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犯罪、凶杀的好奇或许是人类无法抗拒的本能,这种普遍的猎奇心理让书籍出版商和影视制作人嗅到了巨大且无限的商机,也让图书和影像界出现了一种全新的目录子类犯罪类。近30年来,有关连环犯罪、职业杀手、抢劫偷盗题材的书籍、影像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行径书写成书、拍摄成影的兴趣,为了防止罪犯通过出售自己罪行来获取收益,美国纽约州通过一部法律萨姆之子(sonofsum)法。1977年,一名称作萨姆之子的人在纽约制造了一起连环凶杀案,导致6人被害、7人重伤,这场连环凶杀案在震惊纽约的同时,也极大地吸引着人们的关注。在凶手大卫伯克维茨(DavidBerkowitz)被缉捕之前,有传言新闻界欲购买他的故事来大赚一笔,引起了纽约州立法机构的关注,他们决意制定一项法律,规定州政府有权将罪犯出售的本人犯罪故事所得收入截留五年,五年后这笔钱用于补偿该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立法动机来看,萨姆之子法案具有合理性。罪犯出售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从中牟利,这与美国普通法中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原则相违背,然而到了90年代,萨姆之子法受到合宪性质疑,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件便是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纽约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案。 一、西蒙舒斯特案始末 西蒙舒斯特出版社出版了《聪明人》(wiseguy)一书,该书的创作是由职业罪犯亨利希尔(HenryHill)与作者尼古拉斯派尔吉(NicholasPileggi)共同完成的,书中涉及很多希尔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此书一经出版便受到读者热捧,19个月内销量竟超百万册,被评为美国人写得最好的一部关于犯罪的书。然而,纽约受害者委员会却认为该书所描写的犯罪与萨姆之子法中所规定的内容相符,因此要求出版社向委员会交付希尔的版权费。西蒙舒斯特出版社不服,认为萨姆之子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言论和表达自由。虽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驳斥了西蒙舒斯特的诉求,但当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8名法官一致认为,萨姆之子法是基于内容的管理规则,要想使法律通过宪法审查,纽约州必须证明这一法规对于维护本州迫切利益是必须的,而且只有通过这一办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最终,最高法院根据这两条标准(A证明该法律的制定反映了本州的急迫的利益;B该法案是为这种急迫利益而专门制定的,对象明确,没有任何界限的模糊)判决萨姆之子法中关于施加经济负担的对象范围过宽,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二、对西蒙案司法判决的争论点 西蒙舒斯特案的争论点主要集中在对萨姆之子施行何种审核标准,以及根据这样的标准来判定它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一)是否对萨姆之子法执行严格的审核标准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政治言论、社会言论、商业言论,以及非淫秽类言论,对这些言论的保护主要分为两种标准,一种是严格的审查标准(thestrictscrutinytheexactingscrutiny),另一种是中等审查标准(theintermediatescrutiny),前者要对政府的迫切利益以及是否根据迫切利益明确制定法规进行审核,后者则只要证明会促进政府的明确利益且未侵犯言论自由即可。根据萨姆之子法,任何与被指控或定罪的人签订合同,来传达有关犯罪行为的思想、感受、观点或情绪,或是通过电影、书籍、杂志、文章、录音磁带、照片、视频电视节目,以及任何形式的现场娱乐表演,来重现罪行的个人、公司、企业或任何法律实体,该法律禁止5年内向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支付这种表达所收获的酬金。 因此,签署合同的西蒙舒斯特公司必须向纽约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并向委员会上交《聪明人》版权费中希尔应得的部分,委员会将这些收入存放在第三方账户,保管时间为5年,之后将这笔资金用于补偿希尔罪行的受害者以及其他债权人。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是基于内容而制定的,因此应该使用严格的审查标准。这里便涉及到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一般说来,美国法学界有五种理论来界定言论自由的内涵,分别是绝对主义理论(Absolutisttheory)、特别平衡理论(Adhoebalancingtheory)、优先地位平衡理论(Preferredpositionbalancingtheory)、米克尔约翰理论(Meiklejohniantheory)和近用理论(Accesstheory)。在西蒙案中,法官们主要采用了优先平衡理论,该理论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那些自由,对于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理应比宪法规定的其他自由享有更多的保护。表达自由保障了政治过程的运作,允许公民在政府侵犯其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时提出抗议。法官给予言论自由优先的地位,法院推定,政府通过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而试图保护其他利益的做法通常会被判违宪。这一推定之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有利之处在于,迫使政府在任何挑战新闻审查的法律诉讼中担负举证的责任,即市、县、州或联邦政府必须向法院证明,它的新闻审查确立确确实实是合理的。这一推定加之于政府的举证责任常常在法庭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政府只有给出充足、明确的证据,才能确保其颁布的法令不涉及违宪。 (二)萨姆之子法是否违宪 最高法院提出审查萨姆之子法的两条标准:(一)需证明萨姆之子法反映了该州迫切的利益;(二)该州针对这一迫切利益量身定制了明确无模糊的法案。针对以上两条标准,被告认为萨姆之子法确实反映了该州的必须利益,即确保罪犯不会利用他(她)的犯罪行径赚钱,与此同时又能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以弥补其所受的痛苦,因此该法案并不涉及对言论的压制。它偶尔施加于新闻界的负担不足以证明它侵犯了表达自由。原告则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美国公民言论出版不可侵犯的自由,即使是罪犯也依然享有这种自由,而萨姆之子法是通过经济负担对罪犯的表达和出版自由的限制。最高法院经过两个月的审理,最终判决萨姆之子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始终认为,对发表言论施加经济负担会极大地限制言论本身。希尔愿意与西蒙公司合作出书,并以此为机会向世人展示有组织犯罪的真实面目,西蒙公司预付给希尔酬金,这笔酬金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希尔通过出版书籍来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受宪法保护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禁止政府对公众关注的信息进行限制,然而萨姆之子法通过对书中涉及的罪行的受害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能够阻止出版商与被控告或被定罪的作者或故事来源者达成协议,这样的法令是违宪的,因为它会对有关犯罪的其他作品的流通产生影响。该法案的确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它能够保证犯罪分子不从他们的犯罪行径中获益,但是它对于罪犯对象和犯罪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且覆盖过宽,这种大面积的覆盖可能将大量文学作品包含其中,因此威胁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将罪犯的表达罪行所得酬金用于安慰受害者是合理的,这点毋庸置疑,但问题是,纽约州是否可以明确指出,哪些表达内容以及何种特殊帮助才能够使受害者恢复,而不是作为其他表达内容造成结果的非特殊帮助,或者实际上只是一种作为获得利益的手段。法官奥康纳表示,即使作品的主题不是犯罪,它只要表达了作者关于其犯罪的经历或想法,这部法律也完全适用,若按这样的衡量标准,那么马丁路德金的演讲《我们向何处去》(WhereDoWeGoFromHere),以及《马尔库姆埃克斯自传》(TheAutobiographyOfMalcolmX)都可适用该法13。马尔库姆埃克斯在他的自传中谈到自己早年的罪行,而这则法令几乎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我们假设一位伟人在晚年撰写他(她)的回忆录,其中包含了自己年轻时因为无知或顽皮,曾偷盗过超市的食品,那么这本自传出版后所得的酬金是否也应该归于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呢?这显然是违背常识的。虽然奥康纳大法官表示,各州法律不同,这次审判结果不必针对其他类似法律,但它确实导致许多类似萨姆之子的法令进行一定的修改,从而保证其合宪性。当前,美国大多数与萨姆之子法相似的法律都是以内容为基础的,使用该种法令必须证明:(一)有迫切的国际利益;(二)该法所限制的言论界限清晰,不会超过为维护该州利益之外的范围;(三)该法令只针对纯粹的商业行为,不涉及犯罪的回忆性思想表述,即使这些回忆只是顺带提及。 三、结语 法令的设置是如何在限制罪犯从其犯罪行径中获利的目标下,不侵犯到犯罪分子作为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又不涉及对公众言论自由的限制,这便是西蒙舒斯特案给我们的启示。纽约萨姆之子法在西蒙舒斯特案中的陨落,显示了美国言论自由发展过程中的小小一步,但是正是由于这样微小、谨慎而坚实的前进,才形成了今日美国清晰、详尽、操作性极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范和保护着美国公民和新闻界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表达自由内涵的界定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和变革中。在美国的法治传统下,司法当局在不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权益之间可以全面地权衡利弊,做出符合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策,这便是美国言论和新闻自由之都最具活力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