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嘛,让我这种专业人士还说说吧。
首先,一般来说,死刑犯是不知道自己执行的具体日期的,只是知道自己快了,因为死刑执行的具体时间和线路都是机密,大家从电视上看到的,大多是为了宣传的作用。
实际上,当死刑犯被喊"上路"时,大多都是懵逼的,也很少出现,你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毕竟大多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死,哪来的什么心情吃"断头饭"?
我们看守所,都是死刑犯在被执行的当天,被带出"监室"后,买一碗有肉的盒饭给他吃,烟管够,大多都吃不下去。
其次,死刑犯都是在看守所过完余生,在死刑执行的头一天,大多地方也不会单独关押,现实中很多人觉得死刑犯很可怕,但是在看守所那种地方,死刑犯很普通只是个可怜人,真没什么牛的。因此,大多在执行之前,都是和普通在押人员一起关押,直到被带走。
而且,不可能存在被捅一刀的可能,看守所监室,屁大点的地方,你想私藏一把带尖的小美工剪刀都难,更别说"刀"了
前面只是对其他回答的人的一些误区进行纠正,现在回到正题。
即便被捅不可能,但被其他犯人打到轻重伤是有可能的。
因此,我们假设,在死刑执行的头一天,被其他犯人打成了重伤甚至死亡,怎么办?
首先,如果被打死了,自然就没有执行的必要了。而对方虽然是死刑犯,而且明天就要执行了,但除了执法部门授权以外,任何人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资格。而且即便对方死亡了,你拿刀去捅尸体也是构成侮辱尸体罪了。
因此,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他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而看守所所在监室的"管教"和相关领导,会受到处分。
如果没打死,致人轻伤或者重伤,主要看对方受伤情况是否影响死刑的执行。
因为执行死刑并非直接拖到刑场枪毙,而是还需要走一系列的流程的,如果他的伤势会影响实刑执行的流程,会向上面进行通报,申请"暂缓执行"。
然后,把对方送去公安对口医院治疗养伤,等治疗的差不多了,再进行执行。
而打人者,会以故意伤害罪和前罪,数罪并罚。
如果伤势不影响死刑的执行,那就直接走死刑执行流程。
而打人者,按理说会因为羁押期间致人伤害被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但有时候,看守所不想节外生枝,再加上该死刑犯已经合法执行死刑,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后,你懂的。
当然,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可能政策不一样,我说的是大多主流看守所的政策,死刑犯的执行,远没想的那么复杂,更没有电视上所谓的"大口吃烧鸡,大碗喝酒,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其实,当执行的时候,给你满汉全席,能有胃口吃的,真没几个。
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法律上如何评判呢?首先我想说你的想象力确实够丰富,因为你所说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在司法考试题里,但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中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被判死刑以后,并不会接着就执行死刑,按照法律规定还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院核准死刑以后,由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接到命令后在七日内执行死刑。
在实践中,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罪犯是要被单独关押,严密看管的。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会有专门的管教和人员特别关注罪犯的精神状态,因为没有人不害怕死亡,有的会发呆,有的会大哭,普遍晚上无法入眠。在这种单独关押情况下,外人根本就不可能接触到罪犯,更别说捅他一刀了。而且进入监狱的安检程序非常严格,外人把刀带进去根本不可能。
如果说有可能的话,那就只有看管这个罪犯的工作人员有机会捅他一刀。但关键问题是,杀人都是需要动机或者目的的,看管他的工作人员跟罪犯无冤无仇,跟本就没有杀人动机。就算有,他们经过衡量也会等着明天罪犯被执行死刑而不会自己去犯罪。那如果这的有人捅了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呢?在理论上来讲,拿刀捅人主观上肯定是故意,这点没有疑问。如果罪犯被捅伤,那么捅的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发生罪犯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就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应当加重处罚。如果最烦被捅死,那么捅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在监狱杀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情节,基本可以确定会被判死刑。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快解答。
这种事是罕见的
我当过武警看守过看守所未决犯,没有死刑犯。
在监狱对死刑犯单独看守,非常严格非常严密。能接触到死刑犯的只有两类人:一类是在押犯人。一类是看守犯人的管教和武警。并且接触的机会非常短暂。比如送饭收拾碗筷时间,放风时间,或提审时间。并且有其他人在场。
能捅死刑犯一刀,极有可能是在押犯人。对在押犯人所带物品严格搜查,别说刀具,一颗钉一硬币都不准带入监内带在身上。他是如何持有刀具的,是个迷。但要追究当班看守管教失职责任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对死刑犯,只有依法执行死刑,才是合法地结束他的生命,在执行死刑前监狱看守有法定职责,保证死刑犯的人身安全。
现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一天被捅一刀,己捅死,执行死刑已无意义,但也要宣告执行死刑。
如捅了一刀,伤势不重,简单处理,不影响明天执行死刑,照常执行死刑。如伤势较重,明天是否执行,逐级向最高法院打报告,请示处理,等候命令。
对持刀行凶的犯人,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该犯的刑事责任。
楼主有幻想症吧?是不是把监狱当成菜市场了?告诉你,即使人们住的地方是破墙烂壁,关押犯人的地方也会被隔离得水泄不通。
更何况是现在!如今的监狱虽不是铜墙铁壁,但高墙上布有铁丝网,警戒时是通电的;并且,高墙内设置有视线不同的岗哨,还有铁门把守,围墙筑得坚固牢靠并有一道厚实的大铁门。在不同角度的监控之下,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人,哪能轻易去挨上别人的一刀?
你可能去看这方面的电视看多了,患上了臆想症。现代监狱的每个角落,都尽在看管人员的掌控之中,哪有你想象的犯人偷挖墙脚、暗藏凶器、气焰嚣张、拉帮结帮、打打杀杀的场面?
再说,死刑犯都是单居关押,不轻易接触其他犯人。在这里,你也不要去把死刑犯看得亡命凶狠,他们一旦进了监狱,表现与普通犯人差不多;甚至比普通犯人还怂。
既然是死刑犯,他们心里明白,在世的时日不多,情绪上就先输给了普通犯人。因此,死刑犯平时的表现就是忧心忡忡,情绪低落,哪还像电视上的死囚横行霸道?
另外,监狱里的普通犯人为了改过自新,为了争取表现减轻徒刑,哪还有心思去对一位死刑犯人动刀子?自己能远离死刑犯就是好的了,这当中哪还敢去惹火烧身?
分析这么多,其目的就是为了告诉你,即使明天死刑犯"上路",中途是没有人能去杀他一刀的。现在执行一个死刑犯,都在秘密中进行,谁又能知道死刑犯被执行的日期?就连他本人都不知道!
明白了这些,我就来按照你的假设分析一下:"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人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去如何评判呢?"。我视情节的轻重分析给你听:
(1)若这个人故意把死刑犯捅成轻伤,要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若这个人故意把死刑犯捅成重伤,要受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3)若这个人故意把死刑犯捅死,视情节而定,可判死缓或立即执行死刑。
(4)若这个人是监狱里的服刑人员,那么,法律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在此,告诉你一个道理:任何人的生命不能任由去亵渎和宰割,要学会对生命的尊重。死刑犯的命只能受国家法律所撑控,你不要去认为,死刑犯反正是要死的,干脆"我"提前去一刀把他捅死,为国家节约一粒子弹或一剂针水。你这种"除暴安良"的心思,能让它滚多远就滚得多远;否则,你在捅死死刑犯的同时,就变成了第二个死刑犯。
再说,即使人死了,你在其尸体上捅上一刀,你都会被判侮辱尸体罪。因此,人活在世间上,不仅要学会挣钱,还要懂得相关法律法规;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人才能活得自由和快乐!
有人会说:反正明天他就要死了,我现在捅他一刀,没关系,因为他明天就要死了,早死晚死都是死。但我想说,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允许这样做,就会引发这样严重的后果:滥杀无辜。他会给出这样的理由:""你看那个人一个星期、一个月、一年后就要执行死刑了;更为靠谱的理由是,人都是要死的。
虽然这个人明天就被执行死刑,说明他死定了。但他的命运只能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法院行使,其他人一律不得行使,提前结束他人生命,就是违法的。
因此,只要他一天没有被法院执行死刑,他的生命就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的生命。在他没有被法院执行死刑之前,任何杀害、伤害他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如何评价捅人的行为?
捅人的行为,要么构成故意伤害罪,要么构成故意杀人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故意伤害罪是指以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客观上要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回到问题中,问题并没有描述捅人的故意以及捅人后的危害结果是什么。因此,假如这个人以伤害的故意捅人,捅人后,这个被捅人没有死亡,而是重伤,捅人的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适用重伤的法定刑;如果被捅的人死亡,则捅人的人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要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
2、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主观上要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杀人的行为。捅人的人以杀人的故意捅人,那么捅人的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捅的人没有死亡,则适用故意杀人未遂的规定。
综上,即使明天就要执行死刑,也不能提前结束他人的生命。否则,将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一个人明天就被执行死刑,今天有个人捅他一刀该咋量刑?
这种事概率极低,他是罪不可赦但也论不到你解恨练手打便宜!
你这是故意伤害罪会判7至10年徒刑,并处罚金!
别总觉得他明天就执行枪决你就应该肆意妄为!这是法制社会,世界各国都不会让你胡来。
事实上死刑犯具体在哪一天执行死刑他也不知道。
被判处死刑的可以是缓期两年执行,也可以是立即执行,只有当"立即执行"时才大概知道执行时间,而缓刑的如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则会减为无期徒刑或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
即便是被判缓刑后未减轻为无期或有期的,具体执行时间也不是"掐着日子算",比如并非2000年1月1日被判"死刑,缓刑两年"就一定在2002年1月1日这一天执行,通常是下级法院在收到执行命令后先告知死刑犯,随后在7天内的任意一天执行。
再者,虽然死刑犯不一定是被单独关押,但关在同一房间的基本上都是重刑犯,基本都戴着脚镣锁,行动受限,所以基本不会出现"被人捅一刀"的情况。再者说了,物品管制是很严格的,怎么会出现私藏刀的现象呢?电影中的桥段多是为了情节需要夸张出来的罢了。
当然了,不抬杠的说,虽然"被捅"的概率很小,但是不排除被人打成重伤的情况。
如果执行前一天被人打成重伤,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执行还会如期吗?其一,故意打伤、打死死刑犯与普通犯罪无异
死刑犯第二天就要执行了,今天就可以打他、重伤他甚至杀死他吗?显然不行。
死刑犯有罪,但从判罚到执行都是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任何个人没有私自处置的权利。
如果个人提前"捅他一刀",只是"划破点皮"还好,轻则教育教育,重则按照监管条例关禁闭、道歉、写保证书悔过书;在重一点就涉嫌"故意伤害"了;捅死的话涉嫌故意杀人罪。总体来讲,伤害一个执行前的死刑犯与伤害一个普通人无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对于肇事者是看守人员或者是其狱友的,甚至判罚还会更重一点,因为属于知法犯法或者服刑期内再次违法犯罪的范畴。
也许有人会说,那捅的是"被剥夺政权权利"的死刑犯呢?其实也一样,被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被剥夺了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但个人的生命安全等权利不是被同步剥夺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二,被捅伤的死刑犯会延期执行吗?
目前法律层面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延期执行的只有三种情况: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因此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延期执行,实际具体是否需要延期也要视伤情大小而定:
如果仅仅是轻伤,完全不影响死刑的执行,那么就不需要延期;
如果伤情较重,已经影响到正常的执行,甚至不及时医治都可能在执行前死亡,那么就要如实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请求医治、暂缓执行。等医治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申请执行。
如果直接捅伤致死了,那就真的没有执行的必要了,但肇事者涉嫌杀人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提问者所说的"捅伤"只有极小的可能性,一旦发生这种事情想必也必然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本身这就属于"看管事故",管理、教育等方面都存在漏洞。因此在伤情不至于致命的情况下,为了不节外生枝,一般也就如期执行了。但至于肇事者,责任拖拖不了,事后必然追究。所以综上所述:
01.这是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
02.肇事者所面临的的处罚与伤害普通人所面临的处罚一样,甚至更重;
03.不耽误执行的情况下会尽量不延期,伤情较重会走流程打报告,申请医治、暂缓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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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讲个故事:不久前美国一个死刑犯被判死刑,再有四个小时就被执行死刑,按照国际惯例,会被做个饱死鬼,监狱给犯人提供了热狗,汉堡,火鸡,牛排等高热量大餐,结果导致犯人高血压引起脑梗死,法院判监狱赔偿近四百万美元,原因是监狱非法剥夺了犯人人生最美好的四个小时,犯人也算为家属尽了最后一点力,帮助家属提前脱贫致富了!这个案例可以和提问的问题有个参考和比较。
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是极低的。
首先死刑犯在被执行前一天一般都是进行单独看守的,基本不太可能与其他人产生过多的交集。即便不是单独看守,监狱内也很难私藏刀具之类的物品,况且其他人也完全没必要和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过不去。所以说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即便发生也是极小概率的事件。
如果真的发生了,法律会如何处理呢?
我们就假设真的发生了类似的情况,比如死刑犯在前一天与监狱中的其他人员发生了摩擦与打斗,对方故意将其打死了。
这里我们要弄清楚一点,只有相关的执行机构才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其他人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无论对方是不是死刑犯,也无论明天是不是就执行死刑了。打死该死刑犯的人都会被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等罪名被追究责任,当然法院会结合具体的摩擦与打斗情节去定刑,但都是基于基本的事实根据,与对方是不是死刑犯没有什么关系。
普通人并没有执法权,不要以为对方是罪犯,自己做什么都没有问题。
一些人重视认为只要对方是犯人或者说嫌疑人,自己就可以不顾后果地去"伸张正义"。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事件。
有个人帮人家抓小偷,本来是个见义勇为的好事,结果在对方已经放弃抵抗的情况下,这个人还在不停地击打对方,最终导致小偷死亡,这时候见义勇为的好事可能就变成了过失杀人的坏事了。
还有个新闻是一个儿子为了给母亲报仇,结果故意杀死了对方,最终也被判处了死刑。即便对方可能是个坏人和嫌疑犯,但普通人都没有结束他人生命的权利,一旦发生这样的悲剧,最终儿子也只能落得死刑的下场。
在面对歹徒和罪犯时,"见义勇为"的行为固然值得鼓励,但最理想的办法还是要尽快报警,毕竟"见义勇为"者本身也是可能面临较大的生命安全问题的。很多事情还是交给相应的执法部门办理更为稳妥。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凡事都有意外。死刑犯看管当然严格,那也不能说绝对不会被人捅。死刑犯还有逃跑的呢。 比如死刑犯掌握着高度机密信息。打算在行刑时才说。有人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想提前知道机密,提前买通看守提前干掉他或者逼迫他。有何不可? 你问干掉后自己怎么办,那是另外的事情了。直接逃跑不行啊。 至于捅了之后的法律评价,看主观动机及结果。要么故意伤害,要么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未经法律允许,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实施,都无权决定他人的生命周期,哪怕只有一秒钟。
别说是死囚没有被执行被捅了两刀,就算是被执行后你捅两刀试试,还有一项罪名叫侮辱尸体罪!所以不管是什么样的人,都不能用私权使某人受伤或死亡,否则将付出法律代价!
简单直白点说,只种情况只能够假设,一个死刑犯临刑之前,被人捅了一刀,那么,这个"人",就会被法院判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之类,死刑不再执行,附加犯人确认死亡的资料结案了事。捅刀子那边是另外一个案件。
怎么事都没有绝对之说,杀个鸡用刀,但杀个人不一定须要刀。题主这个幻想不错,但这种环节相关部门早有细作,有条件做案的两类人,一是看守管理人,二是犯罪待判人。高墙外面的人只有电影里面能混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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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生平等,活而平等,死亡平等,是大自然赋予每人的平等权力,更没人有特权去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只有禁止他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形为,在危极时自己生命受到威胁,可用自然权自卫保护自己不受威胁与侵犯实施正当防卫。
抛去其它因素的可能或不可能,如真有人捅他一刀,根据伤情法医判定,按形法处置,如致罪犯死亡,按故意杀人罪处刑,这是亳无疑问的。如被执行罪犯没死,轻者照样执行死行,重伤者可按程序上报,经验伤批准治好伤后再执行死刑。
死刑犯一般都是单独关押,说的情况一般不大可能存在,如果发生了,具体要看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因为会涉及到多方责任,直接杀人者根据情节动机等综合原因依法审判,对存在关押过程中疏忽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了一定原因的当应当追究责任,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