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一位79岁的老人在下楼取快递的过程中不幸猝死,而快递面单明确显示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死者家属认为快递员未尽到送货责任。而快递公司却回应称,快递员已与客户电话沟通,老人表明下楼取货,符合公司流程。(12月5日 红星新闻) 电话沟通符合流程,可电话中却未告知可以送货上楼,这是否尊重了消费者的权利呢?快递员直接告知消费者下楼取快递,又是否违背了合同中"送货上楼"的协议呢? 其实,此次事件争议如此之大,既是因为网友对猝死老人的同情,也是源于消费者对快递难以"送货上门"的积压已久的怨念,和对各种不顾要求擅自将快递放在各种快递柜或驿站的行为的强烈不满。自从代收点广泛设置以来,快递员或赶时间,或图省事,总是习惯于把快递放置在代收点,通知客户来取。有的客户选择体贴快递员的辛苦,有的客户不想添麻烦,代替快递员"送"了自己的货物。然而,快递公司鱼龙混杂,快递员的责任意识参差不齐,越来越习惯于"代收"的快递行业,却让部分真正需要"送货上门"的消费者被渐渐忽视。 《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约定快递收件的地址,快递员也应当将快递送至约定地址,并接受收件人当面验收。当消费者指明要求"送货上门"的时候,快递员就应当履行职责,做到送货上门。可为何还是会频频出现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呢? 一是法规强制性不足。虽说多个相关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快递公司违反此规定却几乎不会受到什么处罚,渐渐成为了一种行业"潜规则"。不送货上门实际上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若是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得上法院,打官司。可现实中很少有人会为了这种多走几步路的事情,就花大量时间金钱成本闹到法院。 二是快递员收支不均。快递员虽处于快递服务的终端,可获得的分成比例却较小。快递公司压低成本,快递员辛辛苦苦带着货物爬了六楼,最后算下来却只得了几毛钱的现象在行业之中并不罕见。既然吃力不讨好,快递公司又对这种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为何不钻一钻空子呢?这不仅是快递员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快递行业的问题。 快递业类似的乱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一批评一整顿就能解决的,但我们应当开始去尝试。监管层面上,法规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基础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快递公司的监管。快递公司也应当合理考虑利润分配,给予快递员更强的利益驱动。 快递员与消费者实际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维护自身的权益,体谅他人的难处,这是二者都应该明白且去做到的事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让逐渐被沉默的"快递上门"权,再次发声。 文/马超威 (西南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