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农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四、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三免三减半 "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技术转让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小型微利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示例如下: 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0 12.5% 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 25%-1.25=11.25万元。 (2)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地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 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00 12.5% 20%+(150-100) 50% 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 25%-7.5=30万元。 八、企业哪些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来源:中税答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