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我自以为这些足够两老颐养天年"?? 意思是说,他没想到两老要那么多是吧?? 留下1.2亿的赔偿,老两口要的只女儿留下来的,应得的部分! 在你林生斌眼里,算贪心?还是算不知足? 至于朱小贞的遗产,包括公司的部分,他至今都未做公证与过户。 如果不是网民们把事闹大,会不会给朱家人,还是一个未知数。 自己拿着一个多亿赔偿金,还跟亡妻父母算的这样清清楚楚。 林生斌,你让不让人寒心?! 回头看看这个「保姆纵火案」的故事。 相信不少人心里打颤。 出轨、卖人设敛财、欺骗、诈捐、消费网友。 不管是起因还是后续,贪婪、自私被体现得淋漓尽致。 有网友说:林生斌成了这场灾难里最大的赢家: 白天痛不欲生,博同情赚大钱;晚上其乐融融,搂着娇妻生孩子。 今天咱们就聊聊女性如何在婚姻中来进行资产保全。 我们的父母,特别是母亲,将人生绝大部分的希望放在一段婚姻上,哪怕这段婚姻并不是十分的美好,也要继续忍下去。 但现在是一个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追求个性独立的时代,他们有事业,有前途,自尊自爱,无所谓他人的非议,也无所谓他人的猜测。在他们看来,婚姻只是人生的一段经历。有,则好好享受;没有,也不用期期艾艾等他人垂怜。 我们暂且不评价新时代的婚姻观是否正确,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中国的年轻人正逐步向着自由、开放的恋爱观靠近。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北京的离婚率高达恐怖的48.3%,相当于两对夫妻结婚就有一对会有面临离婚的风险,而且主要集中在80、90后群体中。在逐年攀升的离婚率数据背后,我们看到的的现实往往是:"离小两口的婚,分老两口的财"。对于拥有很多金融资产的高净值客户来说更是如此。 离婚就意味着财富面临分割,财富一旦分割就会带来大量的损耗! 夫妻本是需要诚信作为基础,但当"夫妻本是同林鸟,诱惑面前各自飞"情况发生时,我们表现出的不应该是惊慌失措,而是提前做好必要的婚姻资产保全。 例如签订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保护好自身应有的权益,同时配置一份属于自己的婚姻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隔离,无论发不发生婚姻风险,都会保证自己该有的利益不受损,保证自己的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支出不受影响。 但是有的人觉得做婚前公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太合适,不好意思 婚前购买的房产、汽车,都有合同、发票等手续,可以证明是婚前财产的,不需要作公证。 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再比如,部分贵重动产,如玉器、金银首饰、存款等,其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状态,最好办理公证。 婚前协议也有好多问题和细节,细节可导致一夜回到解放前 杨先生从事电销7年,2013年和太太王女士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 2、2016年太太发现丈夫杨先生在外与其他异性密切交往,关系暧昧。太太随后提起离婚。 3、杨先生考虑到太太对自己的付出和帮助,及孩子还小,觉得内心对不住太太,所以不肯离婚。 4、再杨先生的恳求下,太太决定原谅杨先生,但太太提出,要求写一份婚内财产协议。 5、在婚内财产协议中为让杨先生表示对自己过错的惩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属儿子所有(没有过户);今后如杨先生再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甘愿净身出户。6、2018年杨先生再次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太太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履行。 常见的婚内财产协议可能无效的情形: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婚内财产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如房产),但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掌管。 从《民法典》规定看,属于夫妻赠与子女,但没有履行过户,因没有完成赠与过户,便不生效(存在风险)。 2、约定一方婚前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该约定属于未完成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按照约定定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 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约定一方出轨的则出轨方净身出户• 此类约定往往被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 少数法院在支持性判决中认为,既然法律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忠诚形成约定,那夫妻之间真实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就应有效,这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那么用于确保忠诚义务履行的"违约金"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而上海市高院曾专门出台意见强调: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3、对夫妻之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防范婚内无效协议要点: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3、对夫妻之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顺便来一个正面案例 下边是房产的,大家自己看啊 说已经结婚怎么办?不要慌,还有两大神器,保险和家族信托。 这次就从守护婚姻的角度谈保险,还有其它三个板块(债务相对隔离、税务筹划、资产传承)关于债务写了一篇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想了解可以看看,其他两个陆续会写。 保险守护婚姻的核心是什么? 保单在三个人之间做到了财富权力传递转移 投保人:保单所有权、退保权、贷款权、红利及账户所有权 被保人:生存金受益权、理赔金受益权、受益人指定与更改权 受益人:身故金受益权. 父母投保 自己投保 法律工具是事后的冰冷,金融工具是事前的温存 !现实中一般都是二者共同使用,能用好保险并且用对的没几个,咳咳咳。各位懂我意思吧 重点整理: 1:尽量选择第三人投保,最好父母! 2:年金保险注意有无万能账户的区别! 3:婚前自己投保的保费最好婚前交清! 4:婚后家庭保单自己争当作投保人,婚后孩子和父母就是自己的合法小金库! 5:健康险具有人身属性,更安全! 6:法律工具与金融工具并用! 下边说说信托 信托分家族信托和保险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家族信托要求较高一般3000W,最低1000W而且需要完税证明,保险金信托就不用,而且要求低。 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有效方式,家族信托集合了资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和财富保值增值三大功能。通过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设计,家族信托可将财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名下剥离出去作为独立的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处置和分配,同时防止因债权债务纠纷、法律诉讼、婚姻或继承等风险事件产生财产流失,使他们从"创富"阶段平稳迈入"继续创富"与"守富"、"传富"三者并存的新阶段。 来图解家族信托吧 信托一般有三权分立:所有权,收益权和经营权。所以一定要选对人,信托设计根据情况来而且比较复杂,如果有出错地方就有可能是无效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分配保险金,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因此保险金信托具有两层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年金险+信托,适合生前财富传承外加子女养老保障;另一类是终身寿险+信托,适合身后财富传承加未成年子女财富监护保障。 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发生身故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的不同,保险金信托通常有两类产品:第一种终身寿类保险金信托;第二种年金型保险金信托。 第一种 终身寿险类保险金信托 架构图如下: 终身寿险类保险金信托比较适合于客户百年身后的财富传承,也可以适用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特别是保险受益人如果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之间利益冲突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险受益人往往可能不具备理性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终身寿险类保险金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义务履行后,为保险受益人延伸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或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的缺位问题。 第二种 年金型保险金信托 年金型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国内市场比较热卖的一种年金保险与信托架接在一起的产品,架构图如下: 年金保险的功能主要是给年金受益人长期给付年金,一般终身年金险可以一直支付到过百岁,所以大部分客户用年金来实现自己养老或是子女教育成长,或是对子女婚姻家庭进行财富支持。当第一笔年金开始支付时,这笔年金就会直接进入到客户事先搭建好的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以后每年保险公司支付年金时,这笔年金都会自动进入到信托账户。当一笔笔年金积累多了之后,信托公司就会按照客户预先设立的信托合同条件,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信托受益人。年金型保险金信托主要在于解决客户教育陪伴子女、给与子女长期保障支持的功能,与前面提到的第一种终身寿型保险金信托功能还是有所区别的。 两种类型的保险金信托在实操时注意有一个区别要点,就是当客户想做终身寿型保险金信托时,要先购买大额终身寿险保单,可是购买大额终身寿险保单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要求的,一般要求体检,理由是终身寿险保障是杠杆比例放大的,通常保额会数倍于保费,风险保额比较高。因此大额终身寿险会因为保额过高而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而很多客户难以保证自己的体检能够合格通过,因此相较而言,年金型保险金信托具有更大优势,甚至孩子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配置大额年金保险。 几张图来了解保险金信托,离岸信托就不讲了。 说一些重点,如何不让老公成为保单受益人? 解释一下什么叫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我们买的保险,只要有身故保障,那么在被保险人身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赔钱给受益人。保额是多少就赔多少。受益人只要拿着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就行。这个过程非常私密,指定受益人之外的人,哪怕关系再亲密也不得而知,更不需要经过他们同意。 有位客户保单的受益人原来是老公和孩子,现在她想指定为父母和孩子。 受益人容易更改,一般保险公司的官方微信或APP就能办。官微或APP没 这功能的,提交一纸申请也就搞定了,不需要原来的受益人同意 她说:不是不相信,而是尊重人性,死者已矣,活着的人生活总得继续。我既然看到闺蜜这样的事情,就提前安排好。我不限制老公再不再婚,但我得顾好孩子。 担心万一自己有什么问题,老公拿理赔金去潇洒,也怕别人欺负自己的孩子,所以才想改成父母和孩子,这样就不会了。 保单的受益人一定要指定,指定和法定 就差一个字,区别很大的。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 法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保险公司通常的分配原则 如果第一顺序人健在将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在或自愿放弃保险金才将由第二顺序人平均分配。而且,若是"法定",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一定的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是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的金额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指定受益人更"任性",保险金按意愿,想给谁就给谁; 指定受益人更"保险",保险金受益权大于债权 指定受益人更"合算",免征遗产税; 指定受益人更"简单",保险金领取手续便捷 指定受益人更"省心",家庭情况复杂时可避免继承纠纷。 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别看只有两字之差,但如果没有提前指定好,最终的赔偿结果可能会与你的初衷大相径庭哦。 分享两个小知识 这个是一个案例,怎么做到大额存款不被分割,这个就不讲了。 这个也不具体细说了,自己领悟 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学好保险,用好保险!不是帮我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帮我们守护合法权益的! 分享一个案例: 小丽今年30岁,离过一次婚,现带着三岁的女儿一起生活。 离婚时,小丽分得一套住房,价值800万,无贷款;现金1000万,存在银行,一部分存的定期,另外一部分买了理财,是小丽和女儿的生活保障。 小强是小丽的同事,31岁,没结过婚,被小丽的善良和魅力所吸引,对小丽百般照顾体贴,并表示将小丽女儿视为己出。 小丽被小强的诚意所打动了,准备结婚。但她担心以后万一离婚,1000万现金资产极其容易混同,若被分走一半,或者将来婚姻中资金亏损,则小丽和女儿生活堪忧。小丽想和小强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但是又害怕会影响二人的感情,如果不签,未来风险太大,小丽陷入两难境地。 小丽可以从1000万现金中取出500万,作为自己和女儿的保障以大额年金保单的形式保全起来,具体法律关系这样设计: 投保人:小丽 被保人:小丽女儿 生存受益人:小丽女儿 死亡受益人:小丽女儿 可以设计成五年缴费,每年100万元,分五年缴清,附加万能金账户,把剩余4年需要缴纳的保费存入万能金账户,提前获取收益,抵消部分保费。 同时,再以小丽为投保人和被保人,购买一份万能寿险,最好购买带追加功能的产品。 再订立一个遗嘱,明确说明,年金险和万能险的现金价值和投保人的权益归女儿所有,孩子未成年时,由小丽的父亲或者母亲作为投保人代为持有直至女儿18周岁。 单独开设一个银行账户,来打理保费资产;同时,再为自己和女儿各自购买10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高端医疗保险。 保费设计解读: 1,以前小丽的1000万以银行存款和理财形式放在银行,婚后存取可能产生混同,所以将其中500万,分为5年转化为年金保单。因为保单结构稳定,不容易发生混同,所以很清楚的可以界定为小丽婚前财产; 2,保单万能账户中的利息大约收益在3%~6%,并且可以实现复利递增,相比银行存款和理财,安全性更高,并且收益持续稳定; 3,可以合理利用保单的融资贷款功能,当家庭需要大笔开支时,随时取出。这笔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名正言顺,不会威胁到小丽个人财产; 4,签订保单不需要征得小强同意,可以避免签订财产协议的尴尬; 5,即使小丽想购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形式实现投资。个人财产永远以复利形式增长,超额收益可以用于生活开支,两不耽误。 公正遗嘱设计解读: 小丽和小强结婚后,将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万一小丽身故,因为保单是小丽投保人,小丽女儿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还将继续有效,只是需要变更投保人,这就会存在很大风险。 第一,保单现金价值将由小丽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小丽的父母、女儿和小强,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有被瓜分的风险; 第二,如果当时小丽的女儿未成年,则小强将成为法定监护人,投保人也大概率会变更为小强,则小丽女儿的利益难以保障; 所以,当小丽用遗嘱形式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明确归属女儿后,如果女儿已经成年,则投保人直接变更为女儿,顺利传承。 如果女儿未成年,则小丽父母极有可能健在,根据遗嘱可将投保人变更为小丽父母。 最后还有那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为了防止混同,可以这样设计: 如果未来卖掉房子换新房,财产就会发生混同,虽然夫妻之间不能分的太清楚,但对小丽这种情况,如果比较短时间内将剩余500万金融资产和800万房产混同,则婚姻共同财产高达1300万,道德风险极大,对小强也是莫大的考验。 所以,小丽如果要更换新的住房,最好将老的房产出售,房款最好放入新开设的账户中,然后再用这个账户的钱购买新的房产,保留凭证。 如果不需要贷款,房产依然归小丽所有,即使需要贷款,也要以小丽的名义,用小丽的账户进行贷款,房产证些小丽的名字。 这是个案例,每个人情况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 女人是天性善良,富有同情心,但选择剥夺自己的男人的结果就是, 一次次地被伤害,被破财,被辜负! 女人啊,不管是恋爱,还是婚姻里, 都要保留三分理性。 这三分理性也许能帮你省下几十万,也许还能救你的命。 希望女孩子们,都能管好自己的钱袋子,拥有幸福美好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