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案件杂谈
关于唐雪案件大家在头条上争论很久了,我也被喷的体无完肤,足见大众对此案件关注度,但本案是否定性为正当防卫,需要分析和判断一些问题,排除次要,找出关键。然后再对照事实,答案仁智自见!~
第一、关于"带刀出门主动自卫"的必要性
死者用菜刀砍门之前的情节这里就不再赘述。
当死者菜刀砍门以后,唐雪有没有必要带刀出门主动自卫或者说防御?
必要性很难证明,因为铁门很坚固,而且死者身边也有亲友在阻拦他。事实上,当唐雪带刀出门前,(由于死者的菜刀已经被其朋友夺走扔掉了)砍门行为已经停止。唐雪在院子里应该能够准确掌握以上事实,注意括弧内的事实,唐雪暂时未必掌握。
或许有人会说,出门主动自卫是为了预防和制止死者翻越院墙等等不法行为。对于此类意见可以直接无视,因为出门自卫并不比院内自卫更安全,而且后者属于正当防卫无争议。因此此类意见不合理不能证明"必要性"。
或许还有人说,不出去阻止门会被砍坏了,财产受到损失。对于此类意见也直接无视,因为此时人身安全压倒一切,财产损失事后可依法求偿。
小结:从人身安全考虑,唐雪呆在家里更安全且合乎理性,"带刀出门主动自卫"应无必要。因此"带刀出门主动自卫"之举,并不能有助于支持将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
第二、权利和滥用权利
"带刀主动出门自卫"虽是一项权利,但是必须判断该权利是否被滥用。
这里首先要注意,不是说需要证明唐雪有无"带刀主动出门自卫"的权利,权利是无需证明的。其次,本帖承认唐雪有"带刀主动出门自卫"的权利,因为保护自由、安全和财产是人的基本权利,当任意三者受到侵犯时,唐雪有权进行自卫。
但是,由第一点可知,既然呆在家里更利于人身安全且行为理性,"带刀出门主动自卫"并无必要。况且财务损失是暂时的,事后可以依法求偿。
那么这里有一个基本判断必须明确:"带刀出门主动自卫"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说的更简单些,"带刀出门主动自卫",防卫的第一目标其实是财产安全,而不是人身安全,或许也可以加上人的尊严不容冒犯吧~
因此,刀子主要应该用于制止对方对私人财产的侵害、附带防身,不能积极用于打斗,更不能心怀杀意!
第三、进一步展开分析
首先,既然死者在唐雪出门前已经停止砍门了,制止死者对私人财产继续侵害,是举业已失去意义。
再说"杀意"。所谓"杀意",指的是具有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人的动机,或者说企图!虽然唐雪是否有"杀意"很难直接判断,但也能从事实进行合理推断。
最后一点:刀有没有被唐雪积极用于打斗,而不是单纯的防身?这一点也可以从事实进行合理推断。
请看下列分析:
A、如果唐雪有"杀意",且刀被唐雪积极用于打斗,而不是为了防身。那么故意伤害他人甚至故意杀人成立。
B、如果唐雪没有"杀意",且刀没有被唐雪积极用于打斗,带刀的目的就是为了被动防身。那么故意伤害他人和故意杀人均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
第四、关于事实的描述
那么,事实又是怎样的?
从报道中看到对事实是这样描述的:
"案件资料显示,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身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打开自家大门后,唐雪站在门外,李**在被其朋友拖拽的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近身扭打。打斗过程中,唐雪首先使用随身携带的红色削皮刀与李**打斗,因一直被李**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挥舞。两人被其他劝阻人员拉开。李**往巷子跑途中倒地;唐雪回到家中。据目击者陈述整个过程大致2分钟左右
劝阻人员上前,发现李**受伤,随后将李**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注)
在这里插一句,对于事实的描述,不能偏听偏行,如果谁有更好的资料,请提供!~
第五、细节和事实判断
就以上案件资料所描述的事实,大家注意到几个细节:
①死者首先"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
②随后,"唐雪上前与李**近身扭打"。
③唐雪在打斗中有换刀的情节。
好了,现在请你们做陪审员~你们认为下列事实判断成立吗?
1、二者打斗的性质是斗殴。死者故意伤害、挑斗在先,唐雪积极应战和报复。
理由:死者此时有被其朋友拖拽的情节,伤害难以持续,唐雪积极防卫的迫切性并不强。
2、唐雪有"杀意",有积极用刀打斗的事实。换言之,唐雪具有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人的动机和事实。
理由:唐雪在打斗中有"换刀"的情节,因为换刀的目的必然是助于杀伤。
第六、两个结论
如果赞成上述两个事实判断成立,特别是第二点,根据上文的分析,那么唐雪故意伤害他人甚至故意杀人成立。
如果不赞成,特别是否定第二点。那么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杀人均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
因此,本案是否定性为正当防卫的关键,就是在于:
"带刀主动出门自卫"的权利,是否被唐雪滥用了?
请大家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