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老李。 今天和大家聊聊保险公司倒闭一事。 开始之前先来一段友情提示:今天文章文字较多,且涉及比较多的法律条款,如果没有耐心看的朋友可以直接看彩色字体 ,有兴趣研究的朋友请在安静的环境下细细品味。 昨天的文章《得罪人系列第一弹:重疾险真的有所谓的性价比吗? 》发出来没多久就得罪了不少人,后台留言果不其然炸了,有的人说老李的这种算法不对,有的人说还得看保险利益,还有的人说保险公司倒闭了也有人接盘。 那我先简单回复一下: 首先,即使是大家津津乐道的,非常喜欢研究的条款利益,其背后也是精算得出的,什么样的价格对应什么样的条款利益,那些条款利益好,成本还低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返本并且盈利的要求自然更苛刻,甚至基本是不可能盈利的,最终结果还是保险公司倒闭 ,就看你赌一把,是自己先获赔,还是保险公司现倒闭了。 保险公司通过精算制作出保险条款,目的不仅是为了计算成本,还需要考虑公司能够健康长久的运营,如果只是为了占据市场流量,以互联网模式妄图烧钱来换取今后的长久盈利,其本质和P2P又有什么区别?试问一家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先确保生存下来的保险公司,客户怎么就敢把自己一生的保障交付给这家公司? 接下来就要说今天的主题了,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该怎么办? 老李我昨天也说过,聊过这个话题的自媒体非常多,但看到现在也没有一个聊的完全透彻的,也不知道他们到底是不懂还是不敢说,所以就让老李我继续得罪人,给大家聊个通透。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到底会不会倒闭?什么条件才会倒闭? 很多保险从业者会告诉客户,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传闻,主要是《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主要原因就在于条款中的"不得解散"这四个字,让很多人钻了空子,误导消费者,其实后面还写了保险公司解散的处理。 而解散的原因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所示: 所以保险公司是可以解散的 ,但也有人说解散和倒闭不是同一概念。 首先"倒闭"是民间说法,一般企业因亏本而停业,在法律意义上叫做"破产"。 那么来看一下《保险法》第九十条: 以及《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上述规定,当保险公司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能被申请破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 所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破产还可以解散 。此外,保险公司还有被接管的风险 。 比如,2004年的东方人寿就被中国保监会勒令停业;再有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宣布对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天安财险以及易安财险4家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保险公司手上并没有免死金牌,它可能被: 一、勒令停业 二、接管 三、解散 四、宣布破产 以上真相其实现在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了,毕竟在强大的互联网信息之下,耍小聪明骗人的谎言是支撑不了多久的。 那么戳破了第一个谎言,接下来看第二个:保险公司即使倒闭了也会有国家或保险保障基金托底。 戳破这个谎言之前,先来看看保险公司真的破产倒闭了,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注意了,就这一条90%的自媒体人就没和大家说过! 先来看看《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发现没有?保险公司倒闭之后优先要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按照顺序清偿,而排列第一的还是公司员工的工资和交金等,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公司倒闭的前提:当保险公司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能被申请破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 发现问题了没?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已经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就是破产了,即使有钱也得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优先清算员工的所欠工资和交金等,那么真的清还完这些之后,哪里还来得多余资金去清还第二对象,也就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好了,说到这里就有不少人终于要开始拿保险保障基金说事了,说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了,也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管的,那么我们就先来看一下保险保障基金的适用范围,这个在《保险法》第一百条有规定: 可以看到,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是被宣告破产时,保险保障金确实会向投、被保人以及受益人,还有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只不过最后一行写着: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一条看似很能让消费者安心,也就是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宣称的,保单持有人的保单母公司即使破产了,不仅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受保单,还有保险保障基金保证保单利益,是不会受损的。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让我们来看一下下面两条法规: 首先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破产之前,它持有的保险合同和它的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一个在正常营业的,具有相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继续履行合同里的内容,并且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看上去好像非常完美,但是注意了!其中有两个重点,老李我在几乎所有的自媒体文章中都没有看到过! 老李我这里要把《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用文字打出来给大家看一下: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 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所以第一个重点,大家看一下指的是人寿保险合同,那什么叫人寿保险合同? 在银保监会2015年修订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指出: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人寿保险指的都是寿险,消费者买的更多的是什么?是重疾险,是医疗险,是意外险,还有年金险,那是健康险,是意外伤害保险,是年金保险。 大家特别在意的条款中一条一条特别细的那些东西,是人寿保险吗?其实根本就不是! 所以必须被转让,一定会被执行的只有是人寿保险合同,重疾险和年金险就不一定了吧,就只能看受让的那个公司会如何执行了,如果是强制被要求被受让的公司,很有可能无法保障权益。 第二个重点,就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维护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面少了一个很重要的投保人,保险这种金融工具讲究的是三权分立,所以它能约定一些权属,可是投保人的权益却没有了,对于在这方面有需求的消费者来说,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甚至不可弥补的损失 。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另一条法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保障基金 最多 也只能提供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利益90% 的救助金额。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并不是说我的保单权益一定不会受到损失,最终还是要看这个公司如何经营,所以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还是要选择那些头部、大的、知名机构 。 所以老李之所以要出这个得罪人系列文章,正是因为有很多保险从业者极度喜欢把产品细则一条一条抠得很细,显得自己很专业,但是其实并没有太大的作用,他是律师吗?他是医生吗?还是说他是财务?都不是,你凭什么去给人家解释条款呢? 即使他是,但由于他只能站在自己的认知角度和高度去看一个问题,所以解释的就很片面。就好比保险代理人会说保险经纪人所卖产品的那些公司不靠谱,是因为保险代理人受到的公司教育就是如此,他没有更广泛和全面的认知;而保险经纪人也会说保险代理人不专业,不为客户着想,那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保险产品设计背后的原理,过度的相信了产品至上的理念。 所以第一重要的还是人,去找到那个能帮你理清未来规划的人才是最重要的,然后去挑一个好的公司,最后可能才是产品。 抓大放小,只要合理搭配就好。 明天继续得罪人,写一下小保险公司的产品真的就更好吗? 我是卖保险的老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