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币和比特币,开头相似、结局不同,一个积极与法币脱钩,发行、运营均接受国家监管;一个从设计、发行到运营都无法与法币脱钩,最后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15年前刑法适用的思路在924后会有什么变化,目前还没有案例可供分析,可以持续关注,毕竟国内已经有各类元宇宙、NFT来袭。 2002年5月Q币面世。 当时市面上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游戏公司在推广自己的虚拟币,只是普遍因法律属性不明、难以被认定为"财产"),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加密货币(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面世以来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争论,虚拟币当时也都遇到过,从 是否具有货币属性 , 是否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 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到 窃取虚拟币属于盗窃、诈骗还是(后来的)计算机类犯罪 。 最突出的就是偷游戏币、角色、道具、装备、点卡等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两个盗窃案把这种争论体现得淋漓尽致,裁判思路直接影响10年后出现的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被盗案。 深圳:QQ(附随Q币)盗窃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二被告人共计盗取、卖出QQ号码130余个,获赃款70000余元。其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 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盗窃罪。辩护人意见是不构成盗窃罪,因为"QQ号""Q币"不是盗窃罪的客体: QQ号不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Q币及网络游戏币也不具有财产属性,不是财产; 根据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腾讯条款的规定,私下买卖QQ号属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一,法院认为"QQ号码"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 《刑法》第91、92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物"的含义、种类都有明确规定,即明确了"财物"通常 具有经济价值 且能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QQ用户 申请、使用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了费用,支付了多少费用 ;没有证明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 公诉机关认为QQ号码属于92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而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其他财产"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定 。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列明 QQ号码属于其他财产。 前几天写过,2018年比特大陆被盗案时,也有专家学者持此观点,但不是全国法院判决都认同。 第二,法院认为"QQ号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理由是: QQ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 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 被害人自己也表示受损害的内容是"和很多聊友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这是检索"Q币"案例时出现的最早的刑事案件,第二个就是下面这个上海案例。 上海:Q币网络盗窃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一起"Q币网络盗窃案",法院认为二被告盗窃Q币代理商持有的Q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币和网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7月期间,孟某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获取M公司登陆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号和密码。随后与何某盗窃了价值约259万的Q币和游戏点卡。 M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在网上追回来月1.5万个Q币(价值约116万),还有约1.7万个Q币和点卡没追回(损失约143万)。 二人到案后,孟某家属帮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属交付26万元,用于抵扣赃款。侦查机关将其中的约143万损失发还给M公司,多余款项退还交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有五个争议焦点,虽然现在很多问题已解决,但2006年时都还是难点: 电子文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应否受刑法保护? 如何认识网络环境中的盗窃行为? 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中的盗窃数额? 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中的盗窃犯罪形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是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网上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用户 支付真实货币购买Q币和游戏点卡 后,能得到发行主体提供的等值网络服务,因此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着发行主体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被害单位M公司 是Q币和点卡代理商, 付出对价后得到的Q币和游戏点卡 , 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 也代表着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这是本案和深圳案例和重要的不同点:深圳案例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QQ号码和Q币的购买价格,无法确定其经济价值。本案中被害单位采购Q币和点卡有明确的付款记录和发票。法院基于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盗窃,下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计算盗窃数额。 如何计算网上秘密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因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分析后按「腾讯、网易公司和M公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即259万。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有两个原因: 第一,用户取得Q币和游戏点卡,除了付款购买,还可以通过在游戏中不断"修炼"而获得。这让"价格"变得模糊。第二,现实中的交易价格有很多种: 网络公司在网上标出的销售价格; 网络用户在网外互相交易形成的价格; 网络公司与代理商之间交易的价格;等等。 法院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 被盗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数额,可以通过现实中的"交易价格"确定; "修炼"获得的Q币和游戏点卡,只是网络公司吸引客户用的手段,这部分不参加"交换",因此不影响"交易价格" 。 二人最后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三缓三、判一年六个月缓一年六个月。 因二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M公司的全部损失,且何某还有自首、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 作为公报案例,这个案子对互联网带来的新型"商品"的法律属性认定、裁判思路,都有重要意义。当中有一段话可以说是"刑法照进赛博空间"的规则总结: 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如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 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刑罚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