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比较强,值得学习。7000字长文判决书,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此案件都值得细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9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男,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文,男,系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妮,女,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贤,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茹,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唯品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唯品会系合法解除与吴宏妮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吴宏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0元。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及仲裁均认定吴宏妮存在唯品会诉请的行为及事实,吴宏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唯品会管理红线》,但一审却以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虽然有不妥,未达到严重之程度等主观作出自由裁量,存在不当。2019年10月,吴宏妮收受供应商南极人杜冬梅星巴克下午茶4杯,该行为违反《唯品会管理红线》第1条、《反商业贿赂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唯品会(集团)雇员诚信清廉条例》第一条第1款、《唯品会(集团)礼品与馈赠制度》第1.3条,吴宏妮收取供应商礼品之后也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报备、申报。2020年2月20日,吴宏妮私下向供应商南极人杜冬梅购买口罩两盒。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吴宏妮将本人绑定公司OA账号的内购账号外借给公司外的人员(同时也是唯品会供应商员工)用于购买唯品会提供给公司员工的内部高折扣福利商品,上述两行为违反了《唯品会管理红线》第五条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 二、唯品会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后,通过邮件公示,吴宏妮作为老员工,应当知悉及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仅因为收受供应商礼品金额小而被宽容,其将公司内购商品外发或者将内购账号借给公司外的人员购买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也让其他员工不能正常、公平的享有公司给予福利的权利。因此,吴宏妮的行为违反了唯品会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员工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操作,应当受到管理制度及法律规定的负面评价及惩戒。 吴宏妮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第七项至第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3年9月17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离职时间:2020年4月20日。 四、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140元。 五、关于唯品会解除吴宏妮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唯品会是否需支付吴宏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唯品会主张(一)根据其查实及吴宏妮自认,吴宏妮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1.《唯品会管理红线》第一条:收受不正当利益。①2019年10月,吴宏妮收受供应商南极人杜某梅星巴克下午茶4杯。②2020年2月20日,吴宏妮收受供应商南极人杜某梅星巴克下午茶4杯。 2.《唯品会管理红线》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①2020年2月20日,吴宏妮向供应商南极人杜某梅购买口罩两盒。②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吴宏妮将本人的花海仓内购账号借给公司外的人员(同时也是唯品会供应商的员工)用于购买唯品会给员工提供的内部高折扣福利商品,为特定关系人员谋利。 (二)唯品会《唯品会管理红线》明确规定了唯品会员工严格禁止之行为,并明确任何违反管理红线的行为,不论职级、不论结果、不论业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唯品会作为国内著名电子商务公司,供应商数量众多,在日常工作中,员工面对的利益诱惑也多种多样,因此必须树立管理红线,才能守住底线,且《唯品会管理红线》内容合理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要求,也是唯品会对员工行使管理权的基石。 2.在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唯品会通过邮件公示、每年对员工考试等方式不断的加强员工红线教育,吴宏妮也参与其中。且吴宏妮作为老员工,理应更为深刻理解唯品会的规章制度,但却明知故犯,多次触犯红线。综上,唯品会与吴宏妮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吴宏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唯品会对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陈述书》、微信聊天记录、员工内购规则公示及花海仓APP绑定员工账号公示、员工内购系统订单明细表、订单、内购商品官网截图、《商品销售合同》、《员工手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员工手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修订时的民主程序、员工确认声明、唯品会管理红线学习通知、吴宏妮完成管理红线课程记录、重申《唯品会管理红线》通知、《唯品会管理红线》重复学习通知、唯品会(集团)礼品与馈赠制度、唯品会(集团)雇员诚信清廉条例、吴宏妮管理红线视频考试、订单、内购商品官网截图、《商品销售合同》、内部审查合同的统一工作平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告工会通知书予以证明。 吴宏妮答辩认为,根据唯品会向吴宏妮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唯品会以吴宏妮实行三项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合同: (一)收受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司泄密信息; (三)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1.唯品会依据陈述书判定吴宏妮两次收受供应商的星巴克下午茶,两次均为4杯。该陈述书为吴宏妮在唯品会调查及引导下书写,当时并未核实相关情况。吴宏妮仅在不知情下接受过一次星巴克下午茶,共3杯,价值为112元。根据唯品会《员工手册》2.3条"礼品与馈赠政策"第2.3.4款"具体请参考《唯品会商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之规定,《唯品会商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是唯品会对"礼品与馈赠政策"的专门性规定,对于员工收受礼品应适用该规定。而根据《唯品会商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①收受礼品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职工可以在礼物不对作出客观公平的商业决定构成妨害的前提下接受礼物;②仅当礼物价值高于200元时才必须立即交给公司资产保护部门。即唯品会允许员工接收礼物,除非礼物对作出客观公平的商业决定构成妨害,否则员工接收礼物的行为不违规。 2.关于吴宏妮向供应商购买口罩的行为。吴宏妮已就口罩支付相应对价,并非收取他人礼品;吴宏妮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该行为属于吴宏妮和他人的私人来往,与唯品会无任何关系,更未违反唯品会的规定而导致其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吴宏妮将私人账户借他人使用不构成泄露公司秘密。有关泄露公司涉密信息,唯品会红线规定有三种行为:(1)雇员不得窃取、泄露、贩卖公司泄密信息;(2)公司员工有保密义务。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拷贝、邮件分享、上传网络或云盘,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3)员工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吴宏妮将自有花海仓账户出借给他人,不违反唯品会的上述规定,理由:其一,花海仓APP是唯品会开发的对公众开放的购物APP,任何唯品会外部人员均可注册并浏览花海仓上的商品信息;其二,年购专场的活动能够在花海仓APP上购买,即证明唯品会已将年购商品信息主动对外公示;其三,唯品会员工使用的工作软件为唯秘APP,唯品会相关信息仅在花海仓账号为吴宏妮的私人账户,不属于工作账户和工作唯秘APP上发布,而吴宏妮从未将唯秘账户密码告知他人;其四,密码,由花海仓账户也不能获得除商品外的任何信息或跳转、链接至唯秘账号。 4.吴宏妮将私人账户借他人使用不构成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有关利用职务之便或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管理红线规定有4种行为: (1)雇员不得利用任何因受雇于集团的职位、资源而发现的获利机会或信息为个人、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谋取利益,包括不应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2)不得将正常情况下可使集团获利的事项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实体; (3)在未经正式申报并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往来; (4)非法使用、占用、贪污、挪用或盗窃集团及他人财产。吴宏妮出借花海仓账户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第(2)-(4)种行为,也不符合第(1)种行为,理由如下:该第(1)种行为的模式为雇员利用集团职位、资源发现的获利机会或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即雇员为他人谋利的基础是其发现的获利机会或信息,而吴宏妮出借花海仓账号给他人购买内购专场物品的行为不符合该基础。 其一,所谓发现,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看到或找到他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而内购专场是由唯品会自身举办。 其二,所谓"获利机会或信息",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员工本人享有的利益可能性或按照公司规定不应导致本人获利的信息,即,该信息与机会均不应由员工享有,这也是唯品会制定该红线时将员工个人排除在外的原因。而内购属于唯品会提供给吴宏妮的福利,本应由吴宏妮享有,与不应由吴宏妮享有的"机会或信息"有本质的区别。吴宏妮为此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唯品会员工手册》、《唯品会商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客户所送咖啡订单截图、《唯品会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信息安全奖惩管理规范》、"花海仓"账户登录截面及"唯秘"账户登录界面、吴宏妮与唯品会员工万运春、供应商杜冬梅的聊天记录、花海仓群聊截图、《关于对个别员工公务私用的通报批评》唯品会通[2018]年-[011]号、社保保险参保证明、花海仓聊天记录、吴宏妮与张旭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工资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唯品会依据吴宏妮陈述书中所述的吴宏妮分别在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日二次收受供应商南极人网购快递送的4杯咖啡供小组成员喝、由供应商南极人代购两盒20片口罩、将花海仓账号借外部人员购买内购产品,认为吴宏妮违反了唯品会管理红线中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涉密信息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或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的规定,违反《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3.4.6款"品行不端等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基本行为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侵占或盗窃的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吴宏妮饮用客户快递送来的咖啡,疫情期间由客户代购两盒20片口罩,虽有不妥,但并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应予理解,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关于吴宏妮将花海仓账号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间借外部人员购买内购产品,泄露员工账号给他人,违反了唯品会管理红线中泄露涉密信息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或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的规定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花海仓是唯品会开发的对公众开放的购物APP,花海仓账号是吴宏妮私人帐户,购买内购产品虽要与工作账号绑定,但未必定会导致唯品会信息泄露,唯品会也未能提供吴宏妮泄露涉密信息及为其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的证据,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有作出任何口头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吴宏妮违反唯品会规章制度的行为之初,未及时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而是任其发展后,选择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解除与吴宏妮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存在选择性地使用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条款之嫌,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虽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随意自由,而系需以公平、合理作为基本原则。吴宏妮饮用客户送来的咖啡、代购买口罩、为他人购买内部员工专属打折商品等行为,确实违反唯品会的规章制度,亦存有不妥,但并未达到严重之程度,也不符合唯品会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3.4.6款所规定的"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侵占或盗窃的行为",唯品会以此解除与吴宏妮之间的劳动关系,实属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之体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唯品会该解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唯品会应支付吴宏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0元。 六、吴宏妮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4月23日。 七、吴宏妮的仲裁请求:唯品会支付吴宏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0元。 八、仲裁结果:唯品会向吴宏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0元。 九、唯品会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1.判决唯品会系合法解除与吴宏妮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需向吴宏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80000元;2.吴宏妮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唯品会与吴宏妮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唯品会违法解除与吴宏妮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吴宏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向吴宏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0元。 二、驳回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唯品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定性问题。结合唯品会具体的解除理由和依据, 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本案中,吴宏妮饮用客户快递送来的咖啡,疫情期间由客户代购两盒20片口罩,并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唯品会的规章制度;其次,吴宏妮将花海仓账号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间借外部人员购买内购产品,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吴宏妮由此泄露了唯品会的涉密信息;最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的是上述出借账号的行为,是否属"利用职务之便或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唯品会是否可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其一,吴宏妮将其内部账号出借至公司外部人员使用,致使外部人员享受到唯品会内部员工才能享受到的优惠和福利,某种程度上确实造成唯品会一定的损失,单从这一点来讲,确实符合唯品会管理红线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的规定。 其二,但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唯品会在解除通知书中主张的违反了《唯品会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3.4.6"品行不端等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基本行为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侵占或盗窃的行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行为当然并非贪污、受贿、侵占或盗窃,至于"弄虚作假"的内涵相对广泛,如从广义的弄虚作假来看,吴宏妮的上述行为可归入其外延中,但吴宏妮的上述行为虽然不妥,尚不至于被定义为"品行不端"、"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基本行为道德规范",亦当然不属于此处定义的"弄虚作假"的范畴。故本案并无充分依据证实吴宏妮的上述行为符合上述3.4.6条规定。 其三,根据唯品会员工内购"购物需知"显示的内容,"本专场所售卖商品存在部分残次品/可退商品,会出现包装挤压变形、破损;局部脱线或吊牌缺失;缺少零件,但零件对商品使用影响很小;缺少赠品;设备有使用痕迹;无法接受上述瑕疵者,慎拍"。员工内购商品虽然价格上具有一定优惠,但商品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并不能全部以相应商品的正常市场价值来判断吴宏妮上述出借行为造成唯品会的利益损失。再考虑上述出借行为涉及的商品金额仅为8262元,即使造成唯品会一定的损失,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无论如何也达不到严重的程度。 其四,根据唯品会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出借行为发生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有作出任何口头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吴宏妮违反唯品会规章制度的行为之初,唯品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而是任其发展后,选择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解除与吴宏妮劳动合同。而此与《唯品会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显示的惩戒原则"以教育指导为主。对过失员工的处理,提高和改进为主要目的""提倡渐进、累积的惩戒方式。对于员工的过失,一般采取由低到高渐进惩戒的方式,在员工过失的初级阶段即促其改过;若员工屡犯过失,则可予以更高一级的惩戒;视情节轻重,也可直接给予某一级的惩戒,或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相符。 故此,据上述,虽然吴宏妮的上述行为某种程度上确实符合唯品会管理红线的有关规定,但一审法院认为唯品会存在选择性地使用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条款之嫌,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唯品会涉案解除行为,属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并据此认定唯品会涉案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唯品会应向吴宏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又因双方均未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及吴宏妮的工资水平提出异议,故可计算唯品会应向吴宏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180000元。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乔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菲 彭泽鑫 冯晓雯 陈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