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600518将进入代表人诉讼,股债民索赔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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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康美、康美药业,股票代码:600518;债券简称:15康美债,债券代码:122354;债券简称:18康美01,债券代码:143730;债券简称:18康美04,债券代码:143842;债券简称:康美优1,债券代码:360006)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该公告称,2020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 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从康美药业公告可以看到,康美药业案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已经启动,但必须以广州中院的正式公告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尔后,是否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得观察投保机构将来进一步的动作,如果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康美药业案将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并惠及全体受损的投资者。另外,从这个公告还可以看到,广州中院目前确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与先前大多数律师征集委托时所采用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不一致法院确定的时点更加严格。
之前,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2019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9年8月17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0]24号/[2020]6号)。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
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20年7月10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称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家属的通知,马兴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马兴田先生自2020年5月份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21年1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费用 50,000万元。"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美药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康美药业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10月16日及之后卖出(回售)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可以索赔的投资者除包括康美药业普通股股东(600518),还包括债券持有人与优先股股东:15康美债(122354)、18康美01(143730)、18康美04(143842)、康美优1(360006)。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