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光环新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在其开办的www.sinnet.com.cn网站使用"AWS""AWS及图"标志; 2、停止使用"AWS""AWS及图"标志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 3、停止在其开办的amazonaws.cn网站使用"AWS""AWS及图"标志; 4、停止在其商业经营行为中使用"AWS""AWS及图"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 二、判令亚马逊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在其运营的"AWS云计算"微信公众号"awschina"中使用"AWS""AWS及图"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与云计算服务相关的经营或宣传; 2、停止将"AWS云计算"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 3、停止在其任何商业经营行为中使用"AWS""AWS及图"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 三、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共同赔偿炎黄盈动公司经济损失3亿元; 四、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共同赔偿炎黄盈动公司维权合理支出26万元; 五、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事实与理由 一、炎黄盈动公司请求保护的"AWS"商标为合法在先权利,通过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三、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侵权行为影响广泛,理应为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 一、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是否侵害了炎黄盈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4249189号、第8967031号和第8967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AWS"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二、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此案件在认定侵权赔偿金额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根据13年商标法,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其次,本案在认定商标侵权方面,北京市高院先从商标使用的角度来对原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判断,随后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然后,又对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最后,又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从而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