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事实发布 阿里巴巴前员工王某文涉嫌猥亵罪终于有了官方的通报结果,根据侦查,其涉嫌强奸犯罪证据不完整,涉嫌猥亵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未予批准,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终止侦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该事件算是告一段落,有了最后的处理结果。 回顾整个事件,因为所属公司阿里巴巴的自身热度,以及国内近一年来有关于和阿里巴巴相关事件的高热属性,阿里巴巴不可避免地有一次站到了国内热点事件的风口浪尖,此次事件顶多是阿里文化在内部员工的之间讨论延伸到了整个社会对职场性骚扰和酒场文化的探讨,涉案受害人和涉案员工王某文道不清说不明的关系及纷纷扰扰的纠葛,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笔者仅以探讨涉案的法律事实处理为切入点,分析研判整个事件的过程,为公众指点迷津。 时事新闻通报 此案的社会发酵,我相信国人都有关注,阿里巴巴的反应及热度,每个人心里都会有自己的尺度及看法,非笔者关注的重点。正如上方的官方通报,应该是作为事件发展脉络的唯一的确认事实,理由嘛,受害当事人的求助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或者侦查的事实,是没有质疑的空间的,犯罪地和受害人及嫌疑人的所在地很明显。 第一,从受害人报案到立案时间来看,7月28日到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 的刑事案件,立案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前后两次报案,从公安机关的出警及现场处置来看,也没有过错。 第二,从第二次报案来看,公安机关还申请了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指导,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监督权利来看,检察机关的介入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三,本案中没有对王某文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正常来讲,刑事的拘留是犯罪强制措施的一般手段,只要有犯罪构成的可能就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就说明王某文的犯罪嫌疑、情况及证据均不能构成刑事拘留的必要。 当然除了拘留,还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以上的情况都没有发生,即说明王某文可能成立犯罪的证据不构成对王某文可能涉嫌犯罪的完整的证据闭环链。 第四,此次的舆情足够凶猛,阿里巴巴的反应足够果断,快刀斩乱麻,又是开除涉事员工又是内部调查的人事关怀不够的处分,但就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而言,这是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法律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应该以一切犯罪行为的本身标准出发,坚决果断对犯罪行为施以重拳,同时又必须要保证受害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不能矫枉过正,也不能含混不清和稀泥,尊重事实,以合法的证据为唯一的尺度。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这是法治社会的进步,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