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判项应该怎么履行最合适? 这听起来好像是句废话,既然都叫刑了,对于我们都还有得选吗。不不不,财产刑虽然是一种刑罚,但一是财产刑本身还是有其特殊之处,二是我们今天讲的是财产性判项履行,也就是不光是罚金和没收财产,还包括责令退回(继续追缴)赃款、附带民事赔偿等项目。 深圳监狱的杨繁警官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这些钱到底要交给谁》,就从9个方面对财产判项进行了很详细的讲解。因我没联系到他(她)本人,没法直接转发。那咱们就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结合我本人在刑罚执行的工作经验,和大家谈一下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及其与减刑假释之间联系。 一、为什么会有财产性判项这么个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将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 为什么要这么做,按照官方解释是这样: 我国刑法当中有200多个罪名可以单独或者可以选择适用财产刑,财产刑和自由刑一样,都属于罪犯应当履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难度比较大,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的执行也是这样。为了更好的规范这项工作,2012年的司法解释中对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和民事附带赔偿义务这些财产性判项作为减刑、假释时从宽或者从严的情形考虑,以激励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2012年的司法解释施行后,调动了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积极性,主动履行的人次和数额明显增加,维护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所以,我们就有了财产刑判项这么个说法。 二、来认识一下什么是财产性判项 财产性判项就如同三类罪犯一样,是为了方便,对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回)、继续追缴赃款、附带民事赔偿等项目的一个特别称呼。这几个名词非常容易理解,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展开解释。就简单说一下几个的不同: 1、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一个是指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一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他们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不同点在于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对于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执行上的区别:罚金可以分期缴纳,1年不行2年,判决前执行不了就出监后缴都可以;而且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所以就有很多人要问的那个问题,老哥,我要不要交罚金?这个问题后面讲。 2、退赔、退脏以及附民赔偿有什么特别之处: 退赔、退脏、附民赔偿同罚金、没收财产一样,都是要钱。这钱交给谁?该交国库的就交国库,该交个人的就交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同时存在退赔、附民赔偿和附加刑,交个人的优先级要高于国家。也就是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后果 狱内影响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七条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就是会减刑从严,我在以前的更新中说过,不履行财产刑判项,是一项基本的减刑从严项目。 出狱后影响生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财产刑的履行 既然财刑判项不交有这么多坏处,那我还是交了吧。可是,老哥你说的国库是哪个库啊,我怎么不知道还有这么个地方?我要缴纳的话我的钱到底应该交给谁?怎么交? 1、履行方式与时间。 首先是履行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20条规定,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哪个法院出的判决的就交给谁。退赃和民事赔偿,就前几天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罪犯有受害人写的一个收条,说收到赔偿多少钱多少钱。但是监狱没有能力认定啊,所以履行时最好找法院或检察院作为见证,这样更有说服力。 其次是履行时间: 什么时候都可以,但是如果你已经决定要缴罚金了,就稍早一点。有个别服刑人员在申报减刑时才想去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往往事与愿违。原因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家人没时间、找错执行机关、被害人不接受赔偿、找不到被害人等等。因此,为顺利获得减刑、假释。建议服刑人员一定一定要尽早履行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2、保留收据。 为什么这个特别要提醒一下,因为有太多人由于种种原因把罚金缴纳的收据给弄丢了。而这个收据有特别特别有用,所以老哥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留收据。 在你履行完毕财刑判项后,一定要将法院出具的收据妥善保存好,选择一个恰当的方式转交给监狱(邮寄、接见时转送都可以)。因为我们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财刑判项已经履行的证据材料,就是你的收据(而且一定要是原件)。 然后,事实上每批减刑都会有服刑人员罚金已交但收据丢失的情况,监狱在每次都需要要派专人去原审人民法院核实,要求原审法院对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进行说吸,费事费力费时间,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 3、可以将罚金交到监狱吗? 我也是从杨繁警官的文中才知道,人家深圳监狱曾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建立了监狱代缴模式,为服刑人员赔付开设绿色通道,一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后来后因各地法院加强了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工作,导致个别服刑人员在监狱代缴之后原审法院又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出现重复执行的情况,监狱因此关闭了绿色通道。 反正在我们监狱是不可以的。所以,千万不要将原本打算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钱打到服刑人员在监狱的个人账户上,要不要相信任何人告诉你要减刑要打钱给监狱,很有可能是骗子 4、财产性判项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么? 这段话同样来自杨繁警官: 只有罚金可依法减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另《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有这两条高大上的规定给你撑腰,要是真困难的话就申请减免吧,不要不好意思。 何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赃款和民事赔偿是退赔给被害人,法院无权直接裁定减免。不过罪犯及其亲属可以与受害人(及其亲属)针对退赔的数额、履行时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没收财产刑的性质决定了不能减免。 五、履行财产刑的几点注意事项 我们今天谈的财产刑,不是站在法院量刑的角度,也不是站在法院执行的角度,而是站在减刑假释的角度来谈。所以有几点心理话要和大家说明白: 1、我需要不需要履行财产刑? 当然需要啊。 老哥在成为公众号的作者之前,首先是一位人民警察。 我无论何时都希望大家能积极履行财刑判项。 所以这个问题,不要问我了。 2、怎样履行财产刑判项更合算些? 这个问题问的好。 我虽然希望大家能积极履行各种法律义务,但是如果你的妻儿在外面谋生不易,我希望大家能以一种更合理的方式去履行。 什么样的方式是合理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罚金。 比如刑期10年,罚金1W,你要是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每次减刑都会扣1到2个月。1W元的罚金差不多得少减半年刑,那当然就是完全履行合适。 如果刑期10年,罚金100W。有的地方完全不履行财产刑就不启动减刑程序,那你最好就要主动缴一点。部分履行与完全不履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所以,什么叫合理的履行财产刑?你一是要权衡自己的经济情况,二是要主动和监狱联系询问一下关于财产刑的从严情况。比如部分履行是按比例算还是按金额等等。 3、家庭困难证明有什么用? 确实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时,家庭困难证明是一个重要的材料,但这个材料有时候起不了太大作用。因为我们从严的依据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贫困证明就是想说明我没有履行能力。但这个贫困证明有多大说服力?法院会不会采信,这个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监狱也会考虑狱内消费情况、财产申报情况、判处的金额等来统一权衡。 而且在减刑报卷的同时,还会同时附卷两个特别重要的证明材料。一个是消费情况说明,一个是狱内消费明细。有个别服刑人员申报减刑假释时提交了家庭困难证明,但在狱内花钱大手大脚,甚至送款、汇款收入都快超过财产性判项的金额了,这样即使你有家庭困难证明也是没有什么用的。无认是监狱还是法院检察院,肯定会按照从严标准来掌握的。 所以,你看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