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好屋调解组织在当前基层矛盾化解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其调解工作的成功同一支出色的老娘舅队伍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密切相关。这种新型纠纷调解模式,既是基层矛盾纠纷处理中司法和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也保证了当事人纠纷自决意识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和好屋纠纷社会调解社会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项目创新社会管理视域下‘老娘舅式’社会调解人才队伍建设研究(项目编号:R2011A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胡行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法学研究;王博,宁波日报记者,学士;黄佳娜,共青团余姚市委员会工作,学士;张毅,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法硕,主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8003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转型期,各类基层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多变,如何正确处理和创新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已成为当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议题。 一、问题的缘起 作为宁波市最先发起、最具影响力的海曙区西门街道和好屋,自成立以来,围绕和字做文章,以街道和谐促进服务社为平台,发挥社区专职调解员在矛盾化解过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和好屋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效果如何,以下两则发生在西门街道辖区内普通案例的成功调处或许可以说明。 案情一:和好屋成功调处清官难断的家务事:2011年10月9日,辖区居民袁某与江某来到西门和好屋请求帮助处理因非婚生生子引发的纠纷。经调查,袁某系已婚,认识江某后,发生婚外情而生下一子,袁某不想因此离婚。江某不想勉强但希望袁某能承担孩子抚养费。双方就血缘关系确认、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多少问题产生纠纷。 因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多,案情较为复杂,处置不当很容易影响双方生活,还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和好屋与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联系,由法院人员参与案件调解,法院人员从法律规定角度对案情进行解析,以案释法,对一旦调解不成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利弊进行预测。在法院协助下,通过和好屋调解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孩子由江某抚养,袁某承担孩子抚养、教育费至成年。 案例二:通过陪审团式公开裁决,和好屋妥善解决了近邻之间难解的结。2011年1月31日,家住柳庄街68弄某户居民毛师傅来社区反映,楼下的社区活动室晚上打乒乓严重地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社区居委会及时的进行了调解,同时也马上调整了有关活动制度,但是在这之后,双方仍然因开放时间发生了不愉快,同年5月28日当天双方矛盾升级,毛师傅用胶水把老年活动室门锁损坏。同年6月2日,和好屋介入处理此事。考虑到事件牵扯的利益方人数较多,因此采用听证形式,由和事佬主持调解,为提高成功率,还请来宁波电视台娘舅大石头与社区和谐促进服务团成员一起组成陪审团参与调解。通过激烈的辩论,在娘舅大石头、社区和事佬、和谐促进员的耐心调解下,打球一方表示尽量在晚上八点之前结束,而毛师傅也承认封门是自己的不对,以后有事一定会和对方好好沟通,不会再做出过激行为。至此,这起矛盾圆满调解结束。 以上两则案例,只是西门街道辖区内所调处的众多复杂矛盾纠纷之冰山一角。据统计,仅2011年一年,西门街道和好屋通过采取教育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89起,社区内各类纠纷参与调解率到达100,成功率99。6。和好屋缘何有如此调处复杂社会矛盾的威力?其工作的机制、机理如何?以下,我们将从和好屋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背景等方面,对上述系列问题进行探讨。 二、和好屋组织建构和工作机制 和好屋调解工作的成功,同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一支出色工作的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密切相关。 (一)依托十加十式的人民调解陪审团,建立人民调解联动机制 针对新时期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矛盾,西门街道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和水平。通过整合专职调解员、社区民警、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街道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机制;同时依托十加十和谐促进服务团,各社区建立起由和谐促进服务团成员组成的人民调解陪审团。 陪审团里,第一个十以紧密型团队为主,具体包括医生、民警、城管队员、联居干部、法制促进员、专职调解员等共计十人;第二个十相对松散,包括业委会代表、物业工作人员等陪审人员。但凡遇到复杂的矛盾或是社区多次调处都不能化解的矛盾,由服务团团长召集老娘舅们再次组成陪审团,多方面听取矛盾当事人的意见,发挥群众优势,给纠纷当事人多方面做工作,促成问题及时得到有效化解。 (二)晓之以法,建立法院提前介入,形成诉调对接机制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情况下,如何让调解工作更好地衔接司法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规,是西门街道和好屋调解工作的努力方向。调解中的简单问题,由社区、街道层面解决;复杂问题,则请海曙区法院西郊法庭协助,向具有处理该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官陈述基本案情,法庭进行预判,告知当事双方法律后果等,然后由双方选择继续接受调解或诉诸司法诉讼。由此,西门街道以和好屋为平台,使基层的人民调解活动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实现了无缝对接。 诉调对接机制除了体现在法院人员直接参与调解工作以外,还可以体现在调解结果和司法确认的衔接中。和好屋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鼓励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去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人民调解法》中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规定,从白纸黑字的书面形态走向了现实的司法实践。 (三)打破传统一调终局模式,改传统的一调为二调 和好屋调解组织成立以前,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类纠纷的调解一般只在社区层面实行一次调解。不论调解成功与否,当事人仅有一次机会,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只能寻求诉讼途径解决。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机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于社会合作的利益之划分的方法为了突破传统一调终局模式的困境,提高调解工作的适用率,把好社区调解质量关,特别是让可能存在有失公平的调解有纠正的机会,西门街道在街道层面也设立了调解组织。这样,在社区和街道两个层级均设置了和好屋。从调处的纠纷类型来看,街道层级的和好屋调处的纠纷包括跨社区的纠纷、经社区调解不成功而当事人双方仍然有调解可能的纠纷,以及当事人认为社区调解不公但仍愿意再次进行调解的纠纷等类型。改一调为二调,使矛盾纠纷的调处又多了一次严格的检验,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多了一道保险。 三、和好屋调解组织的存在背景解读 (一)和好屋调解组织的存在反映了当前基层矛盾化解的现实需求 目前,西门街道辖区内的社区、街道两级和好屋共聘用有15位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老娘舅、和事佬。这些在和好屋从事调解工作的老娘舅,主要由一些在本社区内具有较高威信的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及政法的工作者等构成,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等知识。他(她)们普遍年龄在5070周岁,一般都在本社区内生活较长时间,熟悉本社区生活,同当地群众具有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