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xx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欢迎借鉴参考。 20xx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x市x区路x号x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x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x元整。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买方(乙方):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保证人(丙方):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x年x月x日 20xx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市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号厂房层,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并配套场地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厂房区域东侧在米内、南侧到米内、西侧到米内、北侧到米内。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大写)。 (1)年月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 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址: 20xx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三)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转让标的 1。1卖方拥有位于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地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 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 (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 1。2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2条转让标的概况 2。1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3条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4条交易定金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第5条【付款方式】 5。1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内共同至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日内,买方应当将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5。2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5。3剩余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为房产税贯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方应当在10日内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第九条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 (2)本合同第8。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 5。4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第6条卖方指定代理人 6。1卖方指定作为本次交易卖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权利、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即包括而不限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为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 6。2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6。3本合同第3、4、5条的全部转让价款应当支付(或由银行解付)至以下账户之一,即买方支付至任何一个账户即视为已完成了付款义务。具体按照银行及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 账户一:开户银行:账号: 账户二:开户银行:账号: 6。4若支付至代理人之收款账户,则其与卖方之间的账务结算支付与买方无关。 第7条过户 7。1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之当日,卖方应当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给买方。 7。2卖方收到定金后,双方即开始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等。 7。3买方应于本条7。2款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的十日内,依据第五条之付款方式向指定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7。4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主导办理,卖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方应当在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若卖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7。5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 第8条税费承担 8。1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方承担,即: (1)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评估费(若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方全部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国家规定。 (公司)所得税由卖方自行承担。 (2)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方承担。 8。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第9条交接 9。1双方应于:买方付清部分合同价款或买方付清第期合同价款或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3日内,共同至现场开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完成。 9。2转让标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9。3在根据9。2条约定结算各项费用的同时,双方应当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 9。4卖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清单将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给买方。 9。5转让标的如果存在需要和其他相关部门结算的款项,应当一并在9。1条约定的期限内由卖方结算并支付完成。 9。6上述过户、清点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结算事项)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交接完成,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完成确认文件。 第10条合同解除及变更 10。1双方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及客观情况,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预估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条之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亦为银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5个月。若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转让标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方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在三日内退还。 10。2当然,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银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办理完成的,依照10。1条办理。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逾期应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1。2若卖方怠于履行过户登记之配合义务,则自收到买方协助配合通知之日应以转让总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卖方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之日。 11。3若转让标的无法过户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则买方除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立即退还全部款项(包括银行监管资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作为违约金。 11。4若转让标的存在任何卖方未披露之争议、债务、纠纷,致使买方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则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此时卖方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方承担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第12条法律适用与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合同数量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买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0xx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四)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东创恒升科技园购X座X层号厂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厂房基本情况 乙方在园区内所购买的厂房为X座X层号,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厂房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总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计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总房款的计人民币(大写计人民币:),作为首付款; 2、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计人民币:); 3、总房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计人民币:)由乙方贷款支付(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担保),贷款利息及贷款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期限 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结相关手续,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交纳协议约定的总款项及其他应交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所受让的建筑物于20xx年月日向乙方交付。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据实延期交付建筑物: 1、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施工期间非甲方原因的停水停电累计八小时以上; 3、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以及园区内其他企业原因影响工期的; 4、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建筑物的; 6、因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归于甲方原因外,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将乙方X座X层号厂房交付乙方使用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且顺延期限终了之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1、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应付款为止; 2、逾期付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协议解除时乙方已实际占用(或占有)建筑物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叁拾日内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解除租赁(如有),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占用费,甲方有权自行或请他方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发生的费用、损失及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相关约定 厂房范围内的供排水、道路设施在厂房正式交付时甲方按标准施工完毕。供电系统乙方按实际需求自行负责接通至甲方指定的高压电源处,费用乙方自理(接通应遵守园区规定且不得影响其他业主)。 第八条:交接 甲方交接通知到达乙方后,乙方须按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逾期办理的,自甲方交接通知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厂房已交付、并认可该建筑物符合协议约定且无任何异议,自该日起,与该房(包括土地)有关的水费、电费、税费、物业费、服务费等费用及厂房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关于权属证书办理的约定 1、甲方向乙方正式交付建筑物后,乙方应按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向甲方提供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和房产证所需全部资料(交易合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且无论以个人或是法人购买,公司注册地必须为乙方所购本项目的注册地的相关资料以及政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并按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要求签署或补签有关合同及文件,在上述资料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全部提交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应土地权属证书和房产证。 2、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有差异,双方以协议确定的单价按产权登记(面积房管部门实测面积)加公摊面积据实结算,双方不就面积差异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条:园区内的服务管理 1、乙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乙方入驻前应按甲方通知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签订服务管理合同。服务费等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2、乙方所受让的建筑物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供应企业缴纳。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同意并代缴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普通收据,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一次性付清款项,每晚壹日,按供应企业规定的滞纳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付违约金,乙方并承担包括停止供应在内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园区公建及道路、管线、绿化用地有所有权及管理权。 4、乙方所受让的建筑物外墙面、屋面等规划、使用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管理。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甲方在园区内建设的车位、车库、会所、商业店铺、餐厅、服务中心、洗浴、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职工宿舍楼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甲方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2、契税、印花税、房产税、房产验收测量费等至土地权属、房产权属办理至乙方名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如需甲方代缴,乙方必须在规定交费日前三天将需交纳税、费交于甲方。如因乙方逾期交纳税、费造成政府职能部门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3、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以及甲方出具或签署的任何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及认可、承诺、确认均应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河北东创恒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后方可代表甲方,其它任何形式的合同、资料、文件、认可、承诺、确认等均不代表甲方。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并签订解除协议。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按协议总价款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本协议签订地在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0xx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五) 甲方(卖方) 地址: 乙方(买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暂定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元。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元; 2。代收,计(币)元; 3。代收,计(币)元。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元。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产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plusmn;(不包括plusmn;)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plusmn;(包括plusmn;)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币)元。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 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的抵押权。 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