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迎来强监管!交通运输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道条》(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创新动态监管手段,明确重点营运车辆配备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装置,加强对车辆与驾驶员的安全动态监控;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制度等。二是完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明确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经营者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区分主体和情节严重程度,分类别设置具体处罚措施,对网约车等网络平台经营者设置了较大额度的罚金等。
系统规范新业态发展。一是规范网络平台货运经营,明确以无车承运人身份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网络平台,具备承运人属性,并对其备案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予以了系统规定。二是规范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考虑到网络平台参与客运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具承运人属性,因此对相应的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和客运定制服务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成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且系统功能要满足交通运输、公安、电信、网信、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四条、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接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货运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资质、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核验。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货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以及车货总质量线上与线下一致。
第四十五条、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行驶轨迹数据。
第四十六条、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十七条、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四十八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与实际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处置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托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者开展定制服务未按规定备案相应客运班线的或者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并由有关部门处置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吊销营业执照:
(一)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经营者、车辆、驾驶人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车辆、驾驶人员的;
(二)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承运货物的;
(三)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
(四)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车货总质量线上与线下不一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线上与线下不一致的;
(五)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者超出班线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
素材整理:王秀梅
编辑排版:孙英楠
视觉设计:孙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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