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研究(1)论文
摘要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
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
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论文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
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
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
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
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
(一)全球气候变暖;
(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
(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四)酸雨蔓延;
(五)森林锐减;
(六)土地荒漠化;
(七)大气污染;
(八)水污染;
(九)海洋污染;
(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
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
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为和平地利用核能,防止核能利用给人类带来危险,国际社会通过许多关于防止放射性和核污染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主要有1936年8月通过的《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7月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6年《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等。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文件。
这些宣言和公约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在于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强调发展对于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使得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在关于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中,一些基本原则已为各国所公认。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等。
下面将就其中涉及到跨国界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有关原则进行讨论。
1、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国际环境法所追求的国际环境秩序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而国际环境责任是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必要前提,是国际环境法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在跨国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活动中,实际主体多为跨国公司或私人经营者。
这些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么是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法人,要么是自然人。因此,在归责问题上,现在各国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
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损害责任属于船舶所有人。又如,欧洲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将损害责任归属于制造者。
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在解决环境损害责任负担方面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或污染者负担原则。由于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达到公平负担;因此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极大的合理性。首先,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利于促进环境开发利用者重视环境保护,积极预防和治理污染。
环境的开发利用者,污染或者破坏的是全社会的环境,一般对其本身的利益无多大影响,如果没有制约或激励机制,就很难使其自觉地去保护环境。因此,要想使其重视环境保护,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与其经济利益的得失联系起来。
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就是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途径之一。它既可以起到对重视环境保护者的激励作用,又可以起到对危害环境者的制约作用,使得环境的开发利用者不得不尽量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利于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事业,而且投入的资金在短期内一般难以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回报,甚至有时对投资者根本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如果不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谁也不会主动地去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由对环境造成危害者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就可以筹集到大笔环境保护资金,使环境保护的费用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来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国政府的财政负担。
2、国家环境主权与环境责任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的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这也正是国际环境法作为一门边缘学科的特殊性。
由于空气、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以及人类生存环境所具有的唯一性,注定了那种绝对的独立的国家主权必将阻碍整个国际环境保护工程。因此在面对国际环境关系时,各国对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力,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而各国在处理国内环境事务时,也必须是以可持续性发展为前提而进行的。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即国家环境主权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
这一原则也已成为当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在第2项原则中提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同时,在第18项和第19项原则中也提到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
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可见,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时时都存在的。
在环境问题面前,国家环境主权的行使应当与其它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相一致,尤其在与上面提到的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结合时,国家环境主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应该服从它。在跨国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活动中,实际主体多为跨国公司或私人经营者,因此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中,国家还有为个人行为承担赔偿的责任。
国家之所以对个人行为承担环境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对私人行为所从事的某些活动,尤其是一些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可能造成灾害性后果的活动具有控制权。而且个人的财力往往无法承受跨界的环境损害,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也只有国家才能保证受害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国家环境主权的行使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但呼吸着用样的空气,汲取着同源头的河水,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以各国利益来服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无庸置疑的。
但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应受到关注和保护!这是一个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三、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及执行监督
1、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的有关问题研究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各国日益认识到运用法律调整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产生的国际关系的重要性,为此,各国召开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国际会议,制定了众多的条约,其中包括很多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公约和协定。但就算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领域仍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当跨界环境污染行为产生时,通常行为实施国要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污染损害、排除污染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在实践当中,国际环境领域民事责任最经常最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恢复原状即负担恢复环境损害发生之前存在的环境状态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但在具体适用时,完全恢复原状往往做不到,实际做法只能是按照实际损害给予赔账款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我们知道,自然环境中的大气、水等资源有其不可再生性,或者很难再生。
因此,通常情况下要在污染行为后恢复原状基本上是没有可能的。就目前各种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条约来看,赔偿费用似乎成了通行的做法并得到认可。
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法律保护是有违我们的初衷的,因为损害行为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产生,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我们已经很难让遭到损害的环境再恢复之前的面貌。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损害赔偿再损害再赔偿。
好像只要用钱就能赎回因环境破坏而犯下的罪过。如果金钱能够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那倒是再简单不过的了。
而这个问题在某些发达国家的行为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后文将着重论述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个人认为,在一国实施了损害环境的行为之后,赔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需要该国以实际有效的行动来重建环境。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第一:加重对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而不仅仅是按照实际损害来给予赔偿;第二:由该国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尽管已无法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但于该地区总算是一种最大限度的弥补。通过长期的环境治理工作,时间已经证明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甚至是有害无益的。
因此,尽管面对着这许多保护环境的公约、条约,我们仍然毫不乐观。毕竟,这样的法律还无法很好的起到保护作用。
赔偿只是补偿,如何建立起一种真正能够对环境进行可持续性发展、规划及利用的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2、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监督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如果国家不履行甚至违反其依国际环境法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就得为之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国际环境法如得不到实时,各国没有切实履行其环境义务,各国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不能实现,那么,国际环境法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同时,国际环境纠纷问题通常需要迅速的解决,纠纷的持续往往会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环境纠纷本身常常包含不确定的科学和社会经济因素,他们不仅涉及到国家的主权权利,而且经常涉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特殊属性的体现。
由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很多是通过框架公约加上实施公约的议定书而形成的。在这些制度中,有效力的规范常常会随着对环境现象的科学认识以及各国间合作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缔约国在发展这些规范是一般会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以便公正的平衡缔约国间的不同利益。
通常,缔约国定期举行会议,各国有义务报告本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相互进行审查。在这方面,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虽然不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但其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1989年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七届成员国大会关于提高非洲象的保护等级的一场争论就是非政府组织影响环境条约实施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途径中有一种情况涉及到了比较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即当国际不当行为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谁有权利或资格以全人类的名义对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致害方提出权利要求的问题。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从1986年起禁止商业性捕鲸行为,但日本以科学研究为由来掩盖其商业企图,从1987年以来一直捕杀小须鲸,去年(2000年)7月份更宣布计划增加捕杀行动。
对此,国际社会的一直表示强烈的抗议,国际捕鲸委员会、各环保组织虽然曾力图阻止日本的捕鲸作业,无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收效甚微。日本之所以多年来一直肆无忌弹,正是因为目前国际上尚没有对这种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损害的权利要求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大多数环境条约只是一般地要求按条约的条款解决争端,更有环境条约明文规定不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国内环境法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国际环境法则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权威或国际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目前,国际环境法尚未承认一国享有代表国际社会对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国家提起类似于国内法中的集体诉讼的权利。这就使得像日本这样的一些为了本国利益而不顾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家得以逍遥地进行的破坏行为。
无法定则无拘束,无法定则无保护。我们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在这方面完善立法,因为从保护全球环境的角度看,这项权利最终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其前提是,它必须是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根据的平等的权利,而不是一项可以被少数国家用来限制别国的发展和为本国谋取私利的手段。
人类正处于历史的抉择关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秘书长在《21世纪议程》的序言中指出,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持续发展。
我们已经欣慰的看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条约被签署,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但这些公约、条约在实施和监督执行时却仍在遭遇许多挫折。毫无疑问,当一桩桩污染环境的罪行发生时,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当享有制止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得到承认并被广泛的行使,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国与国之间相互监督执行的机制,才有可能阻止某些国家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环境进行破坏,也才有可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1、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负有主要责任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是各国的共同任务,但发达国家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从历史上看,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由于无视对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得益于某种潜在的补贴,而由于发达国家的污染行为,发展中国家现在已不能选择成本较低但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发展模式,即发展中国家不能够再以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作为发展道路,发展中国家目前寻求发展的道路必将是更加艰难和高昂的。今天,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人均水平来讲,发达国家的消耗资源和排放污染物仍然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
因此,发达国家应当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以优惠条件转让对环境无害的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自身环境和参与保护全球环境。而这些并不是基于他们的慷慨或恩惠,而是代表了发达国家对人类环境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应该付出的成本。
发达国家的这一义务,得到了大量国际文件和国际条约的确认,并也为发达国家所承认。正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公约》中第7项原则所提到的一样,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2、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发达国家应承担义务的问题讨论尽管发达国家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仍有一些发达国家背弃各种国际公约、条约,为了本国利益而公然违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些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不满和严厉指责。美国总统布什日前明确表示美国将不会执行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
这一表态立即引起国际舆论哗然。各国对美国破坏国际社会重大环保努力的举动表示强烈不满,对美国新政府在一些重要外交领域推行不顾全球利益的单边主义的倾向深表担扰。
为落实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已召开过多次国际会议,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个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都试图减少自己为减排温室气体在经济上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又尽力推卸责任,试图让发展中国家也承诺具体的减排指标。布什政府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根本上还是从美国的经济利益考虑。
布什在为其决定辩护时毫不隐晦地称,美国目前需要解决自己的能源危机和经济增长放慢问题,过多的保护环境的规定可能抑制经济增长,因而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对此,欧盟、日本等各有关方面反应非常强烈,认为美国将自己的经济利益凌驾于全球环保事业之上未免太霸道和自私自利。
专家指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日俱增,主要是近百年来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结果。发达国家目前仍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
《京都议定书》以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些人所共知的事实。美国作为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理应带头承担应有的责任。
美国不顾国际谴责,出尔反尔的违反国际法规定,可能会使国际社会多年来为控制气候变暖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使《京都议定书》成为一纸空文。这就是一个超级大国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防止国际环境污染的今天,所做出的贡献。
因此,如何在此类问题发生时,给违反公约的国家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发达国家以应有的惩罚,同样是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面临的重要挑战。由于发达国家强大的国力,使得他们在某些问题上有恃无恐。
对此,发展中国家应积极行动起来、联合起来,各国际组织也应尽快制定相应措施来制止这种情况的再度发生。不可否认,由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真正达到完全的平等是需要很长时间的。
但也正是这种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使得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大致来说,发达国家在对环境污染防治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发达国家应在经济和技术上支援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他们在选择有利于全球环境的发展模式中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向发达国家要求补偿。
前面已经提到,发达国家之所以在今天有着雄厚的国力和经济实力,是因为他们在工业化工程中,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时,以对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而有了一场飞跃。所以,当发展中国家今天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时,有权利从发达国家那里得到援助和支持,发达国家应当从全人类的发展角度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和技术上的帮助。
第二,发达国家在以后的发展中,也应重视起有害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单美国每年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就占全世界排放量的41,面对如此大的比例,如果美国还顽固坚持减排百分之零的论调,不得不使我们对国际环境的明天忧心忡忡。
我认为,当今世界主题已趋于和平,如果发达国家只一味考虑本国利益,担心在承担对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时,影响其在经济竞争中的实力,非但不降低损害,反而因担心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而变本加厉的对环境进行污染,那么各国通过无数努力而签订的各种公约、条约将毫无意义。这两项义务基本上已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并且在很多公约和条约中都制定了相关的条款。
但为何还会频频发生诸如美国政府拒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情况?追根到底还是由国际环境法的性质所导致。有约束力的国际环境法规则,主要渊源在与国际条约,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的特殊需要,国际环境法在制定和实施方面有某些显著的特点。
其中之一就是软法现象。‘软法’是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现象,它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由于近二十年来制定的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中,通常只用笼统和含糊的语言对缔约国规定在某一领域里实行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一般义务,而并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取的具体的管制措施和时间期限,使得这些公约在执行时遇到很大困难,尤其是在面对财大气粗的发达国家是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环境危机往往具有紧迫性,在环境破坏的事实被披露之后,公众舆论的压力常常会迫使国际社会迅速采取措施,以消除和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经常带有不确定性,对某一特定环境现象的科学认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常常是不全面、不准确和不清楚的,使得各国不愿意采取代价昂贵的环境保护措施。今天看来,仅仅制定一些软法来反映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所普遍持有的政治和道德态度是远不能解决问题的。
在制定有关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公约时,也应有更多更具体的条款对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国际环境法应与国内环境法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
国内环境法无论在归责问题或保证实施上大多都有明确规定,不可否认国际环境法在这些问题上不可能同解决国内法一样,它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70年代以后,有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迁往控制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导致世界上最严重的环境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低下,民众的环境意识低下和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
因此,我们在谴责发达国家这种举动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只有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使全世界都积极参与到拯救环境的队伍中来。这里涉及到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的问题。
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是人类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这次会议的非正式报告鲜明地阐述了只有一个地球的思想。报告指出:我们已进入了人类进化的全球性阶段,每个人显然有两个国家,一个是自己的祖国,另一个是地球这颗行星该报告认为,世界的相互依存空前加强,环境的统一性日趋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学习并确立一些新的知识,即关于分享主权经济和主权政治的伙伴关系的新意识;关于必须超出狭隘地忠顺于部族和国家的老传统,而忠于更广大的全人类。
无疑,在环境问题上,全球主义体现的比较充分,这个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世界局势逐渐向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通过建立全球性伙伴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结束语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人类主宰地球的历史就是一部环境保护史。
无论是几千年以前中西方的自然哲学思想,还是当代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于全部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就是人类应当与大自然保持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发展的关系。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国际各国共同关心的焦点。
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国家范围内的任务,不论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深受其害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提上国际议事日程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和生物物种多样性消失等问题,都以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发展卓有成效的合作。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类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遭受过无数的挫折和失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与自然才能和谐。
只有全世界共同努力,国际环境污染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们也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注释: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
参见周珂《环境法》第15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
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2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3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456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参见(美)芭芭拉183;沃特、勒内183;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前言第1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文献: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联合国人类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依法执政的宪法学研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之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呀巴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
简析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及成因一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自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楼市新政新国八条以来,我国各地开始出台房产税征税暂行办法,这一行为引起我们对税收授权立法的关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1)论文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注本文所称的海上承运人指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
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初探(1)论文我国是国际上的海运大国,我国的船舶总吨位已经位列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受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日趋频繁以及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如今海上贸易货物损害赔偿诉讼的数目也日趋增加。所以,如
联合国与国际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发展(1)论文19世纪以来,国际法开始由共处法向合作法迈进,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国际行政联盟的产生,例如,1865年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874年建立的邮政总联盟1875年建立的国际度量衡组织188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论文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东海大陆
国际经济法的缘起及其效力(1)论文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乃是随着国际市民社会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在古代社会和近代国际强权政治体制下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得以发轫的内在根源在于国际市民社会成员在通
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论文正文中国在国际刑事审判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中国乃至亚洲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视和理解都是举足轻重的。一直以来中国非常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这令我感到欣慰。本文的主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1)论文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而这些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1)论文内容提要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立法行政机关和具有集中管辖权力的司法机构。在这种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的遵守实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学界历采取回避的态度。但依靠强制力推行法律
从国际条约的执行看加拿大联邦宪法问题(1)论文内容提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承担了执行生效条约义务的国家必须在国内有效地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但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在执行所缔结条约时存在一定困难。通过分析比较发现,加拿大履行条约
新闻编辑时效性有关问题探讨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正在日益增加,新闻媒体作为传播信息的基本媒介之一,只有具有时效性才能保证新闻的传播真实可靠,才能使新闻具有时效性,才能使
浅谈对新闻编辑及新闻编辑工作的认识摘要何为编辑?从职业角度看,编辑就是新闻信息的ldquo整合人rdquo,rdquo把关人rdquo及ldquo发言人rdquo。一篇报道从记者的采访,写作到见报,是一个反复思考,
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学课程的教学策略内容摘要高校文学课程作为提高大学生文化素养的基础性课程,承担着立德树人的重要使命。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倡课程思政的大背景下,应充分发挥高校文学课程特有的文学审美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选本文学与当代文学批评模式的演变一意识形态询唤批评模式strong就文学批评的主张的手段而言,选本批评是以其选和编的方式得以呈现的。选本批评功能的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其选的方式也即选者的批评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
文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湖南青年批评家五人谈编者按为深入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充分发挥文学创作与评论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近期,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与我刊邀请了五位本土青年
当代文学中的九一八国难叙事及其症候九一八事变的历史学意义,实质是它最早预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开始。由于中国当时是鸦片战争后列强瓜分东方殖民地的弱国和牺牲品,也由于当时西方以英美法为代表的国家存在着绥靖主义思潮和政策
当代文学传播研究关键词视图时代文学传播媒介一视图时代的文学创作与传播strong与文字相比,图像在信息传递上更加直接,影像感官直接作用于人的大脑和眼睛,使之产生的愉悦感大大超过对文本的接受,其直接
媒介即讯息在当代文学理论的价值摘要近年来,国内对麦克卢汉媒介理论的研究犹如满天繁星,数不胜数,其媒介即讯息理论在传播学和文艺美学领域更是广受欢迎,但它在中国当代文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仍有很大的潜在价值。笔者不揣谫陋
中国现代文学经典的当代传播与接受学术研讨会综述由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和湖南大学文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现代文学经典的当代传播与接受青年论坛于2014年9月2021日在湖南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现代文学经典的当代传播与接受及相
中国文学出版走出去翻译的困惑目的与对策摘要翻译是中国文学出版走出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文化与语言差异直接影响中国文学出版走出去的接受程度,翻译过程无法脱离翻译的社会目的及其社会功能而进行。只有遵从翻译目的论,以国际文化认
讲好中国故事与文学语境选择讲好中国故事,是传播中国声音的重要方式和基本途径。特别是对于文学创作来说,就更有条件和更有能力担纲这一重任,因为文学创作本来就是讲故事的,它天然赋有着最能把故事讲好讲精彩讲澜熳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