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爱同行 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以立法的形式向具有公共性质场所、文化出版领域、新闻媒体宣传方面提出了立法式"倡议",引导各方共同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都有哪些内容吧 便利生活,完善涉未公共设施 《未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妈妈带宝宝出行时往往会面临一些不方便的情况,例如:在商场闲逛时,妈妈怀里的小宝宝不停哭闹需要安抚哺乳;在洗手间时,刚学会如厕的幼儿不适应成年人的坐便器等。因此,《未保法》提出鼓励各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和儿童的便利设施。 早在2016年,我国曾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应当建设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以及母婴设施标准,并提出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于 2020年底 基本建成标准化母婴设施的目标。近几年来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商场、机场、地铁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开始设置母婴室和幼儿洗手台等设施,给予宝宝和妈妈们许多便利。事实上,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等关怀设施,不仅有利于营造对母婴、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亦是社会文明进步与人文关怀的体现。虽然目前仍存在普及率有待提高、设施维护有待加强等问题,但我们相信,随着国家的鼓励与支持,便利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维护状况将会越来越理想。 护航成长,丰富有益文化产品 《未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精神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国家前途未来的大事,加强有益的文化产品创造研制,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其中重中之重。对此,《未保法》作出了鼓励性的规范要求,鼓励社会层面制作出版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为防止不良文化和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未保法》同时也规定了禁止制作、出版、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主义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相关作品与信息等。这些规定均意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维护权益,强化媒体宣传监督 《未保法》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信息传播日益发达的当下,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知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许多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都获得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和有关部门重视。根据《未保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合理监督,可以制作、刊播相关公益广告,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客观、审慎和适度。 客观。杜绝恶意炒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审慎。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审视哪些内容适宜传播,哪些信息应予模糊处理,例如在报道刑事案件时,需对未成年人画面做保密处理。 适度。掌握好报道的分寸和尺度,接触采访未成年人时需注意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和 隐私权。 结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通过完善便利公共设施,推动有益文化产品出版,强化媒体宣传监督,努力营造各方积极主动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ND- 点分享 点收藏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一检察部 宋伟迪 曾小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