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粉蒸肉事件"网上炒得沸沸扬扬,事件不复杂:2021年7月,重庆的邵某向王女士订购了包括粉蒸肉等150份扣碗类产品,价值4500元。后邵某起诉王女士,称其出售"三无产品",要求退还货款,且按货款的10倍金额予以赔偿。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被判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事情一出,首先想到的就是职业打假人,然后就知道,这个判罚结果没毛病。因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早在2009年北京法院在一次判罚中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今天我在头条上看到邵先生的账号列出了王女士是有自己的微商团队的,年销售量也是五十多万,在在网上称为优秀的电商企业家,如果是这样,那就更不该让"三无产品"这种事情发生了。 在这里无法核实这些网上信息的真实性,但有一点引起我们的反思,就是目前中国电商的发展。电子商务简称电商,范围比较大,在这里我主要提的是淘宝、京东、微商,直播带货等这一类。互联网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早在八九十年代国外就有了,但国外互联网是收税的。我国当年为了刺激新鲜事物,没有对互联网收税,这也导致了国外的百货商店、实体店受互联网销售影响不大,而国内受冲击非常大,几乎一半关门。原因就是中国的互联网上漏掉了很多税收。 今天在这,主要是想给国内做电商的经营者一点警告,网络平台上的税,离你们越来越近了,要未雨绸缪,多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依法依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