提前告知,既不告知,或临到结尾告知,明显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诉求。朋友的做法则是拨打相关部门热线,辅以自己在工作期间的成果说明,以及自己在公司考核里的高绩效表现,成功拿到了自己应有的报酬和赔偿。 所以,针对不合理的职场待遇,请别做职场里鸵鸟,学会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我是Lily,专注职场百态,欢迎关注、评论、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