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渐成熟,共享经济在"互联网+"模式的助力下蓬勃发展起来,随之也衍生出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形式。其背后的理念为"人们需要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产品本身",它将闲置的资源通过互助的方式分享给社会使用。在短短的几年中,共享经济在国内乃至全球掀起了一浪又一浪的热潮,渗透了几乎从消费到生产的各个领域。 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人们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分享闲置资源,灵活地选择工作模式。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此种新兴的用工模式下,尽管企业用工成本骤减,但由于提供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灵活度高,且多数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务人员应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新型企业中出现的劳资纠纷也日益增多,新型的用工模式不再与传统的劳动模式相契合。 一、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挑战 (一)工作的不可预测性程度提高 在互联网为主导的共享经济模式下,不确定性正在成为一种新常态,它将每一个劳动者还原为原子状态,整个世界笼罩在不确定性之中。所以终身雇佣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正在遭受瓦解,这一方面让劳动者的工作选择更加多元化、自由化,另一方面也让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得不可预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迫承担这种不可预测性的后果。"今朝有事做,明天要待业"可能会成为劳动者的"新常态",工作岗位的不稳定还直接影响了收入、福利及社保权益的波动。 (二)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没能够及时为共享经济这种商业模式进行正名,更无法对其进行精确规制,使其长期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由于政策法规的不明朗,相关业务面临随时被取缔的风险,共享经济的公司企业发展也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处境,企业处境的不利将会直接影响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程度。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自从我国政府提出将灵活就业者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以来,各地社保机构已经专门增设了许多网点为灵活就业者提供社保办理服务,以着力解决其"社保关系转移难"的问题。这种举措虽然出发点很好,但由于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没有有效跟进,导致所取得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仍然缺乏对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的专门规定,已有的政策规定也不够全面和细化,缺乏对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保的统筹规划。 二、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工关系的建构与完善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而就业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 (一)建立灵活就业多样化及分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化的就业形式来设计的,为了适应培育灵活就业市场的需要,有必要出台兼具鼓励、引导和规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但立法刚性不足,且尚未规定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何惠及灵活就业人员。 因此,亟须在大保障理念的指引下,克服当前制度空泛化、碎片化弊病,在把握灵活就业者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的基础上,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统筹规划,使制度真正能够产生"低标准、广覆盖、严执行、可持续"之实效。 (二)聚集各方力量,建立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的探索设立首先要建立专门的适合灵活就业者特点的工会组织,并以政府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业组织三方协商为导向,以劳动双方自主调节为基础,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对涉及重大劳动争议问题的,由三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实现灵活就业劳动关系调整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构建灵活就业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市场的培育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还需要注重灵活就业服务体系的构建。具体而言,一是要设立灵活就业服务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作为牵头者,并鼓励基层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继而形成自上而下的政府服务支持体系,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各类支撑性服务。二是丰富灵活就业服务方式。可以有效利用新科技、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向灵活就业者推送各种岗位信息,以便他们根据自身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