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经济模式下的个人征信,失信,破产是一个循环,三个环节只我们只学前两招,第三招还在试行,就必然老赖遍天下了,不成为老赖,你都不能自吹是个创业者! "老赖"在我国法律上是并不存在的,或者说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情形;"老赖"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诈骗手段;"老赖"既是一种营生,又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门学问。正常的借贷关系一旦产生,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约定,都应具有诚实性、效力性和法律性。所有的"老赖"在借款时都会存在夸大、编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并对还款能力作出虚假保证的意思表达。无论事后有无证据来证明,但这是"老赖"借款时,必然会实施的欺诈手段。因为受害人在作出财产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时,必然会进行风险评估。世上没有谁是见人开口借钱,就给钱的。如果有,那一定是无行为意识能力人,此情形应直接认定为盗窃罪。借贷关系的产生,同时应表示为借款人对于借款用途、借款承诺、资金使用以及还款保证等借贷关系的法定要件,立即进入生效的状态。换言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对借款用途、资金安全、还款保证等具体事项,负有诚实告知债权人的法律义务!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还款保证应当作出计划安排,且在借款资金出现意外时,能保证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失。就是说借款人在借款时,就应该考虑如何还款,如果在借款时只考虑如何从受害人手里拿到钱,而未考虑将来如何还款,其主观上就隐藏了非法侵占的心里事实,当借款人一旦成为"老赖",其承诺的借款事项和还款保证的意思表达即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这是第一;而事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就属于事实上的违法,这是第二。在法律上,每一个行为只能是一个行为,而"老赖"在事前承诺的还款保证未实现,其事后返还资金的行为未履行。即便是由于意外因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受害人借款资金无法返还的场合,也应当认定为诈骗!因为借款人在事前作出了虚假承诺和空头保证,且事后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却是客观存在的!在务实操作中,所有的"老赖"都把黄世仁演得比窦娥还冤,其最终目的就是赖账!而赖账的原因:一是,有钱不想还,此情形应当以侵害财产罪论处,且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漏洞,有法可依;二是,想还没钱还。但是"老赖"不能还钱,这并不在受害人借出款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财产处分意识与财产处分行为的评估和决定的范围,否则便不会借出款。这与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的借出款行为只能是基于"老赖"在借款时作出的借款承诺和还款保证的虚假表示。而事后造成受害人资金损失,且无法返还的客观事实,又印证了"老赖"事前作出的虚假还款保证,形成了在事实上的欺骗行为。综上所述,"老赖"其行为本质,符合侵害财产罪,或者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刑事犯罪的该当程序依法判处! 直系亲属负连带责任,还有人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