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300万以上项目需建设方提供支付保函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来保障建设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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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合同约定)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期限)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发起索赔)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
承包单位拟向保证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承包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工资索赔) 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已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2020年5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且仍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齐。
本办法自2022年6月 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