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网无意间浏览到一则消息:加拿大正在推动儿童安乐死计划,在没有父母同意下直接安乐死患抑郁症的加拿大儿童。 说真的,看到这条消息我恶心的想吐。 这明显违背人权的做法,在加拿大怎么可能通过?我们有着九年义务教育的都知道,代议制的优势之一就是使得这类想法不可能真正实施以及在议会提出这个观点的人不因提出的行为而造成惩罚。 要知道,在加拿大恐怖分子杀人犯都能够免死,但是儿童抑郁症难道比这些更可怕?儿童抑郁症就应该处死?能够推行这种观点自身就有问题,北美部分国家天天把人权挂在嘴边,恐怖分子杀人犯都有所谓的人权,患有抑郁症的儿童难道就不能有人权了吗?这不就是变相的剥夺的父母的监护权吗? 有人反对就有人支持,看到评论中居然有人认为这个政策的推行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那么我不禁要问,国际意义上所推崇的人道主义底线究竟在哪里? 搜索了一下关于加拿大安乐死的信息,映入眼帘的内容几乎刷新了我的认知。23岁男子因为患有抑郁症和糖尿病,医生决定为他实施安乐死,并且全程并没有同志他的母亲!我心想这难道不就是杀人?难道在加拿大这种事情不违法?接着往下看我才知道,加拿大的新法律允许医生在不通知家长的情况下为青少年实施安乐死。 所以我又得出一个结论,在加拿大千万别把孩子送医院,可能你出去吃个饭的功夫,医生已经把你的孩子安乐死了。 但是我对这条新闻又持有怀疑的态度,23岁是成年人了,有自主行动的能力,如果没有这个案例,我应该会怀疑这个法律的真实性,但是说出这个不通知家长的案例,是否存在误导我加拿大法律是可以不通知家长的?然而最后的结论是:加拿大支持未成年安乐死,但是一定会有家长,律师,临床医生,心理医生,宗教界人士在场。 最后想说的是,虽然我不赞同任何形式的自杀,但是我也没资格要求别人忍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我也无法反对出于真正人道的安乐死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