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
前言
律令与礼刑关系的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专书中多少都会触及,但是一般只由律或刑或法的角度入手,较少注意到令的问题,更遑论律与令,或律令与礼刑的关系。〔1〕笔者以为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时,宜格外注意春秋到战国、晋唐时期以及清末民初三个时段。春秋到战国,是礼崩与成文法典发生时期,成文法典从此以后逐渐走向详备,但礼崩现象,则该问到何时礼的秩序才可下达庶民?此事牵涉到汉以后儒术独尊影响至民间的程度问题。晋唐时期,是承汉末曹魏以来整理律令,到西晋告一段落,结果确立律与令的对等性,其重要性在于令从此以后不再具有律的罚则,而成为规范国家社会制度的法典,直至隋唐而大备。此期是具体将礼刑思想融入律令。但宋以后,令的重要性衰退,明初以后不再制令,这个变化,说明了何种历史意义?清末民初,受到列强交侵的影响而有变法之举,于是传统法受到严厉挑战,终于舍弃传统法而采用西方法,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与价值,是否适合于我们需要,迄今仍有待批判。拙稿无法也没有能力通盘探讨这些大问题,因此将拙稿立论重点,设定在晋唐间以及唐宋间律令变迁与礼刑的关系。也就是从律令制度探讨唐宋间的变革,主要是检讨礼刑融入律令后的变化过程中,晋唐间一度凸显令与礼的重要性,而律终于一枝独秀的缘由。敬请方家指教。
一、律令不分时期
、由礼刑二分到刑治世界:战国、秦及汉初时期
春秋时代以前,是礼、刑二分时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云云,即指此事;《荀子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还寓有此意。到了春秋末期及战国时代,呈现礼崩,贵族沦没,布衣臣妾上升,属于法家的刑书、律令,乃风行于时。商鞅指出:要王天下,必须施行刑九赏一;如果刑七赏三,只得一强国而已。(《商君书去强》)所以商鞅的法治思想是重刑轻赏。但是韩非子则以为重刑之外,也应重赏,所以说:欲治者,奚疑于重刑!欲治者,何疑于厚赏!(《韩非子六反篇》)刑、赏的基础在于信,韩非子说:法不信,则行危(诡)矣。(《韩非子有度篇》)无论如何,法家的刑治世界是讲信,同时也要守法,以达到齐民社会(亦即齐等社会)。
近年来新发现的湖北云梦秦简中,在商鞅变秦后到秦始皇年间呈现大部秦律;而秦律中的法律答问,有犯令、废令之语;秦律十八种的律文中,也有犯令、不从令之语;这个令,就是律的副法,属于单行法规。另外,张家山汉简也有二年律令的发现。所谓二年,指西汉吕后二年(前186年),简文包含二十七种律和一种令(《津关令》),二年律令就是律令的总称,包含汉律的主要部分。其《津关令》第一条曰:
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制曰:可。〔2〕
所谓越塞阑关,论未有之缺字,当是传字,也就是传符,如《汉书宣帝本纪》师古注曰:传,传符也。(页245)所谓黥为城旦舂,即城旦舂加肉刑,依据后汉卫宏《汉旧仪》规定: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3〕黥刑在汉文帝时被废除,所以不见《汉旧仪》规定,〔4〕但可比照髡刑施行,所以当是五岁刑;若越塞,再斩左趾。唐律《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总88条)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足见汉令内容定有罚则,且较唐律为重,则汉令为刑法,也就是相当于律的性质,是无可置疑。
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有人批评他,说他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杜周回答说:所以汉代的律、令,基本上可说是现行的刑法。律是就单行法规的令加以整理而成的。至于令,则将单行法规的诏令,按其重要程度先后,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类;相当于诏敕集,而简称为令。所以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视为律的追加法,或谓副法,违令与违律一样须受处罚。因此,战国、秦及两汉时代可视为律、令不分时期。
、礼刑合一:两汉时期
自战国中晚期以来,儒家逐渐抬头,到汉武帝时乃确立儒术独尊的局面,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文帝时,贾谊上疏论政事,强调不可专任刑法,同时应重视礼义在政治社会的作用。贾谊说:
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雠,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汉书》卷48〈贾谊传〉)
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云者,亦见于《大戴礼记礼察篇》。此处指责秦不用礼义而专任刑罚,此所以速亡也。贾生之意,以为礼刑之作用虽有别,但互为前后表里,也就是礼刑合一论。按,律令不分,如前所述,自战国以来已经如此。但礼刑合一原则的确立,必待儒术独尊以后才有可能,在此之前,只能视为儒家的学说。儒家将崇尚刑治之人称为霸,战国以来的王、霸之辨,其实是礼、刑分辨的问题。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卷八〈元帝纪〉)已经是在儒术独尊以后,足见当时仍然不赞同纯用周政礼治,也就是不用纯粹的王道政治,而是杂用霸(刑)、王(礼)道作为统治原理。但因宣帝持刑太深(同前引书),其实是以刑(霸道)为主,礼(王道)为次。汉家这种政策,可说自始已然。儒家面对这种情势,不得不牵就现实,放弃纯粹的王道(礼治)主张,改用以礼(王道)、刑(霸道)互为表里的政策。于是把礼定为将然的范围,刑定为已然的范围,礼刑乃成为相为表里,合而为一。
后汉和帝时,陈宠为廷尉,奉命整理律令,上奏时即具体指出礼刑相为表里,失礼入刑原则。陈宠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后汉书》卷46〈陈宠传〉)
陈宠奉命整理律令之事,虽因宠以他故入罪而不获施行,但可窥知当时视礼刑互为表里,皆入律令,以及律令不分的具体事实,乃至以礼(尤其礼经)救济律令之不足。所谓失礼则入刑,指刑以外的场合不再有法,而皆属于礼的范围,所以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这个时候的礼,已经成为国家社会的规范,具有相当于现代政事法、民事法的作用。礼的具体内涵,记载于儒家经典,所以前述陈宠为理官(廷尉)时,议决疑狱,每附经典,这是礼刑合一的活用,进而以礼正刑。此事自前汉以来,其例甚多。如儿宽、董仲舒等,仲舒并着有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到后汉,应劭集经义折狱之事例而成一书,称为《春秋折狱》。利用经义折狱之事,到六朝还可看到。
至于刑,在汉代具体是指律令,以及律与令皆为刑法,由后汉陈宠之议,曰: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云云,可得理解。而律令也泛称为法,前引陈宠传附载其子忠传说;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云云,此处的汉法,就是前述的律令。无怪乎如律令或急急如律令等乃成为汉代的公文书用语。〔5〕只是陈宠有意纳礼入令,曰:悉删其余令,与礼相应一节,并不成功,这个事情,须到西晋以后才获得具体成果。再者,汉代之令,虽亦有明定罚则,但似无概括规定违令诏者之处罚,到晋代始于律内设违令罪条。〔6〕易言之,汉代的失礼入刑处罚原则,虽纳礼入律、入令,但此时之律、令仍未具体区别;西晋以后始分辨律与令,并明白规定违礼、违令归由律惩罚(详后)。日本《令集解》卷一《养老官位令》引或云曰:令者教未然事,律者责违犯之然。〔7〕说明日本在八世纪以后的律令制度及其立法解释,具体汲取汉代的未然、已然之礼刑相为表里的立法思想,以及西晋以后的违令入律原则。
二、律令二分时期: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
、西晋泰始律令
西晋时期,确立律、令二分,同时建立纳礼而入律令、违礼令而入律原则,这是律令制度发展的一大突破,尤其藉令篇展现儒学思想。关于西晋时期编修律令呈现儒家化一事,今日已是学界共识。陈寅恪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是此说的代表。〔8〕但此期之特色,除晋律儒家化而外,尚有律与令二分,以及令主教民、养民等特质,则较少受注意。兹先对晋律的儒家化一事稍作补充。
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安、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于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晋书贾充传》)
所谓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正是晋律实现儒家思想的昭示。此其一。
《晋书刑法志》在记述晋王司马昭有鉴于前律令本注烦杂,而进行编纂律令经纬之后,曰:
(律)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
据此,可知从除去之律文中,凡属于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者,悉入令,而不入律;同时规定: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属于常事品式章程者,定为各府的故事。这样的分类区别,实是一项重大突破。结果,制律二十卷(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令有四十卷(三十二篇),二千三百二十六条,总共六十卷。(《大唐六典》卷六〈刑部〉注详载其篇名,参见附表一、表二)。律令之外,又有故事,有类于隋唐尚书省二十四司的式。
关于整理芜杂的律令,自汉以来即不断在进行,至曹魏初步完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按,自曹操干政以来,其命令曰令而不曰诏,令有〈军令〉、〈军等令〉、〈邮驿令〉、〈设官令〉、〈选举令〉、〈褒赏令〉、〈明罚令〉、〈内诫令〉等,已非全属律(刑法)的范围,除作为行政命令外,更包括制度上的规定。曹魏时代,又有九品官人法、封爵制、户调制、兵户制等,对汉制已有显著改变。至西晋泰始四年完成律令法典时,已明白区分律与令,成为律令的对等关系。〔13〕在法制史上,这是一项划时代的发展。
杜预在《晋律序》说:律者入正罪名,令者入序事制,二者相须为用也。(唐朝虞世南撰《北堂书钞》卷45〈律令〉)〔14〕这是对律、令的新义,所给予最简单的说明。此意即以律作为刑罚法典,令则为行政法。于是令摆脱作为具有刑法性质的皇帝诏敕集,而成为与律对等的非刑法法典;所谓序事制,就是将国家制度予以法典化,成为有如今日的行政法典,它本身并不附罚则。这种令制新义,自此以后到隋唐臻于完备。程树德《九朝律考》于晋令三十二篇中辑录佚文者二十一篇,如首列〈户令〉二条,其一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其次为〈学令〉一条,曰:诸县率千余户置一小学,不满千户亦立。余不详举。凡此皆不附罚则,其为行政法典性质甚明。所谓纳礼入令,最具体的表现,莫若〈学令〉、〈服制令〉、〈祠令〉、〈丧葬令〉等篇目的制定。隋唐时期诸令篇目虽有若干异动,但纳礼入令原则不变,所以〈祠令〉、〈宫卫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等皆是官方礼仪规定的主要篇目。(参看附表二)此其二。
由上所述,这个时期的律令,具有二项特质,一为儒家化,一为纳礼入令而使令成为与律对等性。这样的律令制度与礼刑关系,简单说,就是建立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的原则。易言之,在于礼的法制(或曰律令)化,令则成为政典,违礼、违令皆以律处罚。所以,两汉以来的失礼入刑原则,至此时更加具体化。
、隋唐律令
到隋唐时期,其律令制度除继续实施西晋以来的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原则以外,这个时期也有它的新义,此即藉律令以强化君权伦理,同时建立礼主刑辅的法制思想。兹再分别说明于下。
(1)、继续实施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原则
就纳礼入律而言,例如唐律〈名例律〉所规定的八议(日本大宝、养老律曰六议)、〈户婚律〉所见的七出、三不去的离异条件等,亦均可见于礼典。至于唐律《律疏》引礼经解律,则比比皆是,不待赘言。兹举一例,如唐律〈户婚律〉(总178条)规定: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疏》议曰:
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
所谓紊乱礼经,在〈名例律〉规定十恶之十曰内乱条,《疏》议曰:
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据此可知,所谓紊乱礼经,就是违背《左传》的规定。《左传》见于桓公十八年条引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杜注:女安夫之家,夫安妻之室,违此则为渎。
就纳礼入令而言,《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序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此即除说明令的性质是规定国家的制度以外,又以令来规定礼制;《荀子富国篇》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此处的礼,就是前引《新唐书刑法志》所说的令。日本《令集解》养老官位令引或云:令者教未然事,律者责违犯之然。更直接将令解为礼(参看前引《大戴礼记》)。就令的篇目而言,如前述〈祠令〉、〈学令〉、〈选举令〉、〈仪制令〉、〈丧葬令〉等,本皆见于礼典。
再者,自西晋泰始律令以来,已建立违礼、令入律原则。如上所述,由于许多礼仪已规定在令典中,所以违礼、令入律原则,大部分指的还是违令入律原则。例如《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说;其有所违(按,承上文,系指违反令、格、式),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此即说明这个原则的运用。例如唐律〈杂律〉(总449条)规定:
诸违令者,笞五十(注曰: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这是以律对违令的一般处罚。再如唐律〈职制律〉规定:
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疏》议曰:
(前略)若先违令、式,而后奏改者,亦徒二年。所违重者,自从重断。
这是严格规定不可任意改动令、式规定,刑罚较重,其与违令处事者不同。又如唐律〈名例律〉(总52条)规定: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疏》议曰:
依礼及令,无嫡子,立嫡孙,即是嫡孙承祖若闻此祖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故云与父母同。
此处所谓礼,当指《仪礼注疏》卷三十〈丧服〉齐衰不杖期条云:适孙。郑玄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此即嫡孙承祖之由来。所谓令,当指〈封爵令〉,《唐令拾遗》〈封爵令〉二乙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规定:
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主嫡孙(下略)。
以上都是在说明到唐朝定律令时,更将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原则予以具体化,而显得更为完备。
()、君权法制化的确立
隋朝一建国,即以统一大业作为施政主要目标,其反映在刑律上,则强化君权为至高与最后。所以隋开皇律(唐律亦同)在周齐律影响下,首列十恶,有五恶之惩处规定(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六曰大不敬、九曰不义),目的是在保护皇权及其相关事项;此外五至六恶(四曰恶逆、五曰不道、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的场合(其中不义含公私伦理,故列两处),则在规范社会伦理秩序。保护皇权者,最主要在于将秦汉以来刻意要深入人心的皇权理论基础,此即天命与祖灵,在隋唐律予以具体法制化。当然论法制化过程可追溯至秦汉律,但是到唐律大备。
例如唐律〈名例律〉十恶条(总第6条)一曰:谋反疏议曰:
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所谓宸极,《晋书》卷十七〈律历志中〉云:圣人拟宸极,以运璇机。也就是北极星天帝所居的地方。此处的圣人,是比喻古代的王者,与《律疏》的王者,其实同义。所谓二仪,指天地,《周易系辞》云:易有太极,是生两仪。这一段的意思,说明王者居于天帝至尊地位,承奉天命,如同天覆地载施恩德于万物,作为万民的父母。所以作臣子者,应该尽忠尽孝。相近于这条规定,又见于〈贼盗律〉诸谋反及大逆者条(总248条)曰:
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
这些规定,很具体指出王者是秉承天命而治天下,其权力来源,出自天命。足见先秦及秦汉以来的王权天命论,到唐而法制化。这是自古以来,有关王权论的重大结论。此后千年间的天命王权,不但有理论,而且有法制依据,乃更加巩固,甚至独裁。
上举十恶条其二曰:谋大逆。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庙、山陵及宫阙本都是皇家建筑物,为何侵犯这些建筑物成为十恶的谋大逆?《律疏》解释谋大逆云: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这是指冒犯法纪、天常,背悖道德,悖逆罪以此最大,所以叫大逆。冒犯宗庙、山陵及宫阙,视同冒犯天理、人伦、法纪,显然将宗庙等作为皇帝权威象征。〔15〕所谓宗庙,《律疏》曰: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所谓山陵,《律疏》曰:山陵者,古先帝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所谓宫阙,《律疏》曰: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所谓阙,《律疏》曰: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之阙也。唐代的宗庙,起初立四庙,后来增至七庙,乃至于十一庙。其建制,包括始封君、受命君等不迁之庙以及诸亲庙等。〔16〕山陵是本王朝诸帝王陵。所以宗庙与山陵两者,皆指本王朝诸皇帝及其先祖,此等祖灵,均属于现世皇帝承继权力的由来;而宫阙则是现世皇帝执行权力所在地。整个说来,宗庙、山陵及宫阙都是象征皇权的有形建筑物,所以规定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皇权源自祖灵说的法制化。
依此看来,所谓皇权,除皇帝本人所执行的权力而外,同时还包括象征皇权的有形建筑物所代表的权力意义。创业君主的权力,着重于天命源头,其继任的皇帝则着重于继承祖灵要素。天命与祖灵合而为一,然后展现皇权的地方,就是宫阙。于是侵犯皇帝以及象征皇权之有形标的物,成为罪大恶极,乃规定于十恶之前三恶,一曰谋反(注: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注:谓谋背国从伪)。据此可知《律疏》又将皇帝及其象征皇权之有形标的物,广义解为社稷、国家,明清律皆同。〔17〕
令方面,从晋令、梁令篇目到隋唐令篇目顺序的变动,也可窥知强化中央集权的意图。此即晋令、梁令篇目顺序,以户、学、贡士诸令居前,但自隋开皇令以后,直至明令,则取官僚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官品、职员、吏部等),置于户、学、礼等之前,而作为篇首。这个变化,当与隋开皇律设定十恶之科,以保障君权有关。易言之,西晋律、令成立之初,两者在尊君、保民的立意上,一如法典性质所示,具有对等性;但自隋代以后,显然有意屈令就律,在尊君主义的前提下,订定保民制度。隋唐时代的律令,形式上犹具对等性,实质上已经出现变化。宋代以后,令的特质又再褪色;相对的,在尊君主义的前提下,除了律以外,乃将敕提高到第一位。因此,从隋代以后,在法制上很清楚可看出官方不断建立皇权一元化的努力。
()、礼主刑辅原则的实施
理论上,自周代以来即施行明德慎罚(《尚书康诰》)。自汉以来,儒生亦不断鼓吹制律必须本于礼的主张,而逐渐落实。例如董仲舒对策时就提出教化论,而有所谓任德教而不任刑、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董仲舒传》)在此前提下,孔子所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乃成为政者的圭臬。东晋初,李充好刑名之学,深抑虚浮之士,尝着《学箴》,曰:
先王以道德之不行,故以仁义化之;仁义之不笃,故以礼律检之。(《晋书李充传》)
此即以礼律来实现仁义之政。至隋初定刑律时,进而确立礼主刑辅原则定律,《隋书刑法志序》曰:
(圣王莫不)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其具体事例,如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分颁新修刑律于天下,诏曰: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此即死刑除绞、斩以外,其余残酷刑罚均废除(按,魏晋律死刑犹有三:枭、斩、弃市)。至三年,再敕苏威、牛弘等宽减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
唐代制律,虽有若干修改,但大致与隋律相差无几。于是刑律五百条为之定型,并成为此后各朝修律之蓝本。儒家的恤刑宽仁精神在隋唐律获得具体的展现。至高宗永徽四年(653年)完成永徽律之《律疏》三十卷,即今日吾人所见《(故)唐律疏议》者。其〈名例律〉《疏》议序曰: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提示唐律及其疏议内容,即以礼主刑辅原则来编纂,其视汉以来礼刑合一原则,实是一大突破,也是隋唐律与汉、晋律以来较为不同之处。其目的,可谓为制律或注律诸臣,欲突显礼在律中的作用,以更接近原始儒家的主张,虽然实际上仍无法摆脱君权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其用心良苦,概可想见。
隋唐律,纳礼入律的具体事例,在今本《唐律疏议》随处可见。论法制上的渊源,恐始于曹魏的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晋书刑法志》)这是对秦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的否定,是对儒家孝义的强化。〔18〕至于唐律所见的八议、以服制论罪、子孙违犯教令、犯罪存留养亲、官当,乃至十恶等,均是以儒家伦常礼说入律的典型例子。〔19〕无怪乎《四库提要》谓《唐律疏议》是一准乎于礼。兹再举一例,十恶第六恶曰大不敬,注云: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下略)。《疏》议曰:
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此即大不敬条系源自《礼记礼运》。又七恶曰不孝。注云: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下略)
如前所述,不许别籍、异财之事,可源自曹魏律,此处《疏》议对供养有阙再释曰:
《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所谓《礼》云,指的就是《礼记内则》引曾子曰。所以隋唐律是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当无疑问;而法制上以礼为常经,刑为变则的原则,至此可谓完全确立。
黑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研究黑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研究1。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1。1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名存实亡在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着不同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功能。然而,随着农村
探究公共卫生管理在国境口岸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共卫生管理应当加强传染病的预防与发生,针对大规模传染病疫情应进行有效的防控,以免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从政府法
新加坡环境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摘要环境公共卫生是决定人类健康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人类在利用环境的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又反过来危害了人们的公共健康。新加坡的环境公共卫生管理十分
新会计制度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计核算标准体系于1998年初步成型,当时涵盖了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以及一系列相应的执行准则。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
医院管理人员职业发展模式探讨摘要医院管理人员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岗位职级制度设定不完善,部分医院轻管理重医疗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医院对于管理层人员的职业发展指导力度不够。我国大多数医院对于管理岗位
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一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点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无视法律,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防范劳务派遣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用工多元化,扩大了劳动者的就业渠道,减轻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
浅谈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提高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目标(一)程序目标制衡公权力,保障程序正当性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激烈,关乎着被追诉人的自由和生命等重要权益。面对国家强大的权力配置,
浅论提高立法质量离不开群众参与(1)论文论文摘要立法法在新时期法制建设20年后颁布实施,反映了我国在走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过去讲有法比没有法好,而现在却上升到追求立法品质,关注立法质量。立法
关于台湾地区医院人性化服务之门诊患者隐私保护患者隐私是指在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可接受范围之内且不危及社会公众与他人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患者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而隐瞒有关疾病的信息资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的私人秘密1。
医院管理服务部门绩效管理体系构建摘要本文采用调查研究和个案研究方法,在参与某公立医院绩效改革全过程中,重点针对管理服务部门绩效改革进行了设计和研究,找出了基于MBK3医院管理服务部门考核新思路和新方法。本文介绍了
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论文内容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
高中数学教学中数学思维的培养论文一高中数学教学现状分析1高中数学难度大中国的教育难度大,其中以数学为甚经过小学和初中的积累,高中数学在难度上达到了一个转折点,无论代数还是几何,都提高了难度例如,很多省市在高二的时
中职数学教学创新思维培养论文一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创新思维(一)教学内容专业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努力构建数学课与专业课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学生体会数学知识的实用性,让学生明白,学习数学知识可以为学
语文课例教学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论文摘要创新思维是指学生在日常学习中探索性创作性的思维方式。而语文课例由于其学科特点,具备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条件。创新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语文教师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积极
电视编导创新思维的培养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各项事业都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因此各项社会主义事业都开始服务于人民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生活水平以及质量的提高。我国娱乐业的兴起和发展,在很大程
关于识字中创新思维的培养论文识字是阅读写作的基础。也是学生思维开发之始。因此,如何解决低年级识字量少的问题自然就成了当前语文教学改革中一个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教师应借助这一裁体积极开拓学生思维,加强创新思维的培
浅论高校教师亚健康状态的成因及干预措施论文摘要目前高校教师中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数较多,对其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通过分析高校教师亚健康状态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探索高校教师亚健康状态向健康状态转化的措施加强健康教育,普及亚健
渐进式作文教学的论文一指导学生进行片段之间的衔接这一步的关键在于补充必要的语句或段落,让片段与片段之间的衔接和过渡显得自然流畅。以勤劳的母亲的写作为例,笔者是这样安排的第一,让学生写好了三个片段,即母
网络营销模式下创意挂式墙画设计研究论文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于居住有了更高的要求,审美情趣也发生了巨大改变。继承墙绘艺术品复制等传统方法,结合文化创意产业,以油画布牛皮纸等为载体,通过多个方
水稻高产栽培技术要点论文摘要水稻是我国主要的粮食来源之一,水稻的生产产量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怎么获得产量高稳产和创优质一直是水稻生产不变的追求,并且水稻的栽培技术与安全生产是关乎国
关于医院物资管理系统基于云计算的建设论文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医疗行业软硬件的不断发展,医疗体系不断壮大,医院物资采购的种类的数量直线上升,各式医疗器械医疗设备药品等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容易产生误差,对医院物资的管理难度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