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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摘要: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因为翻译法律术语时,译者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另一方面,翻译中又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面对的是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几种情况。本文探讨了法律术语英译中时这种不完全对等的现象,并提出了翻译法律术语的一些方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确切对等词;权威性翻译
  Abstract: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inology is one of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legal translators, for legal translation requires equivalence both in linguistic function and in legal function, but the absence of exact equivalents is not uncommon and the translator is often faced with near equivalence, partial equivalence and non-equivalence. This article looks into the absence of exact equivalents in legal terminology translation from English to Chinese. In addition, it illustrates some ways, such as the us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t, lexical expansion, paraphrase, neutral term, borrowing and neologism, to deal with terminology translation.
  Key words: legal translation; legal terminology; non-equivalence; exact equivalent; 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
  一
  从事过翻译工作的人一般都能体会到在翻译特定目的文本(special-purpose texts)时的种种困难,其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   法律术语使人很容易联想到行业语。行业语是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例如,语言学中的"morpheme(词素)","competence(语言能力)","langue(语言)","parole(言语)"等;电子计算机行业中的"mouse(鼠标)","e-mail(电子邮件)","bus(总线)","memory(内存)"等。行业语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需要而长期使用的特殊词语。法律专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执行)", "contempt of court(藐视法庭)","plaintiff(原告)","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等。我们把这种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行业词语称为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和非基本词一起构成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孙懿华 周广然,1997:59-   60)。   在讨论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之前,我们必须对法律翻译进行分类。从法律效应来看,法律翻译可以分成两类: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和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权威性翻译指的是该翻译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其本身就是一部法律,已经超越了翻译作品的范畴。这类译本在国际条约和具有多种官方语言的国家的立法中比较常见,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加拿大等国家的多语立法等都属于此类。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为了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所作的翻译。虽然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比如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和律师除了熟悉本国法律外,也必须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时,他们就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译本。所以,不管是权威性翻译还是非权威性翻译,译者都要力求准确,保证翻译的质量。 由此可知,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数学和逻辑中,如果甲和乙对等,则意味着它们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在翻译理论中,如果甲和乙对等,则只是指甲可以用来翻译乙,乙也能够用来翻译甲,但不意味着它们在概念的层次上完全相同。Sarcevic (1997: 238-2   3
  9) 将法律中的对等分成接近对等(near equivalence), 部分对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对等(non-equivalence)三类。接近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essential)特征和大多数次要的(accidental)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没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没有包括,或译入语法律体系中没有源语中特定概念的功能对等词。   显然,翻译法律专门术语时,译者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另一方面,翻译中又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面对的是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几种情况。那么,译者应该怎样解决这种矛盾,用什么方法弥补英汉法律术语的不一致性,从而保证术语的翻译质量呢?   二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功能对等词(functional equivalents) 比如,一般词典都将jail 和prison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对它们作了区分,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解释是"=gaol",而对gaol的翻译是"监狱",该字典对prison的翻译是"监狱;看守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那么,这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根据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   jail. A building used for the confinement of inpiduals awaiting trial, or who have been convicted of minor offenses. The term PRISON is sometimes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jail, but PRISON is usually the place where only those with long-term s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entences are confined.   从这里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lexical expansion)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泛,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例如,在翻译barrister和solicito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两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有些字典把它们分别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初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Sarcevic定义的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paraphrase)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以下两个例子可说明这一点。   Yellow dog contract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它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把这个术语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样翻译明显比前一种译法要好。 若译者认为以上三种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特别是在Sarcevic所定义的不对等的情况下,也就是如果译入语法律制度中没有源术语的功能对等词的情况下,译者还可以灵活选择下面讨论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neutral term)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 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国没有专门的侵权法,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 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同样的道理,陈忠诚教授把depose, deposition译作"庭外采证,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而不译成"录取证词,证词",因为Black‘s Law Dictionary对deposition的解释是:   1.witness‘s out-of court testimony that is reduced to writing (usu. by a court reporter) for later use in court or for discovery purpose.   2.The session at which such testimony is recorded.   可见,deposition是英美诉讼法上特有的制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发生在审判前,而且是在庭外进行的,所以不同于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证词(陈忠诚,1998:143-1   4
  5)。   译借(borrowing)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naturalized),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以anti-trust 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创造新词(neologism) 三   总的说来,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的方法,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最佳汉语翻译,不过,必须注意法律术语翻译中的灵活性并不能随意发挥,它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以上各方面都限制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灵活性,影响译者对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创造新词这几种方法的具体选择。没有确切对等词时,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就取决于译者的灵活性能否得到适当的发挥。译者发挥灵活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原文中术语的意义能够得到准确的传递,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证译文能够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所以,为了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的不对等的问题,译者除了熟练掌握英语和汉语并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同时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1] Black, Henry Campbell (6th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 ed. 19   90)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2] David, Rene and Brierley, John (3rd ed. 1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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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声乐艺术教学理念及建构略论摘要建构新型的声乐教学理念,必须打破传统的三种唱法的思想禁锢,立足本民族声乐艺术基础,借鉴西洋声乐艺术教学的先进经验,正确理解科学的发声机理,运用行之有效的训练方法,让学生自然地优论文精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数学课堂教学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恰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学科教学,以形象具体的图文声像来创造教学的人文情景,使抽象的教学内容具体化清晰化,使学生的思维活跃地参与教学活动,使其重视实践操作,科学地论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数学课堂教学论文摘要根据新课程标准提出的数学教学要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学生学习数学和解决问题的强有力工具,致力于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使学生乐意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现实的探索性的数学活动中去。在教小学数学教师论文数学作业评价点滴数学课程标准提出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数学学习历程,激励学生的学习和改进教师的教学,应建立评价多元评价方法多样的评价体系,对数学学习的评价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浅谈数学课堂中音乐元素的融入爱听邓丽君的独上西楼(南唐李煜相见欢无言独上西楼),王菲的明月几时有(北宋苏轼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我想学生们会唱这些歌,那这些古诗词也就自然熟练的记住了。查资料知道,按道理,大部浅谈在高中音乐教学中引导学生欣赏音乐的方法音乐是听觉艺术,欣赏音乐需要人发自内心区感受体验音乐所蕴含的思想情感和艺术形象。音乐课程标准提出在音乐欣赏教学中应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在面向全体学生的同事,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新浅谈音乐对学生人文素养的提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美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美的情感兴趣品格和理想,它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现在学生的有些表现非常令人担忧。伤害他人,打骂群殴出走农村小学生音乐学习兴趣的培养作为一名在农村小学工作的音乐教师,对于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我在工作中十分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我发现许多农村小学生对于音乐很陌生,他们缺少一个好的学习音乐的环境和氛围。音乐教育对新课程理念下高中音乐鉴赏课教学研究一在鉴赏教学中坚持学生是探究的主体新课改精神强调,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教师不再是一言堂,学生更不只是聆听者。课堂教学应从教师为主,指导学生进行音乐欣赏,转变为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在音乐教学中创建个性化的校本课程一正确认识校本研究(一)校本课程的概念要谈校本课程开发就必须搞清什么是校本校本研究。校本研究指导一书中,阐明了校本的意思以学校为本以学校为基础。它具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为了学校,二是高考英语听力测试与高中英语听力教学高考英语听力测试与高中英语听力教学听力作为英语学习者所要掌握的四项基本技能之一,是英语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语学习的难点,在英语学习中也容易被忽视。学生认为反正自己不出国,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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