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证据及通话记录详单(移动打印)提交给法院,但是原告不承认此录音,怎么办?
你好!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涉及以上三点的谈话录音,当然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认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当然,也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小,一般是需要和辅助其他证据使用的,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也会依法认定。
那么,确定什么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非常重要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犯隐私权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采用窃听技术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以录音资料取得是否为对方所知来判断合法性,而以该证据取得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来判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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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当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四)视听资料……
只要该录音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那么就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法庭自然会根据该录音的证明力大小,来认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被告不承认这个录音,那么他就需要提出否认该录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理由和根据,否则他的不承认便不具有任何效力。
所谓"真金不怕火炼",如果你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就算被告坚决否认也无法阻止它的证据效力。
录音证据的效力:
1、一般来说取证之时没有不法行为,录音行为没有侵犯他们利益,也没有侵犯公共利益,自然取证合法;
2、录音内容语音清晰即可;
3、如果对方不承认录音中的当事人身份,那么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因为一个人的发音物理频率是不会变的,这个物理频率也是无法认为改变的。现在的录音鉴定手段、技术是比较成熟的,法院基本上都会采信录音司法鉴定结果。
我刚打一个工程建设纠纷官司,向法院提交手机通话录音证据,以证明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法院在一审给予认可此证据,我认为让法院认可此录音,有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在打电话时,双方是自由的意思表达,没有任何威胁強迫等不法侵权行为,并且保留原手机录音。
2、向法院提供录音的拷贝磁盘和书面文字材料
3.当庭播放录音,让对方辩认质证。
4、如对方不承认是自己本人说的,可申请司法鉴定。我案是被告当庭认可录音,没走到这一步。
原告否认需要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单单口头否定是没有用的。
这种情况需要申请声纹鉴定
一,民事诉讼中的录音作证据使用前应在录音前明确告知对方:你的讲述正在被录音。你出具的录音中如有你这样的表述,该录音应为形式合法证据。二,你出具的通话记录打印详单只能证明谁与谁通过电话,不能证明你的电话录音是合法的。三,你向法庭提交所有的证据只是需要法庭认可釆信,无需原告同意。四如果电话通话内容是唯一定案依据,可以尝试以你提供的电话录音与通讯打印详单为线索提请法官想办法到电讯部门调取电话录音记录。电话内容在通话后的一定时间内还处于电讯部门保存状态。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录音是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关键是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采信,有什么办法让法院采信。
如果对方不认可的理由是双方在这个时间段没有打过电话,那么,由于你提供了通话记录,可以佐证双方在某时间段通话的真实性,法院依法会采信。
如果是对通话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录音中的声音不是他的,或者认为经过了剪辑修改,那么应该由他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比如申请司法鉴定。否则,也应当认可。
供参考。如有问题,可以继续交流。
謝谢邀请。本人认为,法院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只要录音,通话记录,移动打印资料为合法手段取得,对无疑点,即使偷录但并未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录音,只要能反映事实和核对无误的,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佐证事实,法院均应确认其证明力。
谁做了坏事也不会承认,除非有视频监控才不得不承认,这也好比杀人犯杀了人怎么审问也不会承认一样,况且自己听自己的录音确实不像自己的声音,但是别人是能听出来的,最好加上其他证据,比如证人,监控等,没有的话那这个就是死不认账了,就必须用特殊方法了,毕竟跟不讲理的人讲道理是非常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