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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及相关案例分析

  强迫交易罪及相关案例分析
  概念及犯罪构成
  【强迫交易 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已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首先要强调,犯罪手段的暴力性或者威胁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暴力不仅指对他人身体的强力打击,如拳打脚踢、捆绑、刀扎等,还应包括对物的暴力,如砸破门窗、家具、砸毁汽车等。所谓威胁又叫作精神强制,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当场或日后)对被害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亲属)实施某种加害行为相恐吓,迫使被害人满足其非法要求。既无暴力又无威胁,不能构成本罪。
  【案例】毛海等强迫交易案((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裁判理由】对于毛海安排童长安授意组织成员采用电话威胁、当面威胁、利诱以及出现在竞拍现场对其他竞买人产生威慑的行为,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认为对被告人毛海、童长安等人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毛海的辩护人提出该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认为强迫交易应当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检察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事实上是阻止其他竞买人购买同一商品,是强迫不准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刑法的规定,毛海等人强迫竞买人不准交易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该行为属于被告人毛海、童长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并处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的以上意见,认为毛海等人强迫不准交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应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行为处理,并在量刑时酌情加以考虑。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郑东明强迫交易案((2019)浙01刑终978号)
  【裁判理由】关于暴力、威胁程度达不到强迫交易罪法律规定要求的问题。经查:郑东明采用以编造政策未协商好、放置90余岁老人在工地等方式强行阻扰、阻拦施工、冲撞殴打、拉闸停电等手段,实际上已让被害人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而被迫低价销售货物或高价购进货物,实现了强买强卖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郑东明的暴力、威胁手段符合刑法中强迫交易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案例】杨国芳强迫交易案((2018)冀01刑再10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相对方违背自己意志,拿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被迫作出交易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违背了市场交易中公平自愿的原则。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宜安村新民居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代建商只有销售权,没有所有权;原审被告人杨国芳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代建商与已交易。"售楼委员会"虽没有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合法方式成立,但大多数村民签名认可。售楼委员会,杨国芳等人的行为,破坏了村委会与代建商签订的合同,强行剥夺了代建商的销售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原审被告人杨国芳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原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国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连润中、连利虎强迫交易案((2019)晋0110刑初49号)
  【裁判理由】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及出示的证据、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从以下三点分析:
  首先,根据被害人管某陈述"他们要求给我公司送建筑材料,如果不同意就让我们干不成工程。鉴于这种情况而且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就被迫答应他们送建筑材料……当时是连润中和我谈的,连润中和我说钢材必须由他供应,要不然我就不要施工了,我当时考虑到他是本地人,怕他找我工地的麻烦,没有办法就同意了,连润中没有采取具体的暴力方式",被告人连润中供述"因为我是本村的,我想管某可能是怕我在工地上捣乱,盖楼的地方是我哥哥连某1的奶牛场,我为了要给管某送钢材才这么说的"被告人连润中当庭辩称"自己没有强迫管某交易。"被告人连利虎供述"是连润中和管某联系谈的供应钢材的事宜。"被告人连利虎当庭辩称"2011年给管某送钢材是双方协商好的。不存在强迫交易。"证人李某证言称"2011年10月份,管某领我们开始在晋源区古寨村农业厅13号楼开始施工,有一个姓霍的供应商给我们供应钢材,供应到当年的春节之后,连润中和连利虎就到我们的工地阻止我们在工地上继续施工,并对我说,你们先别施工了,叫你们的老板过来和我谈一下供应钢材的事情。我就给我们老板打了电话,我们老板就过来了,我们老板过来没多长时间,工地就开工了,我们老板管某对我说以后钢材由连润中、连利虎负责供应。"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连润中、连利虎对管某实施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所实施的口头阻碍施工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连润中、连利虎所实施的多次锁工地大门、锁施工用配电箱、强行扣车等行为,并非是为了与管某进行交易,而是为了索要管某所拖欠的钢材款,且管某自己亦陈述"因古寨村的古鑫开发公司没有钱给我们结算,当时欠连润中、连利虎大约170余万元,连润中和连利虎就停止给我公司送钢材了......"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连润中、连利虎对管某"事后"所实施的上述行为与双方"事前"的交易达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指控的金额问题。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交易的金额,只有双方陈述证实尚有100余万元材料款未结算,但也无客观证据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强迫交易130余万元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润中、连利虎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连润中、连利虎无罪。
  3、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是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
  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2、《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4〕1号)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迫交易罪中"交易"形式的界定
   实践中理解、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从强迫交易罪的条文表述来看,并没有对交易本身的合法性作出界定。强迫他人进行的是合法交易,毫无异议可以成立本罪。对于如强买毒品的行为,应依照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强迫他人接受色情服务的行为,应依照具体行为手段,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进行处理。
  第二,交易的真实性问题。 《刑法》将强迫交易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又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或者威胁,这表明强迫交易罪侵犯了多个客体,包括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交易者的人身权利和其财产所有权。其中,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为主要客体。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他人财产、人身的侵害方面,而非交易秩序。在具体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时,可以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倍数两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高憬宏、杨万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都是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实施的犯罪,两者有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本罪的犯罪主体责任年龄是年满16周岁,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
  2、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两罪的手段行为不同。 本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重伤害,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重伤害。本罪的威胁不仅包括暴力威胁,还包括非暴力威胁,如揭发隐私等。而抢劫罪中的威胁一般指对人身实施暴力威胁。此外,抢劫罪中还包括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如麻醉等。
  4、两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以存在交易为前提,行为人的目的一般在于进行不公平的交易,进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抢劫罪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交易,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交易作基础或者交易基础显然不合理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他人进行交易的,属于名为交易实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第730号】陈惠忠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1、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实践中,主要可结合两点加以区分: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利用经营幌子索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接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单独与陈炜和卖淫女结算,并已实际结清。陈惠忠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际消费,而是虚构的,账单金额更是根据对被害人经济实力的判断虚开的。由此表明,陈惠忠等人显然不具有正常经营的性质,其"吊模宰客"行为不是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520号】李洪生强迫交易案——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我们认为,准确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把握强迫交易罪的客体。犯罪客体往往决定犯罪性质,影响罪名的认定。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则缺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第二,注重法定刑对定性的制约。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说明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比强迫交易罪大很多,因此,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应当轻于抢劫罪,一般不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就会造成处刑上的不平衡。第三,行为人所付出对价的不公平性应有程度限制。行为人强迫对方进行交易,往往可能以不公平的对价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限度,不能与正常市场情况反差过于悬殊。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以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案例】陈克宇、吴金洲抢劫案((2018)鄂11刑终107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克宇、吴金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卖商品,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判定性为抢劫罪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陈克宇、吴金洲及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陈克宇、吴金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强迫交易罪。经查,上诉人陈克宇、吴金洲在强迫被害人与其交易商品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但其使用的暴力程度轻微,且在取得财物后均交付了实物,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二上诉人交付给被害人实物的价值与合理价钱之间相差悬殊。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此条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柯永富、汤思杰抢劫案((2018)赣07刑终39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区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下,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尽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是通过客观的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下,直接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五上诉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强迫交易,实际上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借放贷之名,行抢劫之实。强迫交易罪,应发生在交易场合下,即有交易这个前提,才能够产生强迫交易行为。五上诉人进入黄家后,以套房久无人居住、黄某1未能提供户口本等为由拒绝放贷,双方已经没有进行交易的主观意愿,之后五上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以弥补其油费、过路费为由向黄某1索取费用。其中汤继斌拿出电击棒进行恐吓并电击了黄某1胸部一下,柯永富打了黄某1一巴掌,用烟头烫伤了黄某1的手臂;汤思杰、彭建松、彭新华在一旁帮腔并守住黄某1。在上诉人暴力威胁之下被迫"交易"的,虽从形式上看貌似"强迫交易",实际上是实施了抢劫行为。原判认定上述抢劫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2、钟某、刘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物证检查照片,物证电棒,通话记录,机动车轨迹查询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身体的检查报告、伤情照片、关于对黄某1胸部红点的分析,以及被告人汤思杰、汤继斌、柯永富、彭建松、彭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综上,上诉人柯永富、汤思杰、汤继斌、彭建松、彭新华在结束交易行为后,以弥补其油费、过路费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钱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或者威胁为主要手段,在犯罪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暴力,就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的后果;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同时有可能相应地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而构成其他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手段或方法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在实施强迫交易罪的过程中,两名被告人用拳殴打被害人,其问被告人陈二永还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显然,本案被告人同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较,法律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刑比对强迫交易的处刑为重,则对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本案被告人宋东亮、陈二永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用拳殴打被害人,其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东亮仅限于拳打被害人彭文彬,被告人陈二永在被告人宋东亮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彭文彬,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宋东亮事先既不知陈二永携带刀具参加强迫交易行为,期间也不能预见陈二永在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的过程中,会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被害人,且宋东亮在陈二永持刀刺被害人的时候,站在一旁没有同时加害被害人。陈二永持刀重伤被害人的后果,超出了与宋东亮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为的被告人陈二永承担。故一审法院仅对本案被告人陈二永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对被告人宋东亮则改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109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1、本案中,被告人郑小平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某些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郑小平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获取贷款,没有证据证实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或者勒索财物。虽然被告人郑小平等人将获取的贷款全部用于挥霍,但被告人郑小平等人在强迫贷款过程中,均办理了贷款手续,有一次还拿了房产证去抵押,其中第一笔贷款,被告人邹小虎的父亲为其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而第二笔尚未到期即案发,虽最后未全部追回,但毕竟贷款在形式上是履行了合法手续的,被告人郑小平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即便被告人郑小平等人主观上确有赖账不还的意图,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主张债权,因此,被告人郑小平等人强迫贷款的行为与直接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即行为人强迫他人提供贷款采取了非法手段,但由于在形式上履行了贷款手续,被告人郑小平等人取得的贷款实质上是对金融机构的负债, 而不是对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的无偿占有。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之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定罪处罚不当。
  2、刑法第二百二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不仅意在惩处发生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强买强卖行为,也为了惩处服务行业中的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金融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或者强迫他人接受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的打击对象。
  【案例】金永斌、江求保等敲诈勒索案((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83号)
  【裁判理由】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金永斌经营的安天公司具有代理船舶签证的资质,该公司及其员工为船民代办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是正当、合法的,在接受船民委托代理签证过程中没有对船民有威胁、恐吓等行为,船民也是主动找到上诉人办理委托签证事项,所以四名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金永斌及辩护人还提出,安天公司在码头上具有垄断性,该公司收取船民的代理费用超出其他码头的收费,属强迫交易的行为。经查,上诉人金永斌经营的安天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包括船舶代理签证事项。上诉人金永斌、江求保供述,需委托代办签证事项的船民绝大部分在船舶人员配备、人员证书等方面存在缺陷及其他违规如超载等问题,金永斌等人除帮助船民填写签证表格、接送船民至海事局,由船民自己办理签证手续外,还为这些船民掩饰缺陷,为违规不符合规定的船民向海事检查人员行贿打招呼,使被代理的船舶能顺利通过检查,这与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词相符,因此金永斌等人所谓"代理签证"的事项已超出合法代理签证事项的范围,且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得进入市场环节,该"代理行为"不属市场交易行为;被害人陈述还证明,在其他码头,代理签证的收费每次为一、二百元,而经上诉人的"代理签证",每次收费数千元,这与上诉人供述收费数额相符,表明上诉人"代理签证"收费严重超出公平交易价格,其行为已不是侵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而是以提供服务交易为借口,实质是直接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故对上诉人金永斌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强迫交易行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iOS15新版上线关机变了!还有5个新变化今天凌晨苹果向开发者推送了iOS15Beta5更新,与上次更新时隔两周的时间。本次更新的版本号为19A5318f本次更新主要有5个新变化1,天气图标改进这次更新,苹果对自家天气ApRedmi27英寸新款显示器上架2K分辨率,仅售1399元近日,Redmi在京东自营旗舰店上架了一款27英寸的2K显示器产品,售价仅为1399元,性价比颇高。根据官方介绍,Redmi显示器27英寸2K提供了25601440超高清分辨率,能所有人都不看好,但蔚来还在建换电站最近真的感受到蔚来换电站的建基速度了。7月9日,290座7月15日,310座7月23日,323座8月10日,360座差不多每天建站23座,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又增加了70座换电站。苏宁易购零售云蜕变史新一轮裂变与增长如何到来?近年来,零售的涵义和概念在不断变化。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大风口下,零售行业出现了许多怪现象不少企业大谈特谈商业模式,却没有实际模型落地把PPT做得天花乱坠,最后只是一地鸡毛一开口全是风联发科开始挤牙膏,发布两款6nm5G芯片天玑920天玑8104G时代,联发科在芯片领域可谓是连连折戟,2019年手机通信技术开始由4G转向5G,联发科抓住了这个机遇,凭借着天玑系列优秀的5G性能,不错的性价比,获得了各大厂商的青睐,可谓是打VC最新总结创业最常犯的9大错误整理张旋创业九死一生。然而,其实很多创业者在开始的时候就犯了很多错误。这些小误区看似都是小问题,但一个一个堆积,却决定了一家公司可以走多远,跑多快。汪震宇是天使湾创投的合伙人。作为聊一个虽然实用,但几乎要绝迹的配置由于我也是一名年轻的90后,所以我接触笔记本电脑的时间也不早,当年我买第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时候,正值笔记本内置光驱的淘汰期。那时候还有很多中低端笔记本标配光驱,或者有光驱位,论坛里也数字人民币试点扩容TOB场景或将点燃新引擎去年以来,数字人民币面向公众试点测试的步伐逐渐加快,在试点范围上,已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北京上海等地开展多轮公测在试点场景上,已覆盖文化旅游民生服务商业连锁公共缴费等众多生活场景。随vivo进军平板市场胜算几何?vivo平板离我们越来越近了。据多家媒体日前报道,vivo已确认进入平板电脑市场,首款产品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外发布。01vivo进军平板市场早有传闻2020年8月,vivo及其旗下跟小龙女李若彤比,郑爽啥也不是!复出?痴心妄想阿里巴巴女员工被灌酒猥亵一事爆出后,虽然李若彤和郑爽都发声支持被猥亵女员工,但我更欣赏李若彤,而不是郑爽!阿里巴巴女员工被灌酒猥亵,娱乐圈一片寂静,所有人都忌惮阿里巴巴的实力,除了Epomaker众筹NT68紧凑型机械键盘早鸟价89美元外设厂商Epomaker近日在KickStarter平台上开启了新品EpomakerNT68的众筹,这是一款65配列(68键)的紧凑型机械键盘。它配备了一个可折叠的手提箱,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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