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IP属地显示,到底是互联网平台的风险还是自媒体用户的风险?
风险识别
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 责任。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 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展示用户IP属地的前世与演进
前世: 千禧年数字版权保护法案
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与传统媒介平台不一样,网络用户不需要经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即可发布信息。
面对海量发布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事实上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
在互联网古早开源时代,对出现的网络侵权,判例层出不穷,既有对自媒体平台担责,亦有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随着2021年底互联网清网行动的雷霆出击,加之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反垄断的正本清源。对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监控,变得严厉且有法可依。
基于此,互联网媒介平台型产生的数人侵权,既有其存在的特殊性,不宜适用传统媒介平台侵权相同的责任。也有出于其在我国对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经济二者衡量下政策性考量,互联网自媒体平台需主动出击,建立相应风险防范机制,正面迎击新一轮挑战。
演进: 风险机制的迭代—IP用户属地的背后法理
前世,借鉴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保护法案》的 "避风港规则" 和 "红旗原则" 制定 通知 规则和 知道 规则。(网络侵权的两条线)
"避风港规则" 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法案),功能旨在 鼓励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的责任风险。
将一些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的情况进行侵权责任的减责 。
启动的机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 信息定位工具 ,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避风港规则"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减少了 网络空间提供型、搜索链接型 等类型 互联网企业的 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
广泛应用到其他场景
著作权侵权案件领域,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红旗原则" 对违背了基本审慎义务红线的 互联网自媒体平台进行重拳打击
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 版权法修正案 中,红旗规则(RFR,Red Flags Rule)是美国的一套联邦法律,要求一些企业和组织制订和实施书面计划,以保护消费者免遭身份盗用。 任何允许备兑账户的债权人或金融机构,必须为红旗规则执行一项计划。
"红旗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或链接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否则,就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再享受"避风港原则"所谓"通知加删除"免责条款的庇护,而须对用户或者第三方的直接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IP用户属地的显示,部分连带责任的风险切割
IP用户属地的显示,与互联网数人侵权 适用"部分连带"责任 的法理相适应,以实现鼓励和保护互联网服务业的发展,最终到司法实践领域,提前的风险切割,以期得到裁判认同。
与此同时,IP用户属地的显示 为其提供一个清晰可行的基础,即通知规则 和 知道规则 ,这两个规则恰恰能提供一个客观标准 。即自受害人通知时 和自服务提供者知道之时 的合理时间 ,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采取措施而构成侵权的话,则落入基于时间介入先后型与侵权地点的锁定, 引入"部分连带"责任效果综合考量,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将海量的自媒体用户规模效益,转化、分散并且削弱自媒体平台的审查风险,最后实现鼓励和保护互联网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