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款除了用货币支付,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有财产进行支付,还有有部分股东选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在用比特币交易的情况下,随着国家对于比特币等打击力度的加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本案中,在双方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即使仲裁裁决认可用比特币交易,最终也因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撤销。 案情介绍: 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李某与高某于2017年12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企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5%股权转让给高某,高某应支付55万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如下:1、李某代高某支付30万元,系基于李某委托高某进行数字货币理财,理财行为会产生收益;2、高某直接支付25万元。此外,高某需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归还至李某电子钱包。 随后,因高某未履行义务,企业和李某根据《协议》月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如下:1、变更企业持有的5%股权至高某名下;2、高某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3、高某归还李某与数字货币等值的美金和利息;4、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处理结果: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高某违反《协议》约定未能交付数字货币、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参考OKCoin提供的信息,计算高某应交付的数字货币的价值,共计40多万美元。 最终,裁决如下,1、企业持有某公司5%股权转让至高某名下;2、高某支付企业股权转让款25万元;3、高某支付李某40多万美元,按照裁决日汇率兑换成人民币;4、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不服裁决,高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焦点为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应当撤销。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规定可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仲裁裁决支持李某要求高某将虚拟货币折算成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币,实际上是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现有规定精神不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说法: 1、目前,我国已经下架币安、火币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挖矿活动也被列入淘汰类目录,再结合本裁决,可以进一步理解国家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打击力度。如在仲裁或诉讼请求中,涉及将数字货币换算成法定货币,最终不会被支持。 2、股权转让协议中,如约定将比特币作为股权支付手段,实际上是将比特币作为与法定货币之间兑付、交易的手段,或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回到本案,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如能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仍可以提起冲裁,否则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