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解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基于湖北省159个粮食类合作社成员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许多成员没有缴纳股金,也不愿意追加投资;多数成员都愿意接受产前产中服务,但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大部分成员不关心也不愿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大多数成员都不愿意承担合作社亏损。其原因主要是成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合作社管理层缺乏信任;带头人素质有待提升;成员的边界游移现象普遍。为此,必须加大合作社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力度;规范运行机制;加快带头人培育;完善成员资格制度。 关键词:粮食类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原因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6)082142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6。08。058 Abstract:Inordertounderstandcooperationintentionoffarmerscooperativesmembers,cooperationintentionoffarmerscooperativeswasanalyzedbasedontheinvestigationof159graincooperativesmembersinHubeiprovince。Theproblemincludedthatshareholderwaslack,intertionofsigningcontractandmangementwasweak,notwillingtobearlossoffarmerscooperatives。Thereasonsincludedthatlowawarenessofrightandduties,distrustmanagement,lowqualityofleadersandmembersgenerallymovingboundary。Thenpropagandaoflaw,perfectpropertyandsupervisionMechanism,thecultivationofleadershipandperfectmembershipofthefarmerscooperativesmustbenoted。 Keywords:graincooperatives;members;cooperationintention;reason 湖北省是中国粮食主产区之一,其中以种植水稻为主,近年来小麦、玉米的面积也在逐步扩大,但农户普遍种植规模小,经营模式落后,收入不高,自2008年以来,湖北省粮食类合作社的数量在逐年增长。合作社对提高粮农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粮食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许多普通成员的合作意愿并不强烈,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新成员的加入。对于这一问题,近年来国内外部分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Fulton〔1〕认为,当成员同质性较强,合作社产权明晰、治理结构透明并且不被某一小团体或管理者控制时,成员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并与合作社做交易。黄胜忠〔2〕提出各参与主体是否采取集体行动,主要取决于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收益以及他们所分担的成本。崔宝玉等〔3〕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农户进入合作社后,会根据收益、成本和风险的边际水平以及风险偏好来选择股权的合作程度。刘宇翔〔4〕对陕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表明,合作社成员的投资意愿受其家庭收入、外部政策、法律和经济环境以及对合作社的信任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孙亚范〔5〕提出合作社成员在参与合作中普遍缺乏投资入股、稳定惠顾和扩大产品生产规模的强烈意愿,合作社尚未形成稳定发展和持续成长的内在机制。黄祖辉〔6〕认为农民产生了合作需求之后并不意味着就能够产生合作社,合作社付诸实现的必然前提是企业家和普通成员的合作策略行为。颜华〔7〕提出普通成员缺乏核心成员所具有的优势,在合作社中很难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应得利益受到侵占,这就直接影响了农户作为个体经济人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以上研究没有对粮食类合作社普通成员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因此本研究将基于湖北省42个粮食类合作社中159个普通成员的实地调查资料,对成员合作意愿及原因进行分析。 1粮食类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及原因分析 1。1调查样本及特征 1。1。1数据来源采用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对湖北省部分粮食类合作社及其普通成员的走访调查数据,其中成员特指普通成员,即非理事会成员。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一共调查了42个粮食类合作社,发放成员问卷175张,得到有效问卷159份,有效率为90。9;调查对象涉及湖北省9个市,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样本合作社数量分布情况(表1)。 1。1。2样本合作社基本特征调查内容包括样本合作社和普通成员两个方面,其中合作社包括经营范围、产权及治理、财务管理等内容;成员调查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入股金额、行使合作社权利及履行义务状况等。大部分样本合作社成立于20092011年,占59。5;从样本合作社种植的作物来看,稻谷占61。9,玉米占16。7,小麦占21。4;从合作社组建的方式来看,以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领办为主,占31。0(表2)。 1。2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现状 1。2。1许多合作社成员没有缴纳股金,也不愿意追加投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照章程出资入股。目前我国大部分合作社的股金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规定必须缴纳的身份股,有的合作社以会费的形式收取,一般每年在几十元左右,也有许多合作社只在成员最初入社时收取50或100元;另外一种是自愿缴纳的投资股,这种股金数额较大,有的合作社还会对成员的认股金额规定上限。调查结果显示,在159个样本成员中,有37个成员占23。3,每年缴纳会费20到50元不等;有62个成员占39。0,加入合作社缴纳100元股金;有53个成员占33。3,没有缴纳任何股金;只有7个成员占4。40,缴纳了金额少于一万元的投资股。同时,对于合作社为了扩大经营而募集的投资股,成员普遍都没有追加投资的意愿,加上从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因此许多合作社都存在资金瓶颈问题(表3)。 1。2。2多数成员愿意接受产前产中服务,但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合作社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因有多方面,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入社是因为自己在信息、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合作社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也不用支出较高的费用。对于粮食类产品的销售,许多成员都比较谨慎,他们一般都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契约,而是随行就市。一些成员为了把产品卖个好价钱,甚至会选择把粮食囤积到第二年。对于同等质量的产品,当合作社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成员会选择与合作社交易;如果合作社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即使与合作社签约了,成员也可能违约;如果合作社价格与市场持平,同时合作社不用现金结算,一些成员也不会把产品出售给合作社。调查结果表明,在159个合作社成员中,100的成员都愿意接受合作社统一种苗、田间管理及技术指导,但都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粮食订单。同时,合作社也都认同成员的选择,虽然产前产中服务需要费用开支,但这些费用一般都可以从销售给成员的种苗、农药、化肥中得到补偿(表4)。 1。2。3大部分成员不关心也不愿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在合作社中,参与其经营管理的基本都是理事会的核心成员,普通成员一般都不会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困难、亏损盈余等问题,更不会参与经营管理。对于大部分普通成员来说,合作社与其他的农产品经纪人没有区别,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他们可以不选择购买合作社出售的生产资料,因为其他经纪人在销售生产资料的同时也提供产前产中服务。成员关注的焦点是自己的产品能否售出,而且最好是高价售出,因此只有在价格合适时,才选择把产品销售给合作社。普通成员的这些行为不可避免地促进了合作社理事会的权利膨胀,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调查结果显示,在159个样本合作社成员中(可多选),51个成员占32。1,比较关心合作社的经营情况,47个成员占29。6,主动愿意参加合作社成员大会,同时只有18个成员占11。3,愿意在成员大会上发表意见(表6)。 1。2。4大多数成员都不愿意承担合作社亏损中国合作社大多规模小,资金紧缺,产品附加值低,加上农业双重风险的影响,许多合作社刚起步时都面临着亏损的威胁。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其损失应该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但大多数普通成员都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分享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是由于核心成员经营不善而造成的,应该由核心成员负责,与普通成员无关。因此当合作社出现亏损时,如果没有足够的公共积累去弥补,那么损失一般由核心成员分担。调查结果表明,在159个样本合作社成员中,除了15个成员(占9。4)愿意承担损失以外,其他144个成员(占90。6)都不愿意承担损失(表6)。同时,15个成员之所以愿意承担损失,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合作社如果有盈余时,都按照交易额给所有成员返还了盈余。 1。3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不强的原因分析 1。3。1成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法》中专门对成员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其中成员权利包括,参加成员大会并举手表决,利用本社提供服务,分享盈余等;成员义务包括,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出资、与本社进行交易并承担亏损等。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不仅合作社普通成员,许多核心成员都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入合作社时,许多普通成员不知道自己有按照章程出资的义务而未入股;接受合作社产前产中服务时,他们不清楚这是自己的权利;当他们随行就市销售自己的农产品时,也不了解与本合作社交易是自己的义务;同时由于大部分成员不知道有分配盈余的权利,而且也没有享受这一权利,因此他们自然不愿意去履行承担亏损的义务。 1。3。2对合作社管理层缺乏信任由于大多数合作社的入股成员少,股权集中度高,合作社日常的许多重要决策就理所当然地集中在理事会成员手中。一般理事会都由出资多的发起人组成,很少有普通成员进入,即使有个别普通成员进入,理事会在讨论有关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普通成员也处于边缘状态,核心成员无疑会基于自己的利益做出各项决策。尤其是在国家财政补贴、盈余分配等方面,大多数合作社的核心成员都没有考虑普通成员的利益,这些本该由全体成员享有的权益都被少数核心成员占有了。理事会决策权高度集中,加上监事会的不作为,致使普通成员对管理层缺乏信任,他们自然不愿意入股合作社更不会追加投资,在销售产品时也只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选择随行就市。同时,出于对管理层的不信任,大部分普通成员都不愿意参加一年一次的成员大会,一些合作社甚至采取发放纪念品的方式来吸引普通成员参加,此时大会的表决程序就等同于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削弱了普通成员的合作意愿。 1。3。3合作社带头人素质有待提升在合作社起步阶段,面临的困难多、风险大,此时理事长拥有的经营管理能力、卓识远见、奉献精神等方面的素质尤为重要。如果理事长的素质高,就可以吸引优秀的理事会团队和他一起创业,也可以获得普通成员的信任并愿意投资入股并共担风险,那么此时合作社的凝聚力就非常高。从调查样本合作社的领办人来看,有农村能人、生产大户、村委会、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他们这些人也就相应地成为了合作社的理事长即带头人。这些带头人最初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指标,有的是为了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有的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品质量以增加自身及成员的收入。这些理事长大多有一定的市场销售经验或种植技术,但普遍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只注重短期利益而没有立足长远发展的眼光,更缺少奉献精神,因此合作社的凝聚力普遍不高。 1。3。4合作社成员的边界游移现象普遍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所有成员必须入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就不具有成员资格。但合作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成员的边界不清等现象。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合作社自登记注册以来,成员数量增加了,但没有去进行变更登记,这样成员的登记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有的合作社成员登记备案了但实际上这些成员根本没有入股,纯属弄虚作假;有的合作社为了入选示范社,把提供服务和收购产品的非成员也纳入自己的成员范围等。产生成员边界游移现象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合作社管理层仅维护少部分核心成员的利益,却损害了大多数普通成员的合法权益,最终对普通成员的合作意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结论及建议 2。1基本结论 目前粮食类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主要表现为,第一,许多成员没有缴纳股金,也不愿意追加投资;第二,多数成员都愿意接受产前产中服务,但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订单;第三,大部分成员不关心也不愿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第四,大多数成员都不愿意承担合作社亏损。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不强的原因包括,第一,成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对合作社管理层缺乏信任;第三,带头人素质有待提升;第四,成员的边界游移现象普遍。 2。2提升粮食类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的建议 2。2。1加大合作社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力度自《合作社法》2007年实施以来,目前仍然有很多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都不了解该法律,普通成员更是不清楚其中的相关规定。普通成员本身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不了解自己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其权益很容易被侵害。当普通成员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后,他们一般会选择不再参与合作,甚至退出合作社。按照经典合作社原则,虽然合作社有组织自己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农业技术等方面培训的义务,但由于经费不足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培训合作社成员的工作还是主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培训经费的投资力度,定期组织合作社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提升普通成员的维权意识和合作意愿。 2。2。2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为提升普通成员的合作意愿,必须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合作社运行机制包括产权设置、治理机制和利益分配制度等方面。首先,在规范产权制度方面,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出资入股,而且股金数量应该与交易额成正比,以保障盈余分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在完善治理机制方面,合作社应该保障成员大会、监事会权利的执行,依法规范理事会的权利,特别是合作社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应该集中在成员大会而不是理事会。最后,在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方面,合作社应该依法进行公共积累的提取并量化到成员账户,同时其盈余应该依法以交易额为主进行分配,切实维护普通成员的利益。 2。2。3加快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育针对我国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带头人素质不高的现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组织理事长及经理进行培训学习。培训资金可由政府出资、企业或合作社赞助等多方面组成;培训内容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国外合作社经验借鉴、企业家精神、同行经验交流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时间可根据合作社经营状况,由理事长们自己选择;培训地点应尽量采取就近原则。 2。2。4完善合作社成员资格制度针对目前许多合作社成员没有入股,尤其是成员边界游移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应该对成员资格制度进行完善,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包括经管局、财政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执行,同时根据规定对违者加以惩处。首先,要求成员入社时必须认真书写申请书并签名盖章,杜绝代写申请书情况的出现。其次,要求成员入社时必须缴纳与交易额成正比的出资金额,并在出资清单上签名盖章,不允许实际由核心成员出资、却签写普通成员名字的情况发生。最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成员名单,必须与合作社以后评选示范社或申报财政补助材料的名单一致,以保证登记备案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FULTONM。Cooperativesandmembercommitment〔J〕。TheFinnishJournalofBusinessEconomics,1999,48(4):418437。 〔2〕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08(1):8790。 〔3〕崔宝玉。资本控制型合作社合作演进中的均衡基于农户合作程度与退出的研究视角〔J〕。中国农村经济,2008(9):6371。 〔4〕刘宇翔。农民合作组织成员投资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0(2):110118。 〔5〕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2(6):4256。 〔6〕黄祖辉。合作社的理想类型及其实践逻辑〔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816。 〔7〕颜华,冯婷。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成员的利益实现及其保障机制研究基于黑龙江省25家种植业合作社的调查〔J〕。农业经济问题,2015(2):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